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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领域电子授权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研究

2018-12-08漆世濠

金融与经济 2018年8期
关键词:主体信息

■李 寅,漆世濠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许多手机APP为人们提供了许多线上信贷产品,由于该类产品和渠道具备运营成本低、客户体验佳、审批流程快等特点,迅速得到了授信机构和贷款客户双方的青睐。据网贷之家发布的《2017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网络借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达到1931家,总体贷款余额已达12245.87亿元,同比增长50%,预计2018年年底网络借贷行业贷款余额将超过1.5万亿元。《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该规定明确了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的书面授权要求,增加信息主体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控制权,以强化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在线上信贷业务迅猛发展的现状下,通过线上签署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成为业务操作中不可避免的一环,随之产生的征信查询电子授权有效性问题,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成为我国征信市场和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发展亟待明确的重要问题。

一、争议焦点一:电子授权是否属于“书面同意”

明确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电子授权的效力,首先要解决一个问题,即电子形式是否属于“书面”,进而判断电子授权是否满足《征信业管理条例》中“书面同意”的要求。随着技术不断革新,电子形式的信息交换在社会经济中的使用迅速增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早在1984年即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开展了系统性研究,并于1996年6月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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