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取得勝訴仲裁裁決要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2018-12-13
台商 2018年11期
一、由仲裁機構取得有利的仲裁裁決,可以申請執行:
大陸臺商發生民事糾紛,有些是透過法院訴訟,由法院裁判;但有些則是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機構仲裁。
如果是約定仲裁機構仲裁,於仲裁裁決後,不利之一方如不依仲裁裁決結果履行時,則可以以「仲裁裁決」為「執行依據」,向管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註1)。
然而要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又應注意那些相關規定,筆者願籍本文予以剖析。
二、大陸《民事訴訟法》對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的規定:
首先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款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關於「管轄法院」,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過符合下列條件,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註2)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1. 執行標的符合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範圍;
2. 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
三、仲裁裁決具有那些情形,則會遭到不予執行的裁定?
其次,雖已有仲裁裁決,但不利之一方當事人認為有不該執行仲裁裁決的事由,而向管轄人民法院請求不予執行。因大陸《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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