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中国模式

2018-12-21李建伟

社会科学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组概念,对于大陆法系各国的民商法立法体例的分类描述仅仅具有形式化的意义。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在实质意义上都是奉行民商分立的,商法相对于民法的独立性应该得到强调与重视。为实现商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与科学化,“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特别商事法”的立法体例应该成为创新型立法模式选择,这有利于改观我国长期以来民商不分的立法现实存量,以及杜绝由此而生的诸多弊病。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不完全的民商合一;统一私法体系;商法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8)03-0067-09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李建国副委员长在2017年3月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我国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参见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38页。又参见王利明《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法商研究》2015年4期;赵旭东《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中国法学》2016年4期。

②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印《外国民法论文选》第二辑,1985年,4页。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科项目“民法总则制定中的商事主体立法研究”(15ZFZ82007);……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