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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比例原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应用

2018-12-08赵锡勇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裁量权个人利益行政法

赵锡勇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引言

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性原则共同组成行政法关于合理性的基本要求。其中,行政比例原则又叫最小损害原则、罪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选择在牺牲行政相对人利益最小而最接近实施行政法目的的行为,具体而言即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以达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增强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比例原则促成了公权力行使与个人权利保障双赢的良好局面。

一、比例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比例原则最早应用于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并随着民主的推进与建设,被尊为“已经获得了一种宪法的地位”。但行政比例原则的哲学思想发源于雅典的梭伦的时期,梭伦时期的立法所围绕的重要思想核心“别太过分”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即为了维持世族贵族集团与平民集团两个政治集团在社会生产活动中的公平与公正,两大政治集团都要克制自己的欲望,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与范围,导致不必要的损害,从而保持平衡,稳固城邦的理想状态。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提出了对西方法学影响颇深的“正义”法哲学思想,把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认为是违背比例相称的可能性之间的中部。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中“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也是这一基本原则的充分体现。18世纪后半叶法国兴起的启蒙运动不仅仅是一场思想上伟大变革,同时也促进了欧洲各国重新审视政府行使公权力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关系,开始重视对政府行使公权力范围的限制。

二、比例原则对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法治政府建设必须遵循比例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伴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权而生。随着近年来国家提倡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越来越多的公民已经意识到国家的权力一旦被滥用,将会对社会和民主法治建设产生极大的破坏。所以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提倡将“权利关进笼子里”,督促政府在使用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时,达到裁量适度、行政行为与行政目的达到相平衡的状态,从而实现个人平稳发展与促成国家稳定的目的。同时正是在民主法治政府的建设过程中,比例原则逐步成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比例原则

为提高政府执政效率,使得政府更好地管理和服务于人民群众,法律赋予政府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要促使政府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政府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比例原则,使得行政行为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达到执法目的。例如《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在罪责相应的情况下,比例原则的深刻体现,我们的政府不放纵任何形式的违法,在基于违法事实确凿的事实上,政府应该在合法的范围之内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兼顾处罚方式与更正违法行为的目的相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这是基于政府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的特征,将比例原则作为法官判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的标准,推进实现行政执行为合法、合理。

三、行政比例原则在法治建设中的完善

(一)行政立法方面

实现平衡的正义是比例原则的功能,即用实现平衡各方利益目的实现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者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正确衡量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关系。要正确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时绝不能脱离生活实践,必须在立足于生活实践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幅度,从而制定出既能确保行政目标的实现又能对利害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最终达到以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推进民主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增强法律的信服力,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二)行政执法方面

法治政府的建设应当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始终将人民的利益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人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权利,并且行政权作为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一种公权力,一旦不被有效的监督和利用,将对人民民主和法治社会建设产生不可估量的危害后果。

所以,要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要求行政机关在选择执法的方式、方法和范围、幅度时,必须注意合理的分寸和尺度。在处理在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发生冲突事件时不能只是采取以绝对牺牲个人的利益的方式维护公众利益,要清楚个人利益是集体利益的基础,二者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个人利益的实现得不到维护,那集体利益也将不复存在。所以将比例原则应用到政府执法的各个环节中去,将比例原则作为政府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参照的基本原则,成为了完善科学、民主执法的应有之意。

(三)行政司法方面

行政司法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司法职能,使其依照准司法程序,依法对行政争议和与行政执法行为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公平裁判的准司法行为的总称,其中包括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行政裁决等。而比例原则是公平正义的具体化,不在行政司法中适用比例原则,那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就如脱缰之马,行政权被滥用现象就难以得到有效纠正。所以在进行行政司法活动时,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在充分尊重行政主体合法裁量权的基础上,公正解决行政争议,兼顾行政执法目的与个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坚决抵制行政司法活动不作为,提高行政司法活动的有效性。

结语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离不开比例原则的合理适用,现代民主政府行政行为的做出离不开多方利益的衡量,但是在其本质上都可以归根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所以,想要达到建设现代民主法治政府的目标,政府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意识到不论何种的行政行为做出,都会不同程度增减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的这一事实。在衡量的这一过程中,出现对哪一方的利益过度倾斜,或放弃公共利益单方面保障个人利益,或个人利益绝对服从公共利益,都将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树立,都将有损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所以,做出一个恰当的比例的行政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对现代法治民主政府建设显得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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