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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实质机会平等的平等就业权

2018-12-12郭贵川王彦威

中国市场 2018年33期

郭贵川 王彦威

[摘 要] 当前就业市场上歧视现象的频发,引发平等就业的强烈呼声。然而市场竞争条件下,大规模平等就业是不可能的。社会只能保证拥有同等个人条件的人拥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这体现为一种机会平等。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不仅要求就业机会的平等,还要求社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弱势群体也能够接受平等的就业前教育培训,是一种实质机会平等。

[关键词] 机会平等;平等就业权;效益最大化

[DOI]10.13939/j.cnki.zgsc.2018.33.105

1 就业歧视频发凸显平等就业权的价值

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进入某种劳动岗位从事相应劳动并取得一定形式的报酬或利润的活动,即为就业。至于就业歧视,按权威的国际《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规定,是指出于某种理由所作的“任何区别、排斥和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公平”。在我国当前的就业市场上,主要的就业歧视类型有:性别歧视,如许多用人单位“只招男性”或“男性优先”;年龄歧视,如男40岁以上、女50岁以上就业困难;学历歧视,如一些低技术含量工作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健康歧视,最典型如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户口歧视,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工作经验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招收应届毕业生;还有其他形形色色的歧视,如针对地域、身高相貌、血型乃至姓氏(拒招“裴”姓,因“裴”“赔”同音)等。

层出不穷的不合理就业歧视现象,不仅破坏了就业市场秩序,损害了求职者合法就业权利,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局面,甚至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就业乃民生之本,能否妥善就业,获得合理的待遇,关系到保障就业主体的生存与发展,满足其生存需求、社交需求、实现自我价值以及获得社会认可。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以法律的形式对就业歧视进行限制,并依法促进平等就业,直至签署一系列国际公约。

一般而言,成功就业(求职)取决于三个要素:一是岗位本身的内在与外在要求,内在要求是职位本身要求于求职者必备的各种技能、素质,具有客观性;外在要求则反映用人单位的主观偏好,与职位本身没有必然、直接联系,是就业歧视发生的主要环节。二是求职者个人欲望与努力,求职者应该符合用人单位的基本要求,同时必须有获得岗位的渴望,并付出一定努力打败竞争对手。三是运气,也即就业过程中不可控的偶然因素。在现代高度细分的就业市场上,每一岗位所需人手显然是有限的,因而是存在不同程度竞争的。由于岗位自身的内在要求以及求职者个人技能、素质、努力、运气等的不同,那种所有人绝对的平等就业是绝对不存在的。因此,在平等就业领域,社会或政府只能保证公民拥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即消除职位外在要求对就业造成的不合理干扰,使得具有同等内在条件的人在就业时不应受到用人单位的区别对待,保证职位向所有拥有同等条件的人平等开放,但并不保证他们一定能获得相同的职位。就业权包括公民有权获得初始工作机会和工作过程中的待遇以及社会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保障等。其中求职是整个就业过程的关键,就业权平等主要是求职过程中的平等。

权利不等于利益,权利拥有者仍然需要配合各种主客观条件才能实现自身的利益;因而享有平等就业权而自行争取平等就业,是目前最合理、最现实可行的方案。平等就业权也是人权的一种。“平等”是平等就业权的核心,就业权作为劳动权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也属于人权的范畴。人权区别于一般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是源于人的本性、人格、尊严与价值的应有权利,不应受到歧视。《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2 作为机会平等的平等就业权

20世纪后半期,平等逐渐成为政治哲学争论的主题。在各种平等理论中,福利平等最为流行。当它作为一种政策被大规模实施时,就在世界上出现很多所谓“福利国家”或至少是采取大量福利政策的国家。广义的福利是指由于占有某些对象而产生的满足,福利国家为全体公民提供相对平等的包括社会保险、公费医疗、社会救济、失业保障等一系列财富再分配方案。显然各种试图向公民提供平等就业岗位的政策也是基于福利国家思路的,工作岗位某种意义上也是福利的一种,我国在大规模市场化改革前普遍存在的“大锅饭”现象,与此也是相似的。

福利平等是人与人之间在结果上的平等。经过多年实践,福利国家广受质疑,因为这种平等破坏了财富的社会激励机制,扼杀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高福利将拖垮国民经济,最终使自身不可持续。现实生活中,不要求一个人的获得与他的贡献、努力、能力、选择挂钩,在任何情况下都分配给尽可能同样多的利益,显然不符合人的道德直觉。真正可行的平等应该提供在“起跑线”上,后续靠自己努力,不能通过政策杠杆强行在“终点线”上拉平。直接向不同的人提供大致相同的岗位,不考虑其是否具备获得岗位所需的主观条件,这种形式的“平等”其实是不正义的。

结果平等有两种分配方式。即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数量平等和比值平等。数量平等是无条件的绝对平均,比值平等则根据个人的实际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利益。亚里士多德认为,与公正相关的平等与不平等,是就两个人的能力、贡献的比例与他们所得到的分配份额的比例之间的相等或不等的关系。

