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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保护

2018-12-28徐燕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0期
关键词:经济法

徐燕

摘要:在中国现有以及现用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属于相对核心的组成部分。经济法属于基础法中的一种,主要起到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维护经济市场平衡的作用。经济法的设定以国家为主要的考量点,且其对于整体利益的定义也同其他法律存在一定不同。本文以国家干预手段为主,首先分析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概念,而后对基于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维护手段进行了简单分析。望文中内容能够为各个经济法研究人员提供一些法律实施方面的参考思路。

关键词:国家干预;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保护

引言:

当前中国处在市场经济运行状态中,市场经济的运行特征为以消费者为主导,以及可以将政府放置在次要的考虑位置内。对于商业活动链条中的参与者而言,市场经济结构的形成令商务行为可更加自由,但在自由外表的内部,市场经济却市场会出现一些不稳定现象。虽然经济结构已经逐渐以消费者和企业作为主导,但毕竟经济与国家的发展密切关联。因此当市场出现失灵运行的现象时,国家便会使用自身所具有的权威性干预权利对市场进行一系列宏观调控。在调控过程中国家所使用的方式方法即为经济法,故近年间针对经济法和社会利益维护的相关课题逐步产生,也正式标定了国家经济法在社会利益维护方面的实际作用。

一、试论社会整体利益的概念及其与经济法的互动关系

(一)社会整体利益的概念

当前我们在家国社会中会接触到的利益形式分为三个类别,即以个人为核心的个人利益、以某一行动群体为主的集体利益,以及诞生于社会且也以环境为主的社会利益。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即为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是社会利益中的一部分,社会利益中几乎包含所有以社会为核心的利益分类,而在这其中并非所有的利益内容都可以受到法律的直接保护。而其中绝大多数选项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一分类,我们便可称其为“社会整体利益”。对于法学相关研究者来说,社会整体利益就是他们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时刻确认的内容。这是因为社会整体利益具有一定的規律性,且这种规律与社会当前的发展形态具有一定关联关系。故当法学研究者通过研究行为确认某种利益群体之间存在必然关联时,其也可以通过研究这种关联来得出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概况。

(二)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法的互动关系

首先,经济法的设定和修改都需要建立在目标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因此从根本上看,经济法就需要起到宏观的维护作用,负责维护社会经济运转的公平性。但实际上从经济法日常的作用方式来看,经济法能够起到的维护作用十分片面,整体力度也相对较弱。这是因为在经济社会中能够牵动整体利益的因素过多,而社会整体利益本身就属于一种难以被圈定范围的概念。因此在干扰项过多,且难以进行维护性定位的作用下,经济法的维护作用便常常难以发挥预期内的维护价值。

其次,时代在不断的更替发展,法律也需要顺着时代发展的特征做出一些对应的改动。因此当社会整体利益出现变动现象时,经济法也需要做出一定的改动,这样才能够持续的发挥作用。而当经济法进入到必然改革的阶段时,实际上就意味着当即情况下经济法已经失去了几乎全部的调节作用,也难以区分完善的合理配置形态。故可以推断,社会整体利益的形态就是引导经济法进行改动的第一要素。

最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具有一定的活动性,而决定地位高低状态的就是经济法在维护和调节社会整体利益方面的实际作用。经济法的作用价值越大,其独立地位越高,反之亦然。因此国家若要提升社会整体利益的稳定性,就应该先对经济法的作用方式以及作用强度进行调整,这样才能令经济法可发挥切实的作用。也令国家在市场经济体制内的宏观调节作用也可以被适当放大,可更好的稳定市场经济运行状态。

二、基于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

(一)国家干预具有多样性特征

观察近期内国家输出的干预手段可以发现,国家在利用经济法进行调节和维护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基本不会过于单调。相反,公法以及私法都可以成为经济法活用的法律类别。尤其在商业领域中,公法与私法的指向方向存在一定不同。部分法律以维护民众利益为主,可间接改变市场经济内部的舆论风向。而部分法律则注重于调整效率,可以尽可能多的减少私法干预的有效时间。也正是因为国家干预的方法具有多样性,故才令经济法可以对抗绝大多数的市场失灵现象,令社会整体利益在失效的第一阶段便可以被有效调整。

(二)国家干预具有整合作用

社会整体利益保护的重点包含但不仅限于“利益”,国家更多需要维护的是“整体”。社会整体利益包含整个社会的利益,但其并非为个人利益的合成品。这是因为个人利益从性质上讲并不单纯,这与中国社会所需要维持的和谐和统一并不一致。但在国家设定和完善经济法的过程中,经济法为了起到更加完善的维护作用,其便会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深入调查。在不断调查的过程中,经济法实际上就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了有效的归纳和整合。同时经济法建设过程中所使用的方式必然具有科学性价值,因此当社会整体利益出现断层或漏洞时,国家便会使用宏观干预手段,而干预方式就是将现状整合后判断出的最优决策。

(三)国家干预具有独特性

国家干预手段分为多种,经济法只属于其中一种。但从经济法的宏观作用来看可知,经济法在调节社会整体利益的过程中,其作用具有绝对的特殊性。绝大多数的国家干预方式都是先对整体现象进行控制,再深入到内部解决一些细节问题。但经济法所使用的方式具有双重效果,一方面经济法可以先对个人利益进行一定的维护和稳定。另一方面经济法也可以在宏观角度上进行调控,直至将整体变动现象稳定。于是在细节维护和整体维护的双重作用下,经济法调节这一处理方式的整体效果便十分明显和高效。

三、经济法在社会整体利益保护中的实际价值

首先,以经济法为主的调节工作不能损害任何人的直接利益。简言之,社会整体利益出现损失时,一般情况下个人利益也会受到关联影响。但当国家使用经济法进行处理时,除了能够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补救维护外,也会适当对他人利益进行维护。

其次,公平永远是经济法继续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保护的第一原则。无故侵占和损伤他人利益的行为都应该被追求。维持各个层面上的稳定,才能够真正将社会整体利益塑造为完善以及和谐的利益结构。

结语:

综上,文章以国家干预手段为主,将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保护的作用进行了简单分析。在国家干预手段中,经济法属于行动效率和稳定性较高的维护工具,因此在未来阶段,经济法应该尽力配合时代发展特征更新内部体系,以期更加完善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1]卢代富.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现代法学,2013,35(04):24-31.

[2]朱开磊.论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法制与社会,2018(12):149-150.

[3]蔡先红.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探讨[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6(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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