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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文簿册报制度:对中国传统行政特点的透视

2018-12-21魏光奇

社会科学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在清代州县行政中,各项常规运作和其他兴革举措均须通过相关具有固定格式的文簿向上司衙门报告,各上司衙门对于州县的相关指令也要通过文字形式发出。这种文簿册报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弊端严重。它一方面具有马克斯·韦伯所谓“合法型”政治的理性化、法制化、规范化表征,另一方面具有“传统型”政治的人治、随意、无序性质;二者相较,后者对当时的政治、社会和民生的影响更为主要。通过这种制度,可以较准确地把握中国传统行政制度的实相。

〔关键词〕清代州县文簿册报制度;中国传统行政;“合法型”政治;“传统型”政治

〔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8)03-0149-06

〔作者简介〕魏光奇,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48。

在清代州县行政中,凡赋役征收报解、捕盗等常规运作,以及州县官各种非常规兴革举措,均需通过相关具有固定格式的文簿向上司衙门报告,各上司衙门对于州县的相关指令也要通过文字形式发出。这种文簿册报制度,为我们透视清代州县行政的特点提供了一个窗口。

(一)

清制,各省置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作为职能官员,负责钱粮征解、各项经费收支、词讼、捕盗等方面的政务;置知府(直隶州知州、直隶厅同知)“统辖属县”,“总领”“稽核”所属各州县赋役、狱讼等事务。〔1〕而这些政务的直接经办者乃是州县官。州县须就各种日常政务,如人口增减、赋税征解、仓库盘查、词讼审理以及命盗案件之发生、破案、审理等等,定期编造各类文书表册,报送知府(直隶州知州、直隶厅同知)或两司审查、批准,而簿册编造有固定程式,有时且须附原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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