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执法
2018-12-13岳小花
紫光阁 2018年12期
岳小花
我国正处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时期,严格行政执法是打击和遏制环境污染的关键一环。具体到环境执法领域,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是遏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在必然要求;社会组织和公众行使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权,可以有效纠正环境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不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但是,我国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路径、配套性制度等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尚需进一步梳理和解决。
完善参与环境执法的法律依据
除《宪法》外,当前与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相关的法律文件主要有:《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行政许可法》中关于“听证”的规定;环境保护各单项要素保护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零散规定,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生态环境部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环境信访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
总体而言,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规范存在明显不足。在立法的形式和效力方面,大多为部委规范性文件,相关立法分散、欠缺系统性,没有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专门性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具体的立法内容方面,有关环境执法中的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条款针对性不强,且在《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很多部门规章尚未根据上位法的变动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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