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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基础、路径与价值

2018-12-06倪国良张伟军

广西民族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

倪国良 张伟军

【摘 要】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重要方法。现阶段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具有坚实的空间基础、政治基础和历史文化基础。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路径主要有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宪法化、构建正义的内部族群权利关系、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治理的法治化等。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具有目标性和功能性两大价值,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民族建构

【作 者】倪国良,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伟军,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甘肃兰州,730050。

【中图分类号】C95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8)05-0028-008

一、引 言

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是对传统民族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回应了各种有关民族理论与政策的争论,指明了国家民族建设的方向,是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统合性基础性概念。长期以来,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一个自在的存在,也是一个需要不断被建构的存在。正是其自在存在,中国才有民族的基础。中华民族共同体需要被不断阐释和建构,是由于中国在从帝制时代的天下观念到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中,不断面临着国内民族整合与国家民族建构的挑战与压力,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实践与理论建构的必然结果。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核心目标是通过综合措施,将中国国内分属于不同类别的族群整合成一个具备国家民族属性与特征的统一体,其重点与难点是提升国内少数族群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如此复杂的民族共同体建构,是涵盖历史书写、政治认同、文化交流、社会交融以及地理经济一体化等不同内容的整体工程,具有复杂面相和多重路径。从实际效果而言,历史、政治、文化、社会、经济等传统的建构路径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形成和现代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且仍将起到重要作用。但从现代国家民族建构与国家民族问题治理的视角而言,法治方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将日趋重要,是统合各种中华民族建构方法的规范路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最终形成和有效巩固的必由之路。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思维、理念与方法,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属性和法权地位,构建完善能够承载和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宪法法律制度,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化,规定宪法和法律禁止损害、破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行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由文化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到法治共同体转型,最终成为中国国家政治民族,完成现代民族国家的构建任务。本文将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法治建构的基础进行初步阐明,尝试性地指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基本路径,指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意义与价值,力求对从法治视角出发进一步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有所理论和实践助益。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基础

法治是根植和建基于一定的基础之上的,需要支撑法治的空间、历史与政治资源。通过法治的方式建构民族共同体,也是在一定的空间、历史和政治环境下进行的,离不开它们的支持。共享互嵌的生存生活地理经济空间、交往交流交融的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大一统政治传统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政治格局,分别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空间、历史与政治基础。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空间基础

作为空间的领土及其之内的各种资源是人类共同体生存发展的基础。不同的现代国家民族建构,都是在一定的空间内展开的。国家民族建构成功之后,其所在的空间将作为国家存在的基础,成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双重意义上的国家领土,受到国际主体和国内人民的尊重和认同。现代民族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领土首先是它的必要构成要素,即强调它是一个具有特定物理性质的空间场所。[1 ]民族认同,首先表现为对自己所在地理空间的占有与认同。因此,表现为领土的空间是民族建构与发展的基础性要素,离开一定的空间,民族及其表现形式的国家建构将失去物质基础。

近代以来,随着以天下观念为意识形态的帝制解体,中华民族面临国家领土空间和民族有机体保卫与发展的双重任务。历史上形成的传统中国的地理空间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下受到侵略与威胁,长期自在存在的不同族群面临现代民族理论的挑战。国家领土和国家民族共同体的建构通过传统文化与政治的方式已然不足。因此,按照现代国家建构的一般原理,在立宪体制之下,通过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中国的领土空间和中华民族的统一整体性,就成为清末以来民族国家建构的通行做法。1912年2月12日颁布的《清帝逊位诏书》明確表示:“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2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空间领土主权由清代皇帝转移到“中华民国”,成为现代“中华民国”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地理空间基础,也拉开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和民族共同体建构的历程。之后,自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1982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部宪法,都规定了中国这个特定的地理空间是中华民族的地理活动范围,是中国的领土,从而也决定了中国这个地理空间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物质基础。

