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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涉税风险分析

2018-12-28李哲白海宁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0期
关键词:涉税风险融资租赁营改增

李哲 白海宁

摘要: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快速发展,公司数量和租赁合同余额逐年递增,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行,融资租赁行业的涉税政策口径逐步规范,但在实务工作中还有许多融资租赁公司存在各种涉税风险,税收政策的适用存在着风险和不确定性。本文对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做简要分析,并提出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

关键词:融资租赁;营改增;涉税风险

一、融资租赁行业概况及特点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先后经历了高速成长期、行业整顿期、法制建设期、恢复活力期等一系列曲折的发展历程。通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业已经初具规模,2013年融资租赁公司共有1026家,合同余额为2.1万亿,2016年公司数量达到7400家,比2013年增长了6.2倍,合同余额为5.2万亿,比2013年增长1.48倍[1]。

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与外部环境日趋完善同样密不可分。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3年《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等一系列政策和法律的实施,极大的推动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壮大。作为“朝阳产业”,融资租赁业有着十分利好的发展前景和市场机遇,将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制造业转型升级、发掘社会闲置资源、释放有效需求和促进金融市场完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随着“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等战略的不断深入,融资租赁业仍将持续快速发展。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不同,融资租赁兼有实物信用和资金信用的双重特性,并以资金信用为基本核算路径,因此,融资租赁从其诞生的那天起就打上了金融业的烙印,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1.集金融、物贸和租借服务为一体,出租方提供的不是简单的贸易和租借服务,而是以贸易和租借为载体,向承租方提供一种类金融服务。因此,融资租赁具有一定的准金融属性,可由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经营。

2.融资租赁约定了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由此形成两个重要的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供货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购货合同。前者约定出租人的融资收益,后者约定出租人的融资成本。

3.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有以留购价购买租赁标的物的优先权。也就是说,出租人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把与融资资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收益转移给承租人。

4.融资租赁具有双向调节优势。在经济的繁荣期,作为一种补充性融资手段,融资租赁能与银行信贷等主要融资方式形成共振,满足不同企业的资金需求。在经济调整期,融资租赁充当经济的强心剂,通过促进贸易的形成来推动投资和消费,从而避开货币政策的影响,对经济发展产生助推效应。

二、融资租赁业务涉税风险分析

融资租赁业务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为了与税务口径相一致,本文将融资租赁产品分为融资租赁业务(直租)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回租)两大类。

(一)不符合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或擅自扩大差额计税、即征即退范围的风险

财税2016年36号文的应税范围注释对融资租赁業务进行了定义,但并没有给出确定的判断标准,某一租赁业务是否满足融资租赁的标准往往取决于租赁准则的5条判断标准[2]。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其提供的租赁服务是否满足融资租赁的判断条件,需要进一步判断,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存在将经营租赁作为融资租赁处理从而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给出了限定条件,即需要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对于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给出了实收资本1.7亿元的限制[3]。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3不但规定了上述限制,而且还要求必须是有形动产的直租或回租业务。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存在不符合条件但擅自享受差额计税或即征即退政策的风险。

(二)同时有直租和回租业务时出租人利息支出差额计税存在的风险

无论是直租或回租,出租人的销售额都可以扣除利息支出,考虑到直租和回租业务的适用税率不同,因此,对于同时具有直租和回租业务的出租人,如何将利息支出在直租和回租业务之间合理分配(例如按照租赁资产总额的比例分配)是十分关键的。由于直租的税率比回租的税率要高,如果出租人将利息支出尽可能多的在直租业务中扣除,将存在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直租或回租合同是定期收到租金(如每季度、半年),因此收取租金和利息支出并不同步,企业在每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当将利息支出差额扣除的情况在附表3中的不同税率行次进行归集。

(三)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收入确认存在的风险

从会计核算角度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以未实现融资收益按照实际利率法分配并分期确认收入。从税法角度看,融资租赁业务实际上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资产的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实务中,可能存在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约定日期未收到租金,也未开具发票,但同时也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从而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四)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发票存在的风险

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风险:一是根据现行政策,融资租赁公司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收到租金时,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存在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违规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二是2016年5月1日之后新签订的回租合同,属于贷款服务,根据现行政策,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实务中,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租服务收到租金时,本金部分不开具发票,只填开收据,利息部分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承租人违规抵扣贷款服务进项税额的风险。

三、结语

综上,融资租赁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涉税风险,本文仅针对几种涉税风险进行了分析,随着融资租赁市场的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公司的涉税风险应当得到企业、税务机关、中介机构的各方关注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吴桐.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J].经济研究导论,2014(10).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2006.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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