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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2018-12-24张颖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1期
关键词:公证员

摘 要 本文首先论述了公证员所具有的告知义务的意义与价值,并明确论述了公证员告知义务的必要性。进而从当事人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和其他与公证相关的内容等方面阐述公证告知的内容,接着从制作格式化告知书、制作询问笔录、其他书面告知、口头告知等方面阐述公证告知的形式,最后总结公证员应通过不断学习,勤勉尽职地履行公证告知义务。

关键词 公证告知 公证员 公证程序 法律意义 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张颖,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22

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的法律基础。而告知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公证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学者热弗莱·塔比曾言:“公证员必须对当事人明确公证程序所能够赋予其的权利义务以及所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必要时也需要向当事人普及一定的法理论知识,阐述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在承办公证申请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其所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以及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其明确说明其在公证程序办理过程中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内容与义务。同时公证机构对于告知内容也应当记录并存档。

一、履行公证告知义务的必要性

公证员履行公证告知义务,对发挥预防纠纷职能、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减少公证员执业风险、维护公证文书法律效力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

(一)公证告知义务是充分发挥公证职能的有效举措

公证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开展与进行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与重要保障作用。公民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对潜在可能产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及法律事实予以公证,可以有效避免矛盾争议的产生,并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对于公证程序而言,有助于消除纠纷隐患,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绝大部分当事人并不了解与自身生活联系不甚紧密的公证法律知识。因此对于公证员而言,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宣传公证知识的过程。对于违法违规,或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内容条款,公证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其所可能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进而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引导在合情、合理又合法的模式之下,有利于实现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

(二)公证告知义务是维护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为了更好地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公证员应当预先了解公证申请当事人的目的以及意愿,向当事人说明公证程序对于个案所具有的法律意义与作用,以及当事人所应当注意的相应事项,切实维护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对于遗嘱公证而言,公证员就需要明确向当事人告知遗嘱所具有的法律意义、生效时间,以及因公证所赋予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对于存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为准;立有数份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再如在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中,公证员应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应及时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经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三)公证告知义务是有效降低公证员执业风险的重要保障

我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如因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错误,造成了办理公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公证机构赔偿利害关系人损失后,可以向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公证员追偿。由此不难发现,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面临巨大的执业风险。因此对于公证员而言,也必须不断加强自身法理论知识,始终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与工作作风,进而减少自身所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 因此,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必须依据公证程序要求履行自身的告知义务,并对相应记录予以存档,进而证明自身已经充分履行自身的法定告知义务。

(四)公证告知义务是公证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公证员履行公证告知义务,也是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同时《公证程序规则》也明确规定了导致公证书失效的法定条件。例如公证程序瑕疵等。因此,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的过程中因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会导致所承办的公证书被撤销的后果,这将大大影响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降低公证在社会中的公信力。

二、公证告知的内容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证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在公证告知中,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是最基本的内容。公证员应当在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及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保密的权利、委托他人申办公证(法律规定必须亲自办理的除外)的权利、要求公证处按期出具公证书的权利、要求公证处复查公证书的权利等。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当事人的义务主要有如实陈述、提供真实、合法证明材料、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支付公证费用等。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公证员在承办公证业务的过程中,必须向当事人说明公证程序对于个案所具有的法律意义与作用,进而使当事人知晓并判断此项公证事项能否达到本人所期许的使用目的。此外,公证员将办理某种公证事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因不履行相关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告知公证当事人,尽职的承担自身的法定告知义务。例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公证时,公证人员就应告知夫妻财产协议的公证程序不能用于对法定义务的逃避,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用于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协议只能够在约定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当事人将这种约定清楚明白地告知第三人。

(三)申请公证所应知悉的其他相关内容

公证员在承办公证程序的过程中,一方面需向当事人明确告知其所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以及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则需向其明确说明其在公证程序办理过程中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内容与义务。同时也需明确告知当事人所应该知悉的其他与公证相关的内容,包括公证的程序环节、注意事项、办证期限等。

三、如何履行公证告知义务

公证员履行公证告知义务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通过书面形式,二是通过口头形式。

(一)通过书面形式履行公证告知义务

1.通过制作格式化告知书进行告知

格式化告知书是根据同类公证事项的共性,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具有普遍性的、可重复适用的告知内容集中收集起来,作为办理此类公证的专门告知,以便在当事人申办公证时交由其阅读。制作格式化告知书,使公证告知更加便捷、规范、具体,防止公证员遗漏告知内容,进而提升公证服务的总体效率。同时,公证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熟悉了解并阅读格式化告知书等法律文件,如果当事人对告知书内容有疑问的,公证员应解释说明,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最后公证员将其与公证卷宗其它资料一起存档。此外,格式化告知书可以及时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和不断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予以补充和完善,使得公证告知事项愈加详尽、与时俱进。

2.通过制作谈话笔录进行告知

公证谈话笔录是公证告知义务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证明公证员履行公证告知义务的一个最有力的证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如采取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单位等主体了解、核实、查证公证事项有关情况的,应当明确告知询问对象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同时,《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如果在询问过程中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应文书内容不完备,或表达存有瑕疵,则应当指导当事人对相应内容予以补正或修改。如果当事人拒绝,应当将相关情况注明于谈话笔录。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时,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风险的告知、特别提示、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以及当事人对告知的回答都应当记录下来,存于公证卷宗。

3.其它书面形式告知

公证机构将常规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制作成宣传单供当事人查阅,或者网上公布公证业务相关内容,也是书面形式的告知。此外,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如需要向有关单位、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等主体了解核实情况,也会通过发函、电话等形式进行告知,并且要将告知的内容记录存档。

(二)通过口头形式履行公证告知义务

公证告知义务贯穿于公证业务办理的全过程。在公证咨询中,公证员一般都是与当事人直接面对面口头形式沟通交流,并在办理过程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了解的程序性规定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同时也需要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公证事项的申请、审查与受理过程中,公证员应当综合采取口头告知与书面告知两种告知方式。对于口头告知的内容,应当最大限度的将其转换为谈话笔录、告知书等书面形式。对于书面告知的内容,也需要公证员向当事人口头说明解释,如此,才能使公证告知更加充分全面。

由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各式各样,公证告知的内容广泛繁多,公证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充分考虑到每一个当事人、每一个公证事项自身的特點,根据不同类型的公证事项确定告知的具体内容。这就要求公证员不断学习法律、法规和公证知识,不断总结、丰富办证经验,勤勉尽职地履行公证告知义务,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公信力。

注释:

[加]热弗莱·塔比.市场经济中公证员以他的地位、职责和作用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作什么样的贡献//中国公证员协会编.“公证与经济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48-49.

江晓亮.公证员入门(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7.6.

关艳红.谈浅公证机构如何履行告知义务.http://china.findlaw.cn/susong/gongzhengfa/gzzs/gzjg/20100826/10394.html.201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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