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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公证困惑与思考

2018-12-19庄永松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3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法律效力公证

摘 要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根据这种要求将遗产全部或者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者多个人继承。但是在遗嘱公证操作中,受法定继承人配合遗嘱继承人办理公证手续的影响,使得一些当事人认为遗嘱不发生作用。为此,文章在阐述遗嘱继承公证法律效力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遗嘱继承公证存在的问题,以具体实例分析怎样优化遗嘱继承公证问题。

关键词 遗嘱继承 公证 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庄永松,福建省南平市剑洲公证處。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89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下,公民私有财产的数量增多,同时,在法治社会的深入发展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也逐渐形成,在法制体系的约束下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物权法》的发展使得前来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逐渐增多,这些前来咨询的人往往希望通过遗嘱公证的方式来有效支配自己的财产,减少财产纠纷。

一、遗嘱继承公证的内涵和特点

结合司法部在《遗嘱公证细则》中的规定,遗嘱主要是指遗嘱人在生前,根据法律要求,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对其财产及其相关事务进行处分,且在遗嘱人死亡的时候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结合相关规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为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一种合理、合法活动。

结合遗嘱继承公证的内涵,遗嘱公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遗嘱公证人员在办理手续的时候需要坚持直接办证原则。公证处办理公证有很多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第二,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书形式出具证明。公证遗嘱是由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办的遗嘱公证,在确认一系列信息之后需要以公证书的形式来出具证明,从而确保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第三,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必须再次采取公证的形式进行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在成立之后不能变更,在想要改变自己所立遗嘱的时候需要再次到公正机关处以公正的形式来重新变更。

二、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

遗嘱是遗嘱人在生前,结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以法律的规定来处理个人财产或者其他事务,之后在其死亡之后产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可见,在具体操作中,遗嘱行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有效遗嘱需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第一,确立遗嘱的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结合《继承法》的规定,不具备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被限制的人不具备表达自己意思以及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的能力,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第二,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结合《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一种体现,不能伪造和篡改。第三,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第四,从遗嘱公证的发展特点来看,公证遗嘱需要得到公证机关的证明,在公证机关的行使下来充分发挥出遗嘱的功能作用。公证遗嘱职能是由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办理的,在这个过程中,由律师办理的遗嘱公证不属于公证遗嘱。另外,遗嘱继承公证一般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想要发挥其应有的效用需要有公证书的支持。第五,从遗嘱公证的操作程序来看,遗嘱公证的确定首先由制定遗嘱的人来向所居住地公证处提出相应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信息。之后,公证处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并以司法文书的形式进行认定。

三、遗嘱继承公证案例分析

被继承人王某在2017年5月的时候因疾病死在本市,王某在生前和李某共同居住在一个80平方米的房子中。在2018年2月一名自称系王某之孙的王姓男子拿着一份公证遗嘱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这份遗嘱立遗嘱人王某与王小(男,23岁)按份共有位于讇资械姆坎淮Γㄖ婊呤坏阄逡黄椒矫祝渲型跄痴加?0%的产权份额。该房产系王某单位的福利分房,因王某年迈,无力出资购买,故由孙黄小全额出资。在王某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王某所有的产权份额归王小所有,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公证人员在确认这份遗嘱的真实性之后,向王某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之后发生了这样一件事,王某的妻子李某在得知王小要求继承上述房产之后提出了异议,说自己才应该是这个房产的继承人,并向公证人员提交了一份自书遗嘱,在这份遗嘱上面是王某写明了在自己离开之后由自己的老半李某继承房产。

这个案件发展的重要争议在于李某生前立下了两份遗嘱,一份是王小提交的公证遗嘱,另一份则为李某提交的自书遗嘱,这两份遗嘱都是对同一个房产做出了不同的处分,那么怎样的遗嘱是有效的,房产应该怎样划分是相关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在继承开始之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对于有遗嘱的需要按照遗嘱进行办理,在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下,人们会把自己立的遗嘱拿到公证处进行公证。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结合公证遗嘱的内涵,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对于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对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则是需要按照协议进行处理。如果同一个人立下了多份遗嘱,则是需要以最后一项遗嘱的规定为主。”遗嘱受馈人员在知道自己是遗嘱继承人之后需要在两个月之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嘱的决定,如果到期之后没有做出表示则是证明自动放弃遗嘱。

对于这个案件在调查之后发现王小和王某是祖孙关系,王某与李某未生育子女。而李某在与王某结婚前也有过一次婚史,并有两个子女,但均早已成年。基于王某在生前确定了遗嘱,因而遗产排除了按照法定继承法方式处理的可能,而是需要按照遗嘱处理形式办理。王某生前立下了经过公证的遗嘱,王小持有的是经公证的遗嘱,李某提交的是自书遗嘱,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另外,王小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及时向我处申办了继承公证。故,综上所述,本案应当按照王某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办理,由王小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王某所占有的产权份额。

