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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利益保护的经济法理论研究

2018-12-28何鸿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0期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保护

何鸿

摘要:我国现行的经济法执法立法体系总体而言符合公共利益保护的基本需求,但以公共利益常态化管理保护分析,经济法实施仍有存在一定的细节化问题有待解决。本文将以公共利益保护为核心,对经济法理论内容做进一步探究,并提出部分公共利益保护需求下经济法改革建议,从而为经济法科学的用于公共利益保护提供部分理论性探析内容。

关键词:公共利益;保护;经济法;理论

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稳步提升使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为更好的适应公共利益保护需求,并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科学的法律支持,经济法体系化改革势在必行,是经济法充分发挥公共利益保护法律效益的重要基础,也是解决传统经济法经济市场管理突出矛盾问题的有效路径。

一、公共利益保护的经济法法律限度

经济法设立的本质是运用法治管理遏制经济风险,保障经济市场经营的合法性,确保经济发展建设过程中各方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公共利益保护需求下的经济法运用可以从更高的维度为团体利益的维护提供法律帮助,实现利益管理的互利共赢,使更多的个体单位在法治管理环境下可以进一步规范自身生产活动经营行为,从而营造和谐的经济发展大环境。而经济法法律限度的产生,则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体现,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经济法立法执法协同性的不足,需要在未來阶段的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加强对经济法建设的深层改革与优化,实现法治管理与经济发展的并轨同行,为我国公共利益保护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支持与帮助。

二、公共利益保护需求下经济法延展性问题

公共利益相比于个人利益涉及的理论研究内容更为宽泛,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内容对于公共利益保护的阐述尚有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同时部分关键性的公共利益保护条款需要在后续阶段的立法阶段予以完善,从而提高公共利益保护的经济法延展性,使经济法可以全面的覆盖至公共利益保护的各个方面。

(一)公共利益保护的判定标准

公共利益保护的判定标准是界定公共利益财产的主要参考依据,由于公共利益的构成错综复杂,因此公共利益保护判定的标准制定必须参照各类经济法执行环境,例如对于带有地域性质的公共利益保护及不具备地域特征的公共利益保护的区分,应进一步明确地域性质与非地域性质的差别,从根本上对不同类别的公共利益保护进行剥离,以免因概念的混淆而错误的进行执法判定,另外需要保障司法部门执法介入的可行性,为经济法公共利益保护判定标准的落实与实施夯实法律基础。

(二)公共利益保护的经济法执行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法执行程序相对复杂,在公共利益保护管理方面执行难度较大,导致经济法公共利益保护执行产生以下两个方面问题。首先是地方司法部门执法能力有限,难以保障经济法执法周期性,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公共利益损失与风险无法得到充分转移,同时地方司法部门的执法规范性在近年来的经济法实施过程中饱受诟病,从而进一步限制地方司法介入执法效力。其次是上层执法单位对基层执法部门监管力度不强,未能形成完善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受此影响公共利益保护的经济法执行形式化特征过于突出,促使经济法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法律实践功能性大打折扣。

三、公共利益保护背景下的经济法改革对策

经济市场发展瞬息万变,经济法改革必须紧随经济发展步伐做进一步的优化调整,确保经济法条款内容可适用于多种环境下的经济市场发展,为经济市场规范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公共利益保护下经济法改革首要考虑因素即是稳定经济市场,逐步推进多元化经济体的法治管理,在保障经济法实施与执法时效性的同时,提高经济法体制建设创新力,以此为经济法的公共利益保护应用创设有利条件。另外经济法司法管理应独立于经济市场监管之外,避免与经济市场发展的直接接触,利用一体化执法管理平台的建立开展法治管理工作,从而一方面解决公共利益保护经济法执法力不足问题,另一方面亦可实现经济法多轨并行管理,提升经济法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执法有效性。

(一)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为基础开展经济法管理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是经济法实施的根本目标之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并不单一指定某一团体组织,同时经济结构循环必然具备一定的联带关系,尤其是非固定环境下经济市场的高速运转,其轴心力的强度直接影响边缘性经济风险的产生,对此经济法应明确针对不稳定环境下司法管理介入方向,保证经济市场空间某一经济个体的结构转化不会对经济体串联产生过度的不良影响,进而实现对公共利益及多数个体的利益维护,提高经济市场运转稳定性。

(二)保障经济法立法执法时效性,提升创新力与执行力

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法公共利益保护时效性不足,导致司法部门经济法执法能力受限,对此保障经济法的执法立法时效性将是未来阶段公共利益保护条件下经济法改革方向之一。首先应针对当前经济法立法执法失效不足问题,对现有的经济法执法体系做科学调整,将不适用于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内容进行修正,并完善有关的公共利益保护条款,为地方司法部门执法指明正确方向,继而提高经济法执法执行力。其次对于立法时效性不足问题,要积极的开展法律管理创新,掌握关键性的经济法执法问题,尤其要对公共利益侵害行为的界定及公共利益内容的判定做详细阐明,以便经济法可适用于多种条件下的公共利益保护。

(三)完善公共利益保护司法介入标准,建立经济法执法管理的一体化平台

公共利益保护虽不具备强制性特征,但错误的选择公共利益保护司法介入标准,仍可引起执法不当及用法不严问题,所以公共利益保护应在维护公共团体利益的同时,降低对经济市场的束缚,使经济法的运用真正的做到有的放矢,而非是不断的增加执法密度,要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公共利益保护工作,在完善公共利益保护司法介入标准的同时,将信息化网络服务体系融入现有的经济法管理机制,使公共利益保护执法更为科学,为公共利益保护的顺利进行提供更为全面的经济法法律帮助。

结语

综上所述,公共利益保护条件下的经济法内容适应性不足,必须在现有经济法立法与执法环境下做好科学的经济法管理规划,以公共利益管理为切入点,建立统一公共利益保护执法标准,并随经济市场的不断变化做好经济法内容条款的修正,继而使公共利益保护做到有法可依,以此推动经济法现代化改革与应用。

参考文献:

[1]张守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法律保障——PPP的公共性及其经济法解析[J].法学,2015(11).

[2]陈朝辉.基于企业——社会中间层——政府主体框架的经济法责任研究[D].浙江财经学院,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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