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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未办续假手续,虽确实需要也构成旷工

2018-12-25

新农村(浙江) 2018年12期
关键词:旷工单方年限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年。一个月前,我因患病需要治疗,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向公司请了半个月假。后因没有治愈,我便按医院的要求留下来继续治疗了20天,但并没有向公司办理续假手续。日前,前往上班的我却收到被公司解聘的通知。理由是我已连续旷工20天,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15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留在医院继续治疗是因为病情的需要和医院的要求,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我可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仅仅因为没有办理续假手续就构成“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吗?

读者 谢茜茹

谢茜茹读者:

你的情形的确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与之对应,从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上看,你可以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而你已请假半个月,加上未请假的20天,总计45天,表面看来,的确没有超过三个月的限额,加之没有上班也非没有理由,公司似乎无权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其实不然,问题的关键在于你对增加的20天没有办理续假手续。《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而你在已经治疗半个月后,病情已非“无法履行请假手续”,至少可以委托他人请假或通过电话请假,却“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时间也已“超过十五天”,故构成“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公司自然也就有权根据其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单方解聘权。

颜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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