营改增后混凝土采购业务再造在建筑业一般计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2018-12-28吴美丽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0期
吴美丽
摘 要:在营业税下建筑业没有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需求,混凝土销售简易计税操作简便且税负较低。营改增后由于建筑业的一般计税项目需要抵扣进项,而混凝土生产厂家仍采用简易计税,就造成了生产环节的购进原材料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形成了大额的重复纳税,不符合国家营改增减税政策的初衷。本文通过对混凝土采购业务的再造成创新研究,旨在消除建筑业采购混凝土生产环节购进原材料的重复纳税。
关键词:营改增;混凝土采购;业务再造;消除重复纳税;
一、混凝土采购业务再造筹划背景及法规依据
(一)混凝土销售的简易计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三)项第6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混凝土采购业务再造筹划背景
在“营改增”前,由于混凝土生产厂家的主要下游客户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不动产销售,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上,没有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需求,因此绝大多数混凝土生产厂家依据财税〔2009〕9号文及财税〔2014〕57号文的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业务选择简易计税,向客户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要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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