法治的实施和效力的发挥,需要空间基础。依法治原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也需要空间作为基础。现代中国继承了传统中国的地理空间,形成了中国的领土范围。生活在中国地理空间范围内的全体人民共同占有、共同开发、共同使用中国地理空间范围内的一切资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就是在中国地理空间范围内,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将自在存在于这个地理空间范围内的人整合建构成为一个更加自觉的统一民族,而现代中国的完整统一的领土空间正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提供了稳定、有序、广大的地理空间。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历史基础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深层动因和持久动力与历史、文化和情感关联。通过法治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就是对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文化与情感认同的明确和规范。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过程中,需要深入阐释和弘扬中华民族悠久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密切难分的民族情感纽带,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历史文化基础。

在中国传统天下观念中,没有现代的民族概念。民族概念作为“西学东渐”的结果,由梁启超通过翻译日本学术著作引入中国。[3 ]民族概念传入中国之后,由于使用上的混乱,导致国家民族与中国内部民族的概念困境。一方面,按照现代民族国家的理论,中国在整体上是一个民族;另一方面,将中国内部不同的族群也定义为民族。这种概念与理论困境长期未得到完全的解决,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起因与动因。但近代以来国内各民族由于历史形成的共同文化和近代共同的奋斗历程,事实上形成了认同中国全体民族是一个整体民族,亦即中华民族,同时,也形成了中华民族是由国内不同的民族组合而成的事实,费孝通先生将这种双层的民族观念概括为“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4 ]109-147。多元一体格局的核心要义在于中国各民族具有各自的不同文化特征,但也有各民族共有的超越各自特征的共同文化属性,正是这种超越各民族文化特征的共同的文化属性,成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文化基础。也可以说,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历史文化基础。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形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的民族发展形式,构筑了牢固的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情感关系,为当下和未来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奠定了厚实的文化基础,形成了良好的法治建构环境。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同样体现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帝制统治时期,形成和发展了一整套处理和规范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民族关系的思想与制度,涵盖了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权利、政府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少数民族区域的政治制度安排等各个方面,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形成的重要保障,也为当下和未来进一步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镜鉴。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政治基础

法治不能独立于政治而单独存在,法治是对政治的引导和规范。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在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和政治进行引导和规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治基础至关重要。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政治基础,一是要明确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属性;二是明确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政治资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属性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条件,现实的各种政治思想、制度、力量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能够完成的政治保障。

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历史上作为一个自在的存在,是与中国中央王朝的政治统治联系在一起的,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同构的。正因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在政治上的认同,才避免了近代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类似于奥斯曼帝国的分裂,保持了国家疆域领土和民族主体的完整与统一。从自在的政治共同体到自为的政治共同体,需要一系列的政治整合与重构,但是并不影响中华民族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事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既是文化共同体,又是政治共同体,[5 ]政治共同体的事实使得中华民族最终转型成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法治作为政治的一部分,其实施基础是政治共同体的存在和稳定,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属性将通过法治的方式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但没有政治共同体作为政治基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将缺乏牢固的根基。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自清末以来就开始建构,但是未能提出适当的路径与可以实现的目标,加之中国近代国内革命、战争与外来入侵交错,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一直没有完全有效地开展。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独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国内政治基础稳固,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提供了政治保障。中国的国家建构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的,不同于狭隘的资本主义建国思想,社会主义本身具有超越民族概念的涵义,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国内各民族的政治民族意识。新中国成立后,放弃了“中华民国”时期不承认国内不同民族存在的事实,从政治上将国内少数民族和主体民族—汉族放在同等的地位,不但承认各民族的存在,还实行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民族政策,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赋予少数民族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自治。中华民族的概念具有了多元复合的意涵,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提供了宽阔的政治空间。

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上,中国当下具有一些强大的优势,包括……新中国国家建设成就以及超民族的国家化政治组织(中国共产党)。[6 ]中国政治的本质特征是实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中国共产党居于核心地位,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最为重要的政治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政治资源与组织优势。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统一的政治制度体系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構的目标,也是进一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从文化共同体、政治共同体走向法权共同体的政治保障。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路径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路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具体实施进路与措施。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理念变革、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施,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律化、法治化,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自由交往交流交融的法律机制,依法禁止和惩治破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行为,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提供法治思想、理念与制度保障。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宪法化

