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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8-12-27丁加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关键词:公开法律文书

摘 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6月20日高检院颁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以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检务公开的核心,明确了案件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及内容。检务公开的重点是案件信息公开,案件信息公开的重点是法律文书公开,同时规定了公开的屏蔽要求和技术处理标准。通过各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成效显著、令人瞩目。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检察干警的清正廉洁,不过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和解决。所以,检察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应积极总结遇到的问题并研究相应的对策。本文结合笔者本院工作实际,就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谈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 案件信息 法律文书 公开

作者简介:丁加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52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现状

我国自提出“检务公开”的概念以来,检务公开制度建设经历了初步规划、探索发展、全面公开三个发展阶段。实践证明,推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满足公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是积极顺应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检务公开、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必然要求。

为规范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研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案件信息在互联网的公开工作进行规范,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明确了案件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案件信息公開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及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主要有两种公开对象:一是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在检察机关办公楼外发布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通知书等;通过互联网站进行公开,按照高检院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如起诉书)、重要案件信息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检察机关官方网站也应同步公开。二是向特定受众公开。其一,对案件当事人公开,案件当事人、近亲属可以到案件管理部门查询办案流程及办案期限。其二,对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目前对律师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主要采用的是案管大厅查询、电话查询及互联网查询相结合的方式,律师只需提交三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书)即可获得所代理案件的受案时间、办案期限等程序性信息。

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干警思想滞后,对信息公开存在抵触心理

一是部分干警认为信息公开是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做好上级的要求即可,工作没有创新,只停留在操作、应付上级要求的层面。二是由于部分检察干警对信息公开思想认识不够深入,认为信息公开会使检察机关的“家丑”曝光,会干扰办案的正常程序,动摇了执法者的权威性,从而导致对信息公开思想上不积极。三是信息公开实行 “谁办案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的机制,这会使干警思想上产生畏惧心理,怕担责,对信息公开抱有能不公开就不公开,能少公开就少公开的心态。四是承办人难堪额外工作量。以我院公诉部门为例,每年需要公开的起诉、不起诉等案件合计约600多件,这对于我院本以案多人少的情况,无疑给承办人增加了额外的工作负担,导致检察干警对案件信息公开积极性不高。

(二)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全面

根据规定,只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不涉密的均应在互联网公开,并对公开的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从实施结果上看,法律文书公开率并不高。部分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法院判决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开,一些在系统中发给检察业务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因存在格式错误、隐私屏蔽不合格等问题而被退回后重新修改。致使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的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内容少,进度慢。案件信息公开具有片面性、滞后性。

(三)法律文书公开多侧重于形式

由于业务部门案件多、时间紧、任务重,案件承办人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等原因,起诉书的说理往往较为简化、也存在用语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文书公开工作的目的就是公开办检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就必须要以理服人。目前检察机关公开的法律文书多为结果性的文书,多侧重于处理结果的告知,而涉及事实、法理和说理的部分却很少,这样公开出来的法律文书很难使社会大众信服,公开的意义和效果就很难保证了。

(四)制度不健全,操作遇困难

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三章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规定,“在反贪部门整体已经转隶到监察委员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公开的案件信息应变更为:1、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提请公诉等情况2、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如何实施这些规定,基层检察院面临多重困难:除去第一条之外(职务犯罪侦查等部门已转隶监察委),如何界定社会影响、是否受到社会关注,何为典型案例,重大敏感案件的具体范围、认定标准,都需要各地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五)缺乏相应的舆情审查及舆情处理机制

法律文书及重大案件信息上网,满足了更大范围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少数信息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或者侵犯当事人的名誉和声誉,给其商业经营带来损失。此外,某些法律文书中存在的瑕疵问题如存在用语不严谨、标点错误等有可能会被舆论放大,给案件承办人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因此,建立相应的舆情应对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三、对策建议

基层检察院如何深化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思想认识

一是要认识到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案件信息公开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案件信息对社会公开后,主动接受了案件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了案件当事人、近亲属及辩护律师对案件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地在法律规定下运行,杜绝司法腐败,减少案件瑕疵,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手段。二是要从思想上意识到此项工作是适应 “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把“权利关进笼子里”的根本要求。三是要认识到实行信息公开工作是适应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需要,“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是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案件信息公开是忠诚的具体表现,是公正、清廉、文明的前提和保证。

(二)注重人才指导和培训

要建立人才培训制度,首先加强对现有检察干警对信息公开的思想指导,从思想上意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推广此项工作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其次要加强对检察干警《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公开的具体内容,信息的审核标准和要求、以及如何发布等进行培训,使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检察干警都能熟练掌握,规范操作,定期组织检察干警对新制度、新规范、新操作进行培训,本着要求什么,就培训什么,就熟练掌握什么的原则,解决检察信息公开的应运问题;最后要提高干警掌握新媒介,应对媒体的能力,提高干警的舆情应对能力。

(三)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只有各部門密切配合,才能使案件信息公开规范、顺利的进行。检察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息公开系统的应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定专人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审核、发布工作;技术部门负责搭建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运行环境,系统安装和测试,后期技术管理和运维保障,确保系统稳定、顺利运行;办公室负责检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是案件信息公开的首要责任人,要督促案件承办人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同时要加强拟公开法律文书的质量审核,确保信息准确、规范、适当;重要案件信息的公开,由各相关业务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办公室提供,办公室负责审核后,进行发布和舆情收集、处理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才能使案件信息公开真正达到安全、规范、顺利进行。

(四)细化制度建设

一是要对案件信息公开操作流程、审批手续、公开与不公开的具体内容、对重大敏感案件的标准作出细化的规定,使每位干警对案件信息公开的每一项内容、公开程序、信息审批、具体操作都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依。二是建立奖罚考评制度。将信息公开细化到各科室及检察干警个人,定期进行考核评查,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检察业务管理部门明确本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的责任分工,定期对公开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范围,督促办案人员配合案件信息及法律文书的公开,以此提高案件信息公开的积极性。

(五)建立风险管控及舆情处理机制

检察机关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是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透明度的举措,但同时应意识到,相关信息的公开可能会有泄露国家或个人秘密的风险。那么,检察业务管理部在公开前,要对公开的广度、深度、内容等进行审查及评估。高检院的《工作规定》已对不应该公开的案件种类及文书种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对于公开后的起诉书有激化案件当事人矛盾可能性的,要进行充分讨论。同时应建立完备的舆情搜索和控制机制,对于重大舆情要主动回应,及时处理可能引发的矛盾。

(六)逐步推进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机制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知情权通常是指“知悉刑事诉讼中与自己利益相关或者与自己有特定关系的人相关信息的权利”。检察机关目前公开的文书均为起诉书,侧重于结果的告知,然而案件当事人对生涩的法律术语未必能够完全理解,从而在某种意义上会妨害其知情权的行使,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文书公开的初衷背离。

在法律文书公开方面,在公开结果告知性文书的同时,应考虑将有案件事实、证据、犯罪构成及法律依据等内容的文书,同时送达至案件当事人,同时充分说明如此决定的理由和根据,从根上减少涉及检察机关上访事件的发生。如批准逮捕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不捕说理也可以送达被害人,以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

四、结语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维护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案件信息公开是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改革和检察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办法。检察机关要认真分析、积极解决案件信息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不断总结经验,使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更加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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