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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探讨

2018-12-22孙雪山东科技大学

数码世界 2018年3期
关键词:隐私权民法公民

孙雪 山东科技大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将人们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活动,由于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使得信息能够在短时间内传到世界各地,这在方便人们获取信息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网络隐私产生了危害,由于网络侵权问题的不断出现,使得人们的网络隐私被泄露,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为此,完善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网络隐私权相关理论概述

1.1 网络隐私权相关理论简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利用电脑软件进行注册信息、登记信息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问题,这也给予了传统的隐私权新的定义,使得隐私权的范围扩大,网络隐私权成为了个人隐私权的一部分。所以说,人们在利用网络软件时,要有独立判断该软件是否能够保护人们隐私权的能力,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人们的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支配权以及安全请求权等。其中,知悉权就是指登记信息的用户有权利了解该个人信息登记的目的、登记的用途、使用的形式以及使用的范围等,从而明白登记该信息所能够享受的权利以及需要承担的义务。在登记信息时,登记者应该被保证信息不存在被泄露的风险。选择权是指用户可以对软件手机的信息进行选择,拥有登记信息范围的权利,对于不愿意泄露的信息,具有拒绝上传的权利。但是目前在一些软件的注册中,有些信息是被强制输入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人们的选择权无法发挥作用。支配权是用户对于自己上传的信息具有增加、删除、修改、查看的权利,这些权利只有用户自己拥有,其他人不能够对用户的信息进行访问和转发。安全请求权是指用户在隐私受到侵害时,有权利将自己的信息召回,并要求侵害者赔偿自身的损失。

1.2 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网络隐私权存在诸多的特点。其中,主要的特点之一就是网络侵权极易发生。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各种软件也是由人为编写的,自然就会存在着漏洞,给予一些人可乘之机,利用网络漏洞获取他人的信息,导致他人的隐私泄露。由于网络能够迅速的将信息传递到世界各处,这就使得个人的信息可能在被侵权的情况下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这种非本人自愿的个人信息的泄露和船舶会给用户带来极大的困扰,不利于用户的正常生活。所以说,网络侵权极易发生这一特点值得引起我国民法保护单位的重视。网络隐私权存在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侵权者的手段通常非常的隐蔽,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侵权者采用隐蔽的手段获取他人的信息使得人们很难对侵权者进行追踪,无法找到相关的线索,从而使得侵权者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从而增长了侵权者的气焰和胆量,利用网络漏洞和法律空子越发肆意的进行侵权活动,使得网络侵权的行为越演越烈,不利于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为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人们只能尽量少的在网络上登记信息,但这种方式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隐私问题的发生。所以说,侵权者的手段的隐蔽性这一特点值得引起我国民法保护单位的重视。

1.3 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由于我国的网络条件发展迅速,而法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重视程度是近几年才得以发展的,并且在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上由于认识的不足导致存在着众多的漏洞,使得我国公民的隐私权无法得到较好的保护,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对计算机用户的隐私权进行侵犯,这导致了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侵犯问题频繁发生。我国目前对于网络隐私权侵犯的惩罚规定不够严厉和系统,没有完备的处罚条例,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更加的有恃无恐,认为不会受到相关的处罚,对于计算机用户的隐私权侵犯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计算机用户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困扰。除此之外,我国公民对于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网络隐私权的权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大多数的公民没有利用法律维护自己隐私权的相关意识,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淡薄,也造成了网络侵权现象的加剧。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的网络侵权现象较为严重,我国对于网络环境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建设力度不强,对于网络的监管比较放松,没有严格的监管和惩处制度。

