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其解决路径研究
2018-12-08朱雷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0期
文/朱雷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其解决路径研究
文/朱雷
江苏大学法学院
我国自1993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存在很多现实困境,本文将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列举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以期待建构完善的切实可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现实困境;解决路径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实困境
1.1 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使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但是将其限制在产品责任中,不但无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司法解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无法衔接,反而造成了矛盾和冲突。同时也限制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伴随着我们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的飞速崛起普通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以及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法律也应该根据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国家的政策做出相应的回应。因为,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功能是必要的。
1.2 适用条件的限制过于严苛,难以操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仅限于惩罚行为人持有主观故意的欺诈以及“明知”,强调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从而排除了行为人因“重大过失”应该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