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初探
2018-12-14富华荣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标准
富华荣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3—249—01
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标明我国公司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但对于勤勉义务的具体含义和违反勤勉义务的构成要件等没有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应对如何认定董事是否尽到勤勉义务,就需要了解勤勉义务的内容和标准,并对勤勉义务的内涵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对董事的勤勉义务的内容及标准进行了分析,以利于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 董事 勤勉义务 标准
股东会是公司至高无上的权力机关,董事被认为是股东财产的委托人,董事的行为只对股东负责,接受股东的控制。这种情况在20世纪初有所改变,相关的司法判例和公司法理论逐渐提升了董事的经营权力从而降低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但此后,由于董事权力的强化及董事对权力行驶自由度的提高,使得公司内部原有的配置平衡被打破,这主要表现在如果董事对权力的行驶不被有限约束,在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司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为了寻求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平衡,各国纷纷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董事的相应义务和责任,以其制约董事权力的滥用。
一、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情况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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