比值平等显然更为合理,但其实现需要一个前提,即每个人都有机会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与贡献,所获分配份额是对其真实反映,这就是机会平等。与结果的数量平等相比,機会平等更强调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往往意味着数量不平等;与结果的比值平等相比,机会平等更强调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更关注起点的平等,要求具有同样潜能的人得以不受限制同样发挥自己的能力与贡献。机会平等要求摒弃先赋性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拥有类似条件的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平等参与竞争,从而拓展个人自由创造的空间,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能力和潜能。其后只要不干涉结果的分配,比值平等的实现就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当平等就业权限定在法律承认所有的人在就业机会上一律平等,用人单位对就业者不能歧视和差别对待时,它就意味着是一种机会平等。一般而言,平等就业权不考虑结果平等,除非是对一些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进行特定的救助帮扶。

机会平等是当今社会平等的首要标志,它代表了人类对社会正义的美好追求,成为东西方社会的主流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准确地指出:“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

3 就业的实质机会平等及其保障

当机会平等宣称“所有人拥有同样机会”时,它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抽象的可能性;当机会平等被理解为“相同个人条件拥有同等机会,不同个人条件拥有不同机会”时,它仍然是一种有限的形式平等。由于岗位性质与社会观念的差别,在机会平等理念支配下,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人将拥有获得更为体面的岗位的机会,而较弱竞争力的人所拥有的机会往往指向较差的工作岗位。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相对,属于起点平等的范畴。然而起点与结果的地位是辩证的,某一阶段的起点同时也是另一阶段的结果。就平等就业权而言,作为整个工作过程起点的就业(求职),也是之前教育或培训过程的结果。一般而言,教育或培训过程的起点可以回溯到人的家庭出身。如果在这些就业前的预备阶段,人与人之间就失去了平等,那么注定他们将无法被賦予相同的就业机会。即是说,在社会体系中最初即处于弱势地位,生来便属于低收入阶层,家境贫寒,会严重制约人去培养所需能力或才干,潜能无从发挥,即使拥有平等就业权也无法竞争较好的岗位。因此,单纯的就业机会的平等,只能是形式的机会平等;我们仍然需要实质平等就业权为所有尤其是弱势劳动者提供实质的就业机会平等。可见,实质的机会平等是一种理想,它要求排除主体在把握平等机会之前长期形成的一切不合理干扰因素,使每个人可以真正拥有其应得的机会。

当代机会平等理论大师约翰·罗默认为,影响人的境遇分为不可控因和可控因。“不可控因”是出身、种族、家庭环境等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个人不应对无法选择和改变的因素负责;社会应该通过政策进行社会补偿,以消除这种不平等的状况。“可控因”为努力等个人可主动选择和控制的因素,个体应该为之负责,不应要求社会补偿。习惯上,我们称前者为运气,后者为选择。在罗默的语境中,机会平等首先意味着社会要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或者说“平等的竞技场”,机会平等要求对那些处于不利社会教育背景的孩子以补偿教育,以使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能够获得竞争所需要的技能,这样他们才能去和那些有较好出身背景的人去竞争职位。从初始的教育到成人后的就业给予每个成员平等的机会,让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去争取结果的平等。通过增加背景公平和风险公平,机会平等理论从仅仅流于形式转而可以应对公民社会中种族、阶层和性别等实质性的不平等。所以实质机会平等不仅能解决亟须面对的就业歧视问题,实现当下工作岗位上就业机会的平等,也能持续地解决弱势群体的平等就业权问题,实现整个社会的平等和谐。

在我国当下,保障实质的就业平等权,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其一,完善市场环境,鼓励合理竞争。市场经济是高效配置经济资源的最佳方式,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第一追求,这些要通过充分、合理的市场竞争才能实现。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能力至上是用人单位的必然选择,各种不合理的歧视会自然消亡。其二,通过法律、行政多重手段保障就业平等权,禁止就业歧视。要通过立法、公共政策促进和反就业歧视来实现对平等就业权的保障,对侵权事件提供及时有效的行政、司法救济。同时也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NGO的作用。其三,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劳动、尊重人才的价值观。要树立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就业价值观,运用一定的奖惩手段形成整个社会以追求平等就业为荣、实施就业歧视为耻的正能量舆论环境。政府作为一个需求庞大的雇主,要带头为平等就业权保障提供示范。其四,关怀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罗默认为,要达到机会平等的一个关键性改革是大规模改善穷人和低收入工人阶级子女的教育。此外,还可以采取诸如对弱势群体提供针对性社会保障、对有关雇主提供一定补贴等多种方式。

保障平等就业权,实现实质性的就业机会平等任重道远。但是只要我们尽可能消除人为的障碍,要求就业者更多的个人努力,将偶然因素影响降到最低,一种既富有效率又尊重人人平等的就业新形态必将出现。

参考文献:

[1] 周仲秋.平等观念的历程 [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2.

[2] 李雄.平等就业权内容体系构造 [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1).

[3] 王志刚.论约翰·罗默平等主义的正义理论 [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

[作者简介]郭贵川(1980—),女,山西忻州人,北京农学院学生处,讲师,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王彦威(1979—),男,山西定襄人,广东职院哲学讲师,研究方向:政治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