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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开展量刑建议的研究

2018-12-26熊沛瑶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4期

摘 要 检察机关通过开展量刑建议,行使公诉职能,不仅能够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还能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的案件数量并不高,本文针对检察机关开展量刑难的情况查摆原因,通过分析找到瓶颈所在,结合工作中遇到的情况,积极探索解决破解难题的方法,并对今后检察机关有效开展量刑建议提出合理意见。

关键词 量刑建议 自由裁量 说理制度

作者简介:熊沛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43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是行使公诉职能的一种表现。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标志着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国各地的人民检察院推行。由于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因此,在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施行)》和《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两个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量刑建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制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刑事审判监督

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不仅容易促使法官滥用权力导致司法腐败,也可能因法官的自身素质不高,无法准确把握量刑幅度而出现量刑畸轻畸重情形。而防止上述问题出现的最佳途径就是在法院进行裁判以前设置事前制约机制,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二)贯彻落实刑事司法政策,促进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建议,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贯彻落实国家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通过提出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方式,不仅有利于庭审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有利于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

(三)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目前我国的治安状况并不乐观、司法资源不足。提出量刑建议更加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缩短办案周期,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助于引导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可能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才有可能获得的犯罪证据或者帮助司法机关追诉其同案犯,从而减轻了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同时也简化了庭审程序,降低了抗诉、上诉案件的发生率。

二、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不高的原因

河南省某市区级人民检察院2015年至2017年以来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526件,但是向法院发出的量刑建议却仅有15件。当前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并不积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出量刑建议缺乏相关依据

刑法当中很多罪名的量刑档期内规定了不同的刑种,有些犯罪的量刑档期内不仅包括了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甚至还能够进行单处罚金刑,因此,在公诉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是,难度较大。虽然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但是在该指导意见中仅规定了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如何掌握量刑幅度,却对案件中针对具体量刑情节如何提出量刑幅度并未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仅仅是对一些常见犯罪作出了具体量刑规定,但是针对该常见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并沒有提及。因此,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缺乏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量刑情节上的或然性较多,个案的量刑情节发生变化

我国刑法在规定各种量刑情节时,很多表述都使用的是“可以”这种或然性的表述,如在自首的规定上,就使用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遇到该情况时既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也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这也因此在我们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增加了难度,造成量刑建议和宣判性出现较大的差别,但却难以提出抗诉的理由。

此外,在一些诸如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等常见犯罪中,在审查起诉环节上,双方当事人可能因赔偿数额存在很大差距,而导致双方无法进行和解。考虑到这一情况,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往往在庭审时,会向法庭提出判处实体刑的检察建议,但是随着案件流程的进行,很多当事人却在庭审后达成了和解,法院在综合考虑矛盾化解,社会效果等情况下,往往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随着个案情节的发展,难以对量刑建议进行把握。

(三)公诉人对量刑建议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公诉人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本身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依据。因此,公诉人在提出量刑建议的时候便会出现畏惧情绪,认为如果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被采纳会使自己陷入尴尬的境地,而且量刑建议的提出增加了自己的责任何工作量,如果判决的刑期不在自己的量刑建议中,如何提出判决审查意见,是否对案件提出抗诉意见,提出抗诉意见是否有合理的依据。

三、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的经验做法

针对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难的情况,为了解决该情况,某市区检察机关努力探索,仅2018年上半年就提出量刑建议145件,量刑建议被一审法院采纳的有124件,量刑建议采纳率占到85.5%。总结之前的做法,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积极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从而提升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因此,也有效的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

(一)参照量刑指导意见及具体犯罪会议纪要的意见,准确量刑幅度

作为基层院,每年办理的诸如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等常见犯罪占到了受理案件的一半以上,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在个案的办理中,依据该细则所给出的量刑范围,结合案件中所有的量刑情节,进行量刑的增减计算,再结合被告人是否是初次犯罪,是否获得谅解等酌定的量刑情节予以综合确定一个量刑的幅度,使得量刑建议在一个较为准确的幅度范围内。

(二)依托案管部门,分析已判决的结果,把握量刑幅度

针对如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等常见犯罪,依托案管部门的统计功能,对每季度的类案判决情况进行梳理,从数据中进行分析,归纳类案中不同的量刑情节法院具体的宣判性情况,终结出不同情节下的量刑幅度,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依据,把握量刑的幅度,从而合理提出量刑建议。

(三)就量刑建议和判决结果不一的情况,积极和法院进行沟通,个案进行分析

在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之后,针对判决书所认定的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对照量刑建议书中所提出的量刑情节是否一致,再确定一审判决的宣告刑是否在量刑建议的刑期范围内,如果认定的情节不一致导致了宣告刑和建议刑期不一致,可以就该情况与法院的承办人进行沟通,寻找认定的法律依据,如果确属法院认定存在错误,可以提出抗诉建议,如果认定的情节一致,但是法院的量刑偏轻则就该情况也可以和法院承办人进行沟通,看是否存在其他的酌定需要考虑的情况,个案进行分析。

四、检察机关今后开展量刑建议的建议

今后,为了检察机关更好的开展量刑工作,加强法律监督,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建议两高联合出台针对量刑的指导意见

建议两高针对多年来同类案件的判决情况进行调研和总结,在大数据的分析下,共同进行研究协商,联合制定下发量刑方面的相关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合理提出量刑建议,从而使量刑建议的提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建议立法部门在立法时针对法定的量刑情节减少或然性的规定

在今后的立法中,建议立法机关针对法定的量刑情节尽量使用确定性的表述,比如应当减轻和应当从轻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存在过大的量刑权利。在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检法部门应该进行积极沟通,针对出现的有关量刑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可以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

(三)提高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的水平

由于对量刑建议的提出缺乏相关的经验,相关部门应该组织对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进行集中培训,使得公诉人不仅能够提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意见,而且能够针对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犯罪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做出全面的分析判断,针对个案出现的情节,能够合理的分析量刑的具体理由,准确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由其在量刑建议和宣告刑不一致的情况下,达到何种程度可以进行抗诉提出相关的指导意见。

(四)建议建立量刑建议未采纳的说理制度

在具体案件的承办过程中,法官如果不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时,在判决文书中均阐述了相关的理由,而在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如果法官不采纳的话,也需要在判决文书中进行理由说明,从而加强检察机关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如果法官对不采纳的量刑建议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以有针对的提出抗诉的理由与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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