2.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具有滞后性

目前,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具有滞后性。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隐私侵害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但我国网络隐私保护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保护网络隐私的制度也没有完善,随着网络社会的日新月异,一些法律并不能满足公民网络隐私,所以立法机关要紧跟网络隐私的形式变化,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律惩罚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除此之外,相应的体系也不够健全,规定也比较模糊,有效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更是痴人说梦。网络隐私也是公民的一种财产,对网络隐私的侵犯就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对公民的精神、名誉等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我国目前没有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相关部门没有有效的衔接,对一些网络侵权事件出现了责任落空,以至于出现了法律漏洞,损害了国家的尊严,所以对网络侵权事件的监管和落实刻不容缓,必须加强网络隐私保护,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保护,保证一个阳光健康的网络环境,人人可以自觉维护他人的隐私权。

2.2 网络环境的管理不严格

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网络环境的管理不严格。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网络隐私监管部门,也没有保护公民合法网络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导致了在立法和执法上的衔接失调,出现了网络隐私侵权中的执法不严,在《侵权责任法》只有一条规定,而且没有对具体的责任惩罚说明,对一些网络侵权事件的处理还没有明确规定,出现了很大的法律漏洞,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网络隐私侵权变得也越来越广阔化,不仅仅是个人网络信息的泄露,一些政府、银行、事业单位对收集个人信息管理不严,就会导致严重的信息泄露,从而引发严重的网络隐私侵权。现实社会中的监管疏忽,管理技术的落后都会使得一些个人数据的泄露,由于互联网不受空间的限制,互动性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使得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使得网络隐私监管也变得更加困难,大数据下,随着网络、电信诈骗、骚扰电话和短信、垃圾邮件,等各种形式的方式出现,网络隐私监管也变得尤为困难,互联网机制也不够健全,不能为公民的隐私权提供周到细致的保护,网络混乱的另外原因是缺乏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因此必须加强政府和社会的监管力度。

3.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

3.1 明确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针对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具有滞后性的问题,其相应的完善措施是明确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明确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要求我国民法对于网络的隐私权进行单独的界定,对于网络用户的各项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有人侵犯了网络用户的隐私,根据其侵犯法定权益做出相应的惩罚,这样能够使得网络用户的各项隐私得到明确的保护。我国应该明确规定需要保护的用户隐私首先应该包括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等基本信息,其次应该包括用户的银行卡号、支付宝账户、信用卡账号、网上交易记录等经济方面的隐私信息。除此之外,我国应该明确规定需要保护的用户隐私还应该包括用户的上网记录、定位信息、微信、微博等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视频音频播放记录等日常生活信息等。通过对侵犯以上各项隐私的惩罚做出明确的规定,能够对于网络隐私权侵犯的行为作出相应的惩罚,从而减少甚至杜绝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事件发生。除此之外,考虑到网络发展快速的特殊性,民法应该对于网络侵权现象作出软性的规定,从而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侵权现象作出规定,避免因为民法条例更新不及时造成的网络侵权问题的发生。

3.2 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构建

针对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中存在的网络环境的管理不严格的问题,其相应的完善措施是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构建。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构建首先要求我国建立专门的网络隐私监管部门和保护公民合法网络隐私权的相关立法,使得我国对于网络侵权现象的管理在立法和执法上能够有效的衔接,使得我国的法律在网络侵权现象中充分发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具体的责任惩罚进行说明,对一些网络侵权事件的处理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漏洞,从而减少我国公民隐私被泄露、国家政府、银行、事业单位的重要信息被泄露的问题。虽然我国公民拥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国家应该对这种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对于恶意中伤他人、不负责任的言论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从而使得网络建设更加的文明,网络言论更加的切合实际,完善互联网机制,加强政府和社会的监管力度,为公民的隐私权提供周到细致的保护。

4.总结

互联网侵权行为的不断发生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困扰,从而使得人们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我国民法也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对民法保护条例进行更新,从而更好的保护人们的网络权益不受侵犯。本研究便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对网络隐私权的相关理论、特点和现状进行了相关介绍,重点阐述了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具有滞后性、网络环境的管理不严格的问题以及明确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构建的完善措施,希望对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1]李捷.刑法如何保护隐私-兼评刑法修正案(九)个人信息保护条款[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2.

[2]梁清,石磊.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的理解与参照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J].人民司法:案例,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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