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作为文化与政治概念存在的,通过法治方式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需要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提升为一个宪法法律概念。长期以来,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在中国宪法和法律文本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现行宪法文本没有中华民族的表述,不具有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意涵和效力。在宪法文本中,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表述是“中国各族人民”“全国各族人民”。①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7、第8和第10自然段增加了“中华民族”的概念,中华民族的概念首次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文本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将中华民族概念写进宪法文本,在宪法的高度将数千年通过交往交流交融演进形成的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予以确认,中华民族的概念初步宪法化,中华民族取得了宪法地位。中华民族概念的宪法化,有助于整合国内各民族,为在宪法层面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了宪法依据。中华民族在宪法文本中的规范涵义,是将中华民族与中国各族人民、中国人民在涵括范围上等同起来,与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传统接续起来,并起到了统合涵摄国内各族人民和中国人民的意义。另外,从国际政治的维度上看,中华民族对外代表中国的国家民族身份,国内各民族都不具备对外代表国家民族的身份资格,是中国现代意义上民族国家建构的重大完善。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最终目标是法权地位的确立。因此,仅是宣示意义的2018年宪法修正案有关中华民族的概念,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宪制法权地位的确立,仍然还有相当的距离,现行宪法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进一步规范化表述,仍然有相当的进步空间。中国作为成文宪法国家,在宪法文本中对中华民族共同体予以明确规范的规定,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宪法化的内在逻辑与合理路径。具体路径是,可以在宪法序言或者总纲中单列一段或者单列一条,通过高度精准的宪法规范语言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做出规范性的宪法定义,将内涵于历史、政治现实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宪法中明确表达出来。这有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个基础的稳固,并以此概念统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全部内容。

中华民族共同体宪法法权地位的确立及其宪法化,并不是无视国内少数民族的文化差异及其权利,而是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内,实现全体公民不分民族身份的真正平等,共享中华文明,并共建面向未来的中华文明。考虑到国内少数民族的历史传统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需求,为不再成其为主流的传统文化留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是合理的宪政结构、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法治实践所能够做到的。[7 ]因此,继续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持自身语言文化生活方式等传统的自由都将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框架内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二)构建正义的内部族群权利关系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关系。法治的价值是权利义务关系的正义配置。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内在地蕴含着构建共同体内部正义关系的要求。构建正义的内部族群权利关系,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稳定存在的重要基础。通过法治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正义的族群权利关系,主要是建构平等的族群权利结构,消除各种形式的民族歧视,包括不合理的逆向歧视、取消民族身份的法律固化做法、建构有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法律制度机制等,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为宪法和法律认同共同体。

中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这是一种以单个民族作为单元的共同体民族平等思想,在中国的实践中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对推动少数民族的发展和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实行中,民族身份与公民权利关联起来的做法,很大程度上也强化了少数民族认同,弱化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具有一定的负面效果。同时,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在政策实践层面被解读和执行为少数民族在一切事物中的优先权利,乃至于在刑事犯罪方面对少数民族都采取了较之汉族宽松的刑事政策,民族逆向歧视的现象在中国的法律和政策中普遍存在,成为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和政策的一大特色。法律的逆向歧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不利因素,一方面,导致公民平等的原则因为民族身份的照顾政策而受到损害,身份权利泛滥形成了以民族为特征的民族身份政治,强化了少数民族对自身民族身份的认识和认同,弱化了对国家公民身份和中华民族共同体身份的认知和认同;另一方面,国家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一味照顾,使少数民族形成了一種依赖心理,不利于少数民族自身积极性和能动性的发挥,也一定程度上在局部地区形成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心理情感对立。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既需要着眼于当前法律所未规定的处理内部民族权利关系规范,也需要对已有的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法律权利义务规范进行修正。

