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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社区矫正机构检察室工作探究

2018-12-27王锐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机构

摘 要 社区矫正工作日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矫正人员脱管、漏管、虚管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有隐蔽性强、不易发觉、监督手段单一等特征。在新时代发展派驻检察制度,通过设立派驻社区矫正机构检察室,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将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更能发挥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作用。

关键词 派驻检察室 社区矫正 机构

作者简介:王锐,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22

一、实施社区矫正派驻检察的依据

(一)派驻社区矫正机构检察室的理论依据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律执行环节需要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措施,其特殊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权力,而权力的行使需要有相应的约束,因此,通过利用派驻社区矫正机构检察室来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是一种创新。虽然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机关完全接手时间还不长,但是在理论上,通过派驻检察来实现法律监督是有理论上的可行性的。

社区矫正工作在不断的成熟与完善,相应的法律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一种具体实践,更是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如何能够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落到实处,监督到位这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要求,所以通过派驻社区矫正检察室并发挥其深入基层的特点,把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执法活动以及司法活动监督到位,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发生,符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二)派驻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实践依据

通过派驻社区矫正机构检察室来对社区矫正各项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在实践中是有必要的。因为近年来非监禁刑适用比例不断上升,加之国家对人权的保障越来越重视,社区矫正作为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的重要刑罚执行手段,更加需要有相应的监督以及制约措施。在实践当中,社区矫正仍然会存在因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衔接配合不畅,服刑人员不及时报到造成的漏、脱、虚管问题。部分地区由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素质能力参差不齐,执法不规范甚至权力寻租也时有发生,对社区矫正机构设立派驻检察室,把检察监督常态化可以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当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也可以及时有效地依法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

二、社区矫正中派驻检察室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派驻检察缺少健全的法律依据

一是派驻社区矫正机构检察室职能定位不够明确,所以派驻社区矫正机构的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只能一方面依据法律的不断健全,另一方面需要自己创新监督举措。二是派驻社区矫正机构检察室具体如何实施法律监督,目前职能定位不明确,《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依据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内容仅仅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但就如何监督并无具体规定。

(二)派驻社区矫正机构检察室法律监督对象和范围不明确

由于派驻社区矫正机构检察室工作处在初期阶段,有观点认为它仅仅是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督,而有的则认为监督对象不仅是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服刑人员以及其他社区矫正参与主体也可以监督。而对于社区矫正的监督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兩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全方位的,在矫正之前阶段和执行阶段以及解矫环节都可以监督;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主要是执行环节和解矫环节的检察监督。在实践当中,交付执行之前环节的监督也应当是必不可少的,缺少这方面的监督往往会造成服刑人员监督的缺失,因而也是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相关程序保障不够健全

派驻社区矫正检察室在很多地区尚未实施或者还处于试点阶段,部分派驻检察队伍数量和专业素养不能完全适应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而在程序方面,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缺乏相应的保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主要手段是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但该手段往往只针对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在纠正后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在法律上并未规定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不及时纠正和整改的法律后果。最终这些监督的手段实际上就不具有强制力,监督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四)派驻检察室监督手段以及渠道不够畅通

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在监督过程中往往派驻检察室是被动的,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基本信息,久而久之,监督就不能够做到及时、有效。在实践当中,由于社区矫正机构对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管是自成体系的,如何畅通监督渠道,从源头上预防脱、漏、虚管和重新犯罪是需要不断探索的,也是派驻社区矫正机关检察工作需要不断完善的。

三、完善派驻社区矫正机构检察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依托驻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官办公室创造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新模式

为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监督渠道不畅通、监督范围不够广等问题,可以探索派驻检察以及巡回检察相结合的模式。一是建立列席社区矫正工作研判会制度。通过列席矫正工作研判会及时掌握司法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监督整改意见,防患于未然;二是完善入矫同步监督制度。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宣告后,要求五日内到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官办公室报到,对入矫宣告工作进行回访监督,切实把好“入口关”;三是强化信息对接机制。通过派驻检察,与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同步掌握社区矫正各项数据,实现两家数据“零出入”。四是依托中心开展心理辅导、传统文化教育等活动,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真正实现矫正效果。此种派驻检察方式能够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考核、奖惩、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等执法环节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模式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检察转变。

(二)由派驻检察室与社区矫正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对交付执行环节以及司法所日常工作监督,可以通过三项制度实现与司法所工作的紧密衔接,切实提升监督质量。一是依托派驻检察室与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首先由司法局将所属的街镇司法所进行分片,每个片区由矫正部门干警实行单独管理负责制,在片区发现问题后,由相关片区的负责人单独整理并向检察室反馈,检察室在例行考察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督查,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脱漏虚管、及时矫正不服管理的人员、及时防止重新犯罪,及时纠正司法所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问题解决在萌芽中,取得良好成效。二是与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达成联席会议常态化制度,对社区矫正有关的经验交流会、研判会、问题研讨会等活动,派驻检察室干警可以全程参与,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同时提出监督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监督实效。三是与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建立数据对接机制,实现社区矫正动态管理系统上的数据同步对接。

(三)派驻检察室与矫正机构协同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法治教育

社区矫正工作仅靠司法所的外部监督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内外兼修,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内心着手,规范服刑人员的行为。所以检察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和提高其自我防范意识是十分重要的。派驻检察室可与社区矫正中心探索建立联合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机制。一是坚持标本兼治。一方面开展专项整治教育活动,针对有吸毒史、酒驾交通肇事获刑、居住地在省区县交界处的特殊人群,进行专门教育,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认识。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传统文化教育促进社区矫正人员认真安心改造、尽快回归社会。二是充分发挥矫正中心的教育培训资源作用。驻社区矫正检察室可以发挥自身的法律知识特长,联合司法局矫正部门采取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普遍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的教育矫正工作模式,共同对服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警示教育、心理矫治等。三是派驻检察室可以联合司法局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司法机关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多从社区矫正应遵守的规定入手,而检察机关更多的是从法律的解释以及典型警示案例的角度入手,更能够对服刑人员起到好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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