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奖金福利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辨析
2018-12-13王华叶水江
紫光阁 2018年12期
王华 叶水江

谨防福利变“腐利”
典型案例
丁某,系某乡党委书记。钟某,系某乡乡长。2011年至2017年间,时任该乡财政所所长的李某分别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初,向钟某提议发放财政所年度奖金。钟某经向丁某报告后,与李某商定了发放的奖金金额、款项来源和领取奖金的人员等。尔后,李某分别通过虚列工程建设项目、虚列政府食堂招待费用、虚列劳动力培训费等方式,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33万元,并将该笔钱款按之前李某的提议,经钟某批准,逐年以年度财政奖金的名义平均发放给乡党委书记、乡长、财政所所长、会计、出纳等人。该笔款项的收支情况在财务上均有明确体现,其中,丁某、钟某、李某各分得6.5万元。至2017年,丁某、钟某得知县纪委已在调查发放补贴的问题后,向乡政府退出已领钱款。
处理意见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以下三種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中,丁某、钟某和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项目、巧立名目套取国家财政款项并在小范围内进行分配,应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种意见:本案中,丁某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李某提议,与钟某共同决定,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应认定为假借奖金、福利名义变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犯罪。
第三种意见:本案中,李某向丁某、钟某反映财政所工作量大,年终应适当发放奖金,以解决财政所工作人员福利问题。三人的行为属于违规发放奖金、福利的一般财经违纪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