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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

2018-12-24高云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1期

摘 要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将民事赔偿作为标准的保险方式,目前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应用效果。基于此,本文将首先介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其次,分析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商法的冲突,其中主要包括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在民事责任制度的冲突、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董事负担责任之间的冲突、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與董事免责制度之间的冲突。最后,研究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商法之间的协调,其中主要包括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保险费用支付行为的协调、保留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以及限制董事责任保险的范围四方面内容。

关键词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民商法 民事责任制度

作者简介:高云,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民法、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43

随着时代的发展,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实际应用范围逐渐扩大,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应用,能够促进董事履行自身的责任以及义务,将自身的管理价值充分发挥出来。但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与民商法出现了一定的冲突,导致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面对此种现象,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就是确定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商法之间的冲突,同时对其展开相互协调,本文将重点研究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商法之间的冲突以及协调。

一、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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