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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教师科研收入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

2018-12-12曹佩

中国市场 2018年33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高职院校

[摘 要]高职院校教师收入既有高校性质的科研课题、绩效工资收入,又有职业院校性质的职业技能比赛、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的收入,收入总额一般高于3500元的免征额。 文章从高职院校教师科研奖励组成、发放标准等研究出发,提出适合高职院校科研奖励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关键词]高职院校;教师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DOI]10.13939/j.cnki.zgsc.2018.33.141

1 高职院校教师科研奖励组成

1.1 高职院校教师科研奖励的组成

①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②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编著;③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或有关部门鉴定的科技发明、实用技术、材料工艺等(限主要发明人、设计人);④地市及以上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其他奖项(如国家的“矛盾文学奖”、湖南省的“毛泽东文艺奖”、益阳的“三周文艺奖”等);⑤校企联合开发的课程教材;⑥公开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⑦学院在校学生获得的专利、发明,公开发表的论文、文学艺术作品其奖励参照学院教职工奖励办法执行;⑧设立的其他奖项。

1.2 某高职院校教师科研经费及科研奖励情况

近几年,随着该高职院校〔2014〕68号、〔2016〕14 号等科研成果奖励与科研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陆续出台,科研奖励政策越来越完善。据2017年科研工作数据统计:2017年该高职院校教职工在各级立项科研项目36个,科研项目结题15个。学报共办4期,发表文章81篇。全院共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48篇,其中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表论文211篇,党报党刊2篇,地厅级35篇。发表文学作品7篇(首)。发表美术作品16幅。出版教材27部,其中校本教材6部。出版著作3部。获得专利11个。论文获奖:省级3篇,市级2篇。其他方面:科协工作获得市科协表彰;院科协参加了市科研成果评奖,该高职院校一老师获奖;参加了省社科联科研成果申报,该高职院校有一项省级成果获得通过。

如下表所示,2017年全院科研工作取得较大成就。参与科研工作的人数、成果数创历史新高。全院有110人参与了科研(2016年76人,2015年50多人);公开发表论文数,获得专利数创历史纪录。随着该院科研经费及科研奖励的政策落地,学院的科研氛围也逐渐浓厚,教师们所获得的这方面收入也越来越高。据笔者分析,该院教师的科研收入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区域,每个区域人数、所能获得的科研收入也不尽相同,当然,实缴个人所得税也有较大差异,实缴个人所得税占科研收入比例随收入的提高,比例也在以较大幅度提升。

2 高职院校教师科研收入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高职院校的教师职业技能比赛奖励、监考费、课题奖励等收入,一般也为一次性收入,通常随发生月份的工资薪金一同发放,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一次性收入的增加,会导致发放当月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提升,最终导致个人所得税额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可变一次性发放为以后分月逐期发放,降低税率档次,降低个人所得税税额。

3 高职院校教师科研收入个税筹划方法的具体应用

在筹划过程中,需要把高职院校教师科研收入的有关费用区分为科研经费和科研奖励两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等财政部、科技部制定的国家专项文件中明确,不断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众所周知,与科研配套的科研经费是保证高职院校顺利开展科学研究的基础保障,而科研费用的产生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在日常的研究活动中随着科研的推进逐渐产生的,所以,科研费用不应当作为高校教师个人的劳务费或者工资薪金收入,当然也不应当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课题奖励是学校为了鼓励教师的科研积极性、鼓励申报高层次科研课题,当教师完成某项目课题后,学校会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奖励某教师费用。此收入为教师一次性收到,会增加教师该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导致提升税率档次、增加税额。这种情况下,可以把科研奖励资金或者奖励课时,按照该教师的收入额和奖励额,分期摊销到以后月份,以达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降低税额的目的。

课题经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课题奖励可以采用分月发放法,降低税率、降低税额。以该校一名在2017年获得科研收入為25000元,工资为4700元的教师为例,如不进行纳税筹划,该名教师在当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25000+4700-3500)×25%-1005=5545(元),下期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700-3500)×3%=36,二期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545+36=5581,三期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545+36×2=5617。筹划方法为:①如若能将科研收入分为科研经费与科研奖励,科研经费13000元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②科研奖励12000元,若分二期发放,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4700-3500)×20%-555}×2=1770,相比筹划前可节税:5581-1770=3811(元);③科研奖励12000元,若分三期发放,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4700-3500)×20%-555}×3=1455,相比筹划前可节税:5617-1455=4162(元)。节税效果十分明显。

参考文献:

[1]薛耀洁.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D].兰州:兰州财经大学,2015.

[2]朱志勇.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福利效应分析[D].杭州:浙江工商大学,2015.

[3]张格.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模式分析与中国选择[D].济南:山东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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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燕方方.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7.

[6]袁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福利效应[D].天津:南开大学,2017.

[作者简介]曹佩(1984—),女,汉族,湖南益阳人,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税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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