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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起纠纷 法理亲情要理清

2018-12-24慕嘉

新天地 2018年12期
关键词:受赠人赡养费过户

慕嘉

近年来,涉及房屋赠与、继承的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很多老年人由于种种原因,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子女或者孙子女,本指望借此让子女好好尽孝,却不料上演现实版的《墙头记》。

当亲属关系破裂时,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后悔当初赠房,怎么办?已经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这赠与的房屋还能要回来吗?

案例:分了房产,冷了人心

江苏省南京市的老刘原来有两套房子,先后将其中一套以34万元卖出,售房款给了小女儿,一套赠给了小儿子。可是如今老刘想住养老院,费用上却遇到了困难……这是南京玄武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赡养费纠纷案。

老刘与妻子生有3个儿子一个女儿,妻子和长子都已去世。老刘一直与小女儿一起生活,但到了2017年10月,小女儿不愿与父亲一起生活。老刘便将两个儿子和女儿诉至南京玄武法院,请求判令3名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4750元。这看起来是一起普通的赡养费纠纷案,但这家人的情况却很复杂。在法庭上,二儿子辩称,10多年来父亲只拿过他一人的赡养费,其他人都没有给过。父亲将所有的两套房子均过户给了小女儿和小儿子,自己没有分到房。小儿子称,2003年父亲生病,他支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女儿则辩称,自己已经照顾赡养父亲20年了,是因别人误以为她拿了父亲的钱,所以才不愿同父亲居住。她收入较低,请求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判她按每月250元给付赡养费。

法院查明,在13年前,这家人就因为赡养纠纷达成过调解协议,约定3个子女每月分别支付原告赡养费150元。但是只有二儿子遵照执行,老刘与女儿同住,女儿未支付赡养费。小儿子则未按约支付赡养费,但其曾为父亲支付过1万多元的医疗费是属实的。

法院还查明,2008年,原告曾以34万元的价格出售了一套房屋,并将售房款给了女儿。2012年,原告与小儿子签订住房买卖合同,但房子实际上是赠与他的,小儿子没有支付费用。

现在,老刘每固定收入千余元,每月常规医疗费支出约为650元。原告如住养老院,每月约需花费3550元。小儿子现靠打工维持生活,但其有房屋出租,每月有3400元的租金。女儿也有近3000多元的退休金。二儿子每月退休工资近9000元,但其未继承母亲的遗产份额,同时表示将不追究。

点评:玄武法院法官陈文军表示,老年人将财产赠与子女,当老无所依生活陷入贫困时,就存在着生存权与财产权的冲突,实践中也有法院支持老年人撤销赠与的案例。

而本案原告老父亲为避免伤及亲子感情,不愿索回赠予儿子的房产,做子女的更应多感受父亲的爱心,切实履行赡养义务。综上,玄武法院判决老刘的女儿和小儿子从2018年5月起每月支付老刘赡养费1500元;二儿子从5月起每月支付老刘赡养费500元。

玄武法院法官陈文军表示,赡养费可以不按子女人数平均负担,经济条件好的子女可酌情承担较多的赡养费。但本案情况特殊,虽然二儿子退休工资较高,本应多负担些赡养费,但考虑到其分得的家产较少,亦表示放弃相关继承权,故二儿子要求少负担些赡养费,理由正当,亦符合情理,所以法院予以采纳。

案例:赠了房产,换不回孝心

无独有偶,北京的老赵也将房子赠与儿孙,却没有得到儿孙更多的照顾。为了缓解长孙婚后的住房困难,老赵于3年前将一套较大面积住房赠给了自己的二儿子,后来又办理了过户手续。然而如今,病痛缠身的老两口却眼睁睁地看着这儿孙远离了自己,再也不登门探望。

老赵的子女多,住房紧张,因此他的二儿子结婚后常年住在岳母家。令老赵不满的是,亲家母去世后,虽然自己也年老体弱,病痛缠身,但二儿子仍借口自己收入少、要抚养孩子等理由,对老两口从未有过经济赡养,也很少登门看望二老。

得知长孙小赵要结婚的消息后,老赵考慮赠房给二儿子和小赵,以解决小赵婚后的住房问题。于是老人说服了其他儿女,将房子赠给了次子,并于前年底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其中写明:“受赠人应尽力赡养父母。如果没有很好地尽其赡养父母的义务,反以虐待或弃养父母,就失去了当初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换句话说,已经自行放弃了接受赠与的权利。”

小赵婚后,二儿子两口住进受赠的房屋,相邻老两口的住房。老赵感到两人的冷漠态度终于有了好转,希望二人能照顾日益衰老、行动不便的老两口。可没多久儿子一家就又陆续搬走了,最后不再来看望他们了。老赵感慨地表示,老两口已进入耄耋之年,因病做手术,又多次摔伤,已不便自行走路、做饭,需要专人照顾起居饮食,其他子女已尽力赡养,唯有二儿子不履行抚养义务和赠与合同义务,无奈之下,老两口希望撤销赠与房产公证书,收回这套已过户到儿子名下的住房。但儿子坚决不同意。办理公证赠与又已过户的房子,究竟还能要得回来吗?老赵忧虑不已。

点评:法律界人士指出,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与受赠公证,就应认定赠与房屋的行为依法成立。同时,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完成,想再要回房屋很难。

不过,面对受赠获利后,却不履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人,法律一定是有约束条款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一项法定情形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二种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种法定情形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果不依约履行其应尽义务,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特别提醒:法律可以帮助老年人争取到自己合法的利益,但并不能解决亲情关系,应当看清矛盾点,分析矛盾,疏解矛盾,从而化解矛盾,以便更好地维护亲情关系。撤销已经公证的合同,返还已经更名过户的房屋,在实践中是难度很高的诉讼。所以,建议老人处分较大财产权益时,最好先与家人商量一下,并且尽量事先找专业律师咨询,评估一下处分行为即将发生法律后果的风险。

(责编: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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