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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代企业选择私募股权基金融资存在的风险及解决方案

2018-12-15谌洪静

财会学习 2018年26期
关键词:风险解决方案

谌洪静

摘要:私募股权融资已成为现代企业融资方式的一个重要手段,有利于企业成熟壮大,促进产业发展。但因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晚,相套配的管理、监管制度还不完善,该融资方式带来相关的风险,也应该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本文对私募股权融资过程存在哪些风险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私募股权融资;风险;解决方案

私募股权融资,就是企业通过出让部分股权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处获得资本投资的一种企业融资行为。目前私募股权融资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手段[1]。但是,随着私募股权融资的进一步发展,私募股权融资的弊端也应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

一、私募股权融资流程简介

私募股权的投融资过程主要体现在四个阶段:项目筛选与评估立项、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项目退出。

二、私募股权融资存在风险的原因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相对较晚,管理并不完善,尤其是在私募股权的监管制度上存在缺陷,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利用这些制度上的缺陷,扰乱证券市场的效率和公平[2]。致使私募股权基金风险逐渐显露。

(一)政治风险

国家的政治环境由经济基础决定,然而政治环境的变化势必影响经济运行,以至构成市场的政治风险。投资者往往容易受政治因素影响而对未来投资收益产生误判,致使证券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最后影响到基金投资。

(二)政策风险

在国家经济运行中,政府通常会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目标使用不同的调控手段,包括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

(三)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的法律风险是由于我国暂时并没有明确赋予其法律地位所导致。各类并不规范的法律条文也制约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四)信用风险

私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特点就是隐蔽性,一般私募股权基金均没有严格的披露限制,这容易导致基金管理人与合格投资者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基金管理人不遵守合伙协议,则极易让合格投资者蒙受损失。

(五)操作风险

鉴于我国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力度不够和其本身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所以在私募股权投融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关联交易、不合规交易及损害合伙人权益等行为。市场上很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隔离制度及内控制度不完善,其内部从业人员也容易产生职业操守风险及道德风险。

三、主要风险及风险解决方案

笔者通过私募股权融资实际操作过程,总结出以下风险,阐述了风险形成原因、不利影响及解决方案。

(一)融资失败风险的主要原因及解决办法

1.商务谈判过程中观点不一致。企业进行融资活动前,应对融资可行性做全面分析且理性对待此次股权融资行为,做到合理预期。确定合理的企业估值,一是企业的价值,二是企业的价格。合理确定其他商务条件。

2.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融资前对相关股权投融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提前分析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违背。不要设置太多的交割条件。

3.政府的审批流程难以通过。和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熟悉政府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监管及规避其风险。提前准备应急方案以应对政府的审批难及耗时长等问题,尤其是涉及特种行业及特许经营的问题。

4.投融资两方本身缺乏应有的互信。融资就像找对象,良好的交流氛围及沟通技巧更有利于双方谈判的进行。建立合理的谈判机制,明确谈判小组成员的授权范围和责任、协调各自的工作。根据工作进度,建议建立时间表以节约时间。

(二)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原因及解决办法

1.投资前尽调工作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在企业的投融资过程中,项目投资方势必會对融资方有个全面而详细的了解及尽职调查,可能还会涉及到融资方的商业机密。为了更好的保护融资企业,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投融资双方理应对此次投融资活动的全过程具有保密义务,作为融资企业就应该对保密合同的条款进行完善:明确双方的保密范围、明确保密合同的有效期限时长、制定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

2.缺乏有效约束方式或保密约定履行不到位。一是融资方因保密意识缺乏,投融资双方在谈判及尽调前非就商业秘密进行相关约束,或虽是签定了保密合同,但条款未对违约进行说明,导致履行不到位。二是投资方或投资方因投资所聘请的中介专业机构未进行商业保密约定,可能存在泄密。解决办法:分步分段提供保密资料。建议融资方根据双方投融资进度进行融资企业信息分配提供,尤其是涉及企业核心内容及属企业机密性内容可以控制在小范围内披露。在保密合同签署前尽量不提供企业的商业机密及核心数据。

(三)违约的主要原因解决办法

1.陈述与保证不准确。投资方因素:对融资企业没有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不能准确分析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和未来行业发展;融资方因素:企业内部因故恶意不披露真实信息或融资前就未对此次融资做充分准备。解决办法:真实准确披露公司信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聘请职业律师团队参与。尤其是在投资协议的条款中涉及陈述与保证的内容,融资方可以考虑限制陈述与保证款项的有效范围,力争有效范围越小越好,因为该条款有效范围越小,融资方违约的可能性也会相应降低。

2.未能按约定时间进行股权转让。融资方难以在约定期限获得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审批,在投融资前没有及时处理或清除因法律法规所带来的实质性障碍。解决办法:尽融资企业最大可能完整、有序、按时履行合同。融资企业参与融资团队可以根据合同内容安排合理的时间表,以帮助企业完全履约。

3.股权变更后未能按时达成承诺目标。融资方在股权变更后的一段经营期内各类承诺未能实现,约定期限内融资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达到既定的经营目标。解决办法:通过有效措施降低违约赔偿责任。一是尽可能的规避因披露事项所导致的违约:尤其是因投资方疏忽没有要求融资方披露部分,融资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二是尽可能在投资合同的赔偿条款部分就赔偿金额做出限定。

(四)公司融资后运行困难的主要原因及解决办法

1.投资人可能有否决权。一般而言投资人为了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及防范,在投资时会要求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以实现对企业的控制权。为此,融资企业应在投资合同中约定投资人行使一票否决权的适用范围:一是在不损害投融资双方利益的情况下,一票否决权的行使应以保障企业正常运转为前提;二是一票否决权的适用范围应视投资人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而定,持有不同股权数量不同给予相对应的否决权。

2.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投资成功后,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投资人会要求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通常表现为派驻财务总监、派驻副总经理分管业务,企业重大决策、重大资金使用要求共同决策权。因此,规定合理的僵局解决机制。因企业运营及有关决策导致投融资双方产生不一致意见时,常常会有对峙时间段发生,为保证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企业仍可以正常生产、经营,应充分给予投融资双方时间进行合理有效的讨论,以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五)产生上市隐患的主要原因及解决办法

1.因股权投资人的出资不符合政府相关监管政策要求,应核查投资人的主体资格,选择具有一定资信的投资方;对投资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进行本次投融资前应确定投资方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且管理人公司处于合法的存续期。

2.投资人额外权利违反“同股同权”。这里具体体现在行使表决权时要求同股不同权,一般投资人会要求以所持股权数倍的表决方式获得相应权力。本身这就有违公司法。可通过公司法对投资人过多要求违反“同股同权”的原则给予限制或拒绝。通过投资协议条款约定,若融资企业申请上市时,这类额外权力自动失效;至于一票否决权应与投资人所持有股权比例对应,而并不是与其投资人的身份绑定。

3.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时通常会使用对赌条款对融资企业进行制约,而对赌条款往往极易使得融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及结构存在不确定性。建议融资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避免与投资人签订对赌条款[3],一般而言对赌条款容易出现对融资方不利的情况。如无法避免对赌条款的出现,应选择双向对赌。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企业在申请IPO时应取消所有对赌机制的出现。

参考文献:

[1]武巧珍等.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一理论、借鉴、融资体系的建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07.

[2]王宣喻,储小平.资本市場层级结构与信息不对称下的私营企业融资[J].经济科学,2002 (03).

[3]高明华.再论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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