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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晒粮,也算犯法?

2018-12-08

现代家长 2018年10期
关键词:责任法人民政府物品

问:我父母常年在公路上晾晒刚收割的粮食,公路管理人员并未阻止。前不久,我父母又在公路上晒玉米,路过的一辆汽车碾压玉米时失去控制,造成汽车侧翻,两人轻伤。交警勘察事故现场后认定我父母有责任,必须承担事故损失50%的份额。请问,在公路晒粮食究竟犯了什么法?公路管理方难道没有责任吗?

何东临(河南洛阳)

律师意见:我国《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應当承担侵权责任。”

您父母占用公用道路晒粮,违反了《公路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公路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交通运输局对于您父母在公路上晒粮食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设置警示防护标志,不能排除其疏于管理的责任因素,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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