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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定量原则的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

2018-12-28宋锴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0期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

宋锴

摘要:现代经济法责任界定划分错综复杂,经济法归责内容涉及广泛,使经济法归责难度陡然增加,定量原则在经济法责任归责方面运用,进一步提高经济法归责效率,确保各项归责管理标准均可以标准化的方式加以执行。本文将以定量原则的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为基础,对定量原则在经济法责任归责方面的运用基础与积极作用等做深入分析,以此为定量原则的经济法归责合理运用提供理论性参考建议。

关键词:定量原则;经济法;责任;归责

引言

我国经济法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使经济法责任规定的界定更为明确,为经济法责任划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尤其是定量原则在经济法归责方面的有效运用,从根本上解决传统经济法归责的突出矛盾,充分体现经济法归责的合理性,保障各项经济法责任定量均符合标准归责管理规范,为经济法的科学运用提供科学保证。

一、定量原则的经济法责任归责基础

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用可以从最基础的经济建设及发展环境,对可控的经济风险加以遏制,并最大限度的降低经济损失。定量原则的经济法责任归责是通过科学的方式将经济法责任分为固定及非固定两个方面。首先固定是指经济法责任人在固有环境下,因受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影响所导致的经济责任风险,该风险的责任界定及数量取值波动较小,归责过程所得出的归责结果也处于可控环境下,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利用既定的理化概念进行运算。其次是非固定经济归责,这里并不制定固定数值的资金损失,也不固定责任损失被害方及承担主体,而是通过国家集体或地方集体对损失比重进行计算,从广义的角度追究实际责任。受社会不同因素的影响,定量原则经济法归责基础主要由社会经济因素及道德因素两个方面构成。

(一)社会经济角度

经济市场是又诸多个体组成,其中不乏各类组织及团体,经济社会发展首要考虑因素即是經济利益优先,所以经济市场竞争问题的产生在所难免,我国法律对于自然竞争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并未做较为详细的法律界定,继而使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所产生的自然经济损失难以在传统经济法责任归责中得到有效的法律解析。而定量原则下的经济法责任归责,则可从理化数据方面做科学的责任界定,将数据作为经济法判定的归责的重要依据,以此提高经济法责任归责的公平性。

(二)社会道德角度

道德与法律始终存在一定的相对性,追求法律规范的同时,必然要将道德标准相对降低。如在恶性的经济竞争方面,经济被害方若无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呈现有效的证据事实,则恶意竞争的参与者可逃过法律的处罚,在此过程中经济法正确的按照法律规范开展执法,但却未能将恶性竞争的参与者绳之以法,所以事实证据成为经济法归责管理的唯一标准,而非是道德标准则在此过程中显得过于狭隘。对此定量原则将从归责数据方面着手,建立一套完善的定量数据管理体系,从科学的角度做归责评判,尽可能的做到经济法责任归责的公平公正。

二、定量原则的经济法责任归责体系

定量原则的经济法责任归责体系建立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提高经济法归责科学性,并保障责任承担方所承担的归责内容处于合理范围内。但定量原则仍需建立在现有经济法归责管理基础之上,所以定量原则必须遵循过错经济归责、无过错经济归责及公平归责三项标准,以此构建完善的归责管理体制,确保经济法责任所属符合实际事实。

(一)定量原则下的无过错经济法责任归责

无过错归责是指责任承担方通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国家或公益集体等受到不定量的经济损失,而进行责任归责管理,在次过程中归责管理的主观内容及形势,直接决定责任归责的当量及归责方向,所以国家及公益集体等组织机构的损失,将是定量归责管理的主要责任界定标准,外界因素并不对归责主体形成严重影响,确保主观事实的正确性,即可判定归责责任方,但归责当量的掌控仍受到自然因素及社会等诸多方面要素影响,因此在定量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判定方面,相对而言较为合理,可以在不改变主体责任结构的前提下,将客观诱导因素作为一种辅助的判定标准,从而提高经济法归责合理性。

(二)定量原则下的过错经济法责任归责

定量原则下过错经济法责任归责,则是指个体主观判断责任的判定与承担,责任承受主体可以是单方亦可是多方,由于过错经济法归责责任承担主体其经济责任的产生主动因素占主导,定量原则归责方面可以更为明确的指出归责方向,责任承担主体归责当量取值将随之增加。相比与无过错归责,过错归责指向性较强,且责任归责主体明确,承担结果较重,具备更强的经济法归责导向性,但在归责基数方面有严格要求,必须根据当下环境归责责任人的个体行为给予科学归责判定,任何外界及客观因素均不可对过错经济法责任归责结果产生影响,所以过错经济法归责在定量原则的积极影响下可以产生更强的归责管理执行力,进而为经济法规定的判断提供全面的法律归责依据。

(三)定量原则下的公平性标准经济法责任归责

公平性是法律责任归责的重要基础原则,任何立法内容的确立及实施均要符合公平性原则,经济法也无外乎需要根据经济管理需求,按定量原则标准执行公平性归责标准。公平性标准的经济法归责,并不以单一个体及团体的经济诉求为转移,而是通过保障社会主体经济体制发展建设的前提下,赋予经济法管理各方平等的权益,确保经济法管理可以使参与经济活动的各方均可得到有效的收益,从更高的角度对无过错归责及过错归责标准进行优化,使经济法归责管理执行力不受到外界因素的制约,并为责任承担主体及经济受害方提供平等的法律援助,同时亦可为合法交易提供合作契机,使经济活动的产生到结束均可形成良性循环。另外定量原则的应用,为公平性标准下的经济法归责提供更为有效的辅助判断手段,进一步保障公平性标准下的经济法责任归责规范化水平,继而使公平性标准下的经济法归责成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结语

总而言之,定量原则的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运用更为科学合理,从灵活性及公平性上优于传统的经济归责原则,且由于定量原则归责将现代化信息技术及数据分析技术加以融入,使经济法归责责任判定更为明确,使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得以保障,为经济法归责提供更为广域的空间,进而解决经济法归责的诸多实际性问题,充分提升经济法归责管理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翁丹丹.经济法中调制主体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0(12).

[2]冯周卓,邹文慧.遵循良法善治原则的城市公共安全政策与改进建议——基于2005~2015年的文本定量分析[J].上海城市管理, 201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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