四、遗嘱继承公证优化策略

(一) 针对多份公证遗嘱冲突问题的意见

第一, 打造公证遗嘱网页,形成公证网络信息库。在法治社会深入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下,公证逐渐发展成为人民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公证信息库的建立成为公证工作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信息共享的情况下能够提升公证工作成效。为此,在办理遗嘱公证之后需要将公民设立的遗嘱信息在专门网站上进行登记备案。第二,遗嘱内容冲突确认的措施。公证遗嘱需要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出现,一旦确定不管其他人有着怎样的异议,遗嘱公证也会按照之前的规定执行。

当前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老龄化问题严重,一些子女因为工作原因往往无法陪伴在老人身边,由此使得空巢老人的数量增多。而空巢老人为了排解自己的孤单,往往会选择寻找一个老伴。这种家庭中,一旦涉及家庭财产的分配问题,往往很容易发生纠纷,引发矛盾。很多老人为防止子女们为争夺财产闹到“家无宁日”,往往会选择写一份遗嘱来安排自己的“身后事”。遗嘱的确如果出现了多份遗嘱冲突问题,则是需要相关人员能够严格按照遗嘱规定来解决多份公证遗嘱的冲突纠纷问题,如公证处无法解决,可告知当事人走诉讼程序。

(二)遗嘱继承公证实务的优化

遗嘱继承公证办理的难点是怎样确保遗嘱继承公证的有效性,为此,在遗嘱继承公证操作中,公证人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第一,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一种表达。遗嘱继承公证有效性的重要前提是所立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此,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立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的认定。对于遗嘱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需要加强检查,在遗嘱人拍照、身份比对证明检查之外,公证处还可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来确定立遗嘱人的身份。另外一个方面,公证人员在询问立遗嘱人的时候需要创造一种独立的谈话条件,加强对所立遗嘱人的开导、询问。第二,通过立法为继承遗嘱公证工作提供重要支持。

遗嘱继承公证办理的过程在本质上是对遗嘱效力的一种重要认定。为此,在具体操作中,相关立法机关需要加强对这份工作性质的认识,通过明确法律条文规范的形式来确认遗嘱公证,使得遗嘱公证操作在真正意义上有法可依。

(三) 遗嘱继承公证人员工作的优化

从发展实际情况来看,遗嘱继承公证具有费时费力的特点,具体表现为遗嘱公证办理程序复杂、遗嘱公证风险较大、遗嘱公证收取费用较低。针对遗嘱公证的诸多问题,公证人员在具体工作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遗嘱继承公证。第一,在遗嘱继承权公证处组织申请人和相关参与人签订遗嘱继承承诺书。在遗嘱签订之前要求当事人签订遗嘱继承承诺书,在继承承诺书中對当事人的身份、遗嘱情况等信息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出现遗嘱继承权纠纷为题的时候要能够根据遗嘱继承承诺书的内容来明确双方责任,从而有效保护责任双方的利益,减少遗嘱继承纠纷问题的出现。第二,政府部门要为遗嘱继承公证提供重要补助支持。遗嘱继承公证收取费用较低是当前很多公证人员不愿意办理遗嘱公证的重要原因,加上受遗嘱继承公证公益性的影响,在具体操作中政府部门要为公证人员提供重要的补助。第三,公证人员要通过学习不断提升个人工作素养。公证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加大力度学习《遗嘱公证细则》,熟悉遗嘱继承公证的操作流程,明确遗嘱继承公证的办理操作程序,在日常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对于常见的遗嘱继承公证纠纷问题,需要相关人员做好记录,并根据记录来对这些案件进行细化分析。同时,遗嘱继承公证人员还需要积极学习更多的遗嘱继承公证理论,理论联系实践,从而更好的提升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

(四)完善对证明材料的取证

证据材料审查是遗嘱继承公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审查各类材料的客观性、合理性能够对材料的证明力度和证据能力做出科学的判断,从而有效审核继承人身份,确认遗嘱的法律效力。在遗嘱继承公证中要加强对非公证遗嘱的审核,具体包含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被继承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遗嘱处分财产是否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对有疑问证据的灵活审核和全方面处理。

(五)加强对遗嘱继承流程的管理

遗嘱继承权公证在具体办理操作中会受到外界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风险。为此,在遗嘱继承权公证办理中需要相关人员加强对办理流程的管理,一方面需要严格按照《遗嘱公证细则》的要求加大对遗嘱公证的监管力度,增强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减少遗嘱继承公证处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同时,各级公证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来监督检查公证机构的行为,对于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遗嘱公证的违法乱纪行为需要加大惩处力度,提升遗嘱继承公证办理质量,确保遗嘱继承公证办理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进行。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一份遗嘱往往能够体现生者的个人意愿,在遗嘱的规范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家庭财产纠纷问题,加上公证遗嘱不具备一般遗嘱的作用下,在使用的时候不会被随意篡改、涂抹,可以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法治社会的深化发展下,为了减少遗嘱纠纷问题,需要相关人员加强对遗嘱继承权公证的进一步思考。作为公证人员,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做事,维护公证遗嘱的权威,从而不断完善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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