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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于金融危机现象的解读

2018-12-28赵培百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0期
关键词:经济法金融危机

赵培百

摘要:经济法与金融危机现象存在间接联系,当经济法适应当前市场环境,则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金融危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为了进一步解析金融危机现象与经济法的二元对立关系,本文解析了金融危机现象产生因素,论述了金融危机对经济法的作用机制,总结了经济法视角的金融危机预防对策。

关键词:经济法;金融危机;解读范式

引言

金融危机现象很难完全剔除,只能在宏观调控中尽量规避其爆发后的负面影响,或者在相应的干预措施下预防金融风险威胁。而金融危机同样可以在爆发后现象出经济法的不足之处,故而可利用金融危机的现象总结明确金融法的立法维度及改善方向。

一、金融危机现象产生因素

(一)市场失灵

金融危机现象主要是市场资源搭配发生了并未均衡发展的趋势,当这一趋势不断扩大了金融风险后,才会出现金融危机现象的极端表现。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方市场主体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发展空间,以至于出现诸多盲目性的投资行为,最终令市场资源浪费过渡,产生市场自主调节机制受限,催发了金融危机现象。

(二)监管不利

当市场自主调节机制失衡后,为了防止金融危机现象的爆发,政府部门有必要强行干预。这种干预形式或力度,取决于经济法的延伸范畴。但经济利益驱使下,金融财团依旧将利益目标投向风口,一旦政府监管缺位,并未及时发现破坏市场秩序的金融行为,则会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现象产生。

二、金融危机对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金融危机现象严重威胁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令多国产生了经济危机意识。故而采取了多种防范措施,但本质上倾向于利用经济法控制金融市场的方式。由于经济法本身是对于金融市场行为的管控,具有监督审查的本质功能。故而,即便经济法的执行层面较弱,但对于市场经济的主导作用仍然存在。一旦经济法设计维度失衡,则会出现市场自主调节机制弱化的现象。各方主体难以从中获得更高的利润空间,也会趋向于违法行为,最终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故而,经济法对于金融危机现象既有管控作用,也具有催发作用。经济法执行力度的强弱,在社会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产生了对于金融危机现象的间接作用。这种间接作用可以从经济法的调整来得到解答。如果当前经济法对于金融管控力度过强,容易限制金融企业发展,或拓展市场空间和开发金融产品。此时,经济法会配合相应的扶持政策出台,催发市场活力。反之,当经济法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环境,无法控制盲目性投资的弊端,也会及时调整补充细则,接受各方意见,争取达到更高的市场经济适应性。故而,金融市场从未脱离经济法管控,即便是在金融危机来临之后,经济法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将金融危机风险控制在合理范畴,将金融危机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基于此,经济法对于金融危机现象的宏观调节作用客观存在,是最有利于防控金融危机现象出现的有效措施。

三、经济法视角的金融危机预防对策

(一)理解经济法内涵,预防金融危机风险

经济法内涵是界定金融危机现象的一种解析维度,如果能够客观把握经济法的解析维度也能够对金融危机风险进行预期控制。金融危机现象并无法直接消除,但可以在预期金融风险出现特征时,加强经济法的引导作用,宏观调控市场格局,进而规避政策监管失衡的弊端。在依据经济法相关条例的基础上,对于金融产品的多重审核,对于金融行为的深度调查,对于金融产业的宏观调控,均为经济法预防金融危机现象产生的积极措施。经济法需要突出管理要点,更为精准的参与到宏观市场调控中。进而令责任主体更为鲜明和具体,支持经济法在立法维度中对金融风险的约束力。当约束力较强时,经济运行状态也会随之改善,尽量降低金融危机可能存在的频次及影响。因而,预防金融风险的本质在于解读经济法内涵,从而在不同执法层面上加强管控力度的合理性,最终限制金融危机风险对金融市场的破坏,降低由于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强调责任机制,快速应对金融危机

金融法强调了市场主体的参与形式,约束了非正常金融行为的市场扩张。因而,经济法的宏观视角是保护金融市场的基本前提,且决定了各方主体在金融行为中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当金融行为基本义务得以充分肯定,金融机构或金融体系则会自发的向经济法市场指导方向靠拢,最终形成相对平衡的发展关系和机制,令市场经济处于相对稳定的运行状态。此时,经济法可宏观调控市场结构,并限制金融危机的出现几率。但是仍然需要加强针对市场主体的参与意识培养,有效认知经济法,并最终建立快速反映机制。在金融危机一旦出现时,有效利用经济法的指导层面,及时进行金融资源补充。进而限制金融危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最终规避更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发展趋势出现。故而,在运用经济法控制金融危机现象时,需关注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并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保护市场经济的稳步运行,发挥出经济法的支持作用。

(三)协调金融危机,契合经济立法维度

金融危机的爆发虽然对各国造成了极大发展威胁,但是对于经济法的完善却具有支持作用。经济法运行追求更为稳定的市场状态,健康的市场活力,乃至稳健的投资回报。但是金融危机的出现往往具备了显著的隐性特征,这些隐匿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因素并不便于快速发掘。一旦发现其中的干扰因素,再次调节经济法的适应维度往往为时已晚。但是在金融危机现象中也可充分展现其刺激根源,找出影响经济危机现象的多维因素。故而,金融危机现象本身也是验证经济法适应性的一项衡量标准与参照。设计经济法的过程中,可参考以往时期金融危机出现的特征,利用经济法有效制约金融危机风险因素,方能达到更为健康的市场运行机制,消解不利于经济发展状态的诸多表层因素。辩证分析金融市场多维因素,最终为经济法的创新和补充提供理论参考及对比资料。

结语

综上所述,金融危机现象的产生因素较多,且具有复杂性的博弈关系。但是就其本质因素,可以从经济学角度予以分析,主要涉及到双重显性因素,分别为市场失灵和监管不利。经济法对金融危机的限制、预防、控制、监管作用较为突出。为此,需要不断优化经济法的适应性,从而有效控制和限制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为我国市场环境打造健康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侯明茹.經济全球化趋势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探析[J].法制博览,2018(08):160-161.

[2]王欣.刍议经济法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价值功能[J].法制博览,2017(29):156+155.

[3]孙西汀.全球金融危机下对金融商事规范的经济法反思[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19(06):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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