构建正义的内部民族权利关系,需要重新审视民族平等原则与公民平等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主观意向与客观效果之间的矛盾,并作出更加合理的规定。民族平等原则在新中国成立后,对促进少数民族对新中国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认同和信任,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建构的深入,公民的观念成为国家的重要政治观念,少数民族不再是国家的边陲边民,而是国家公民。这时,一味强调民族平等的意义也将减弱,而公民平等的观念在国家政治中将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逆向歧视的法律和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经有点不合时宜,公民权利平等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少数民族权利的特殊保护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是民族平等原则的深化和发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内各少数民族公民而言,强调公民平等不仅不会对自身权利造成损害,还将有助于少数民族公民完全融入国家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中,成为不带民族标签的国家公民,对于自身发展是有利的,也有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强化,有利于少数民族公民对自己作为国家公民的认同。

(三)发展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制是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倾向和中国具体的历史传统相一致的。新中国成立初期,采取“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以俄为师”,苏联民族思想和民族政策影响了新中国初期的民族思想与政策选择。但是中国民族状况和历史传统与苏联完全不同,大一统的政治观念历史悠久,完全采用苏联民族自决的理念不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国情。作为折中,中国共产党采用了结合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此来处理中国的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制,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思想和中国历史传统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思想、政策和制度的核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本质是在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实行范围不同的自治,由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国家以社会主义国家建构为目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处于草创和起步阶段,各项制度法规也不完善。改革开放之后,国家以法制建设和落实政策为出发点,制定了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作为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过程中,显示了其制度的弹性和有效性,为国家处理民族问题提供了广阔的发挥空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给边疆少数民族及其地区发展提供了独特的制度优势。国家以少数民族区域为基础,制定和落实了一大批发展少数民族及其区域的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大力进行经济援助和建设,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了大幅提高,极大地改善了少数民族的生活境遇、社会环境和文化水平,应该说是成功和有效的。

但是也应该看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目标与实践之间并非没有张力甚至矛盾。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内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需要国家高度的政治能力和政治智慧,否则会导致自治名存实亡或者国家有分裂之虞。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这一点。如新疆和西藏一些叛逃到国外的民族分裂分子,就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幌子,谋求民族区域的所谓高度自治,给国家统一造成了一定的威胁,给中华民族共同体造成了潜在的损害。因此,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既需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制度,但是也需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做出新的解释和促进新的发展。

创新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制度承载形式,是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重要任务和目标。在法治的维度上,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制度表现形式,就是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各民族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认同,形成对国家政治制度的认同,形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不仅是一个文化精神的共同体,也是一个有着共同的宪法价值、法律价值、政治价值以及法治目标的政治共同体和法律共同体。中华民族法律共同体的建构,主要是形成对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的认同和遵从,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各民族对宪法和法律的认同高于对所谓民族习惯的认同,宪法和法律处于全部认同体系的最高位置,具有最高效力。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要以这个目标为核心进行相应的理念和制度调适,确保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各民族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认同。具体言之,就是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实施活动,不得同国家宪法和法律相违背,国家立法机构对一切民族立法都有审查权和撤销权,体现国家主权意志。同时,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要落实中央管制权在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威和效力,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不能因为民族区域自治而受到损害。

(四)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

宗教信仰是民族的主要特征,因其属于精神范畴,又经过长期的文化积淀和历史过程形成,具有精神性和稳定性。所以,宗教信仰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影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主要因素之一。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各民族有各种不同的宗教信仰,加之藏、维吾尔、回等民族宗教信仰单一,且人数众多,而伊斯兰教又属于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与世俗体系之间的分界也较为严格,更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带来挑战。新中国成立后,坚持宗教自主、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宗教政策,中国的民族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进程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仍然有民族分裂分子以宗教作为借口和手段,实施破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活动。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治理及其法治化,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重要内容,对于防范宗教恐怖和宗教极端势力蔓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等都有重要意义。

民族宗教事务治理的法治化,首先确定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的边界是宪法和法律。中国长期以来是一个世俗化的国家,政治独立于宗教并高于宗教,对宗教进行管理是历史传统。现代国家的基本原理是政教分离,这是公民思想自由和创造力的来源。中国政教分离的优良传统符合现代国家的基本原理,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在要求。首先,在政教分离原则之下,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国家对宗教进行管理,依法取缔各种非法宗教活动,特别是依法治理宗教极端势力、宗教分裂势力以及试图对国家政治施加影响的宗教力量,一方面保护合法宗教信仰的自由,另一方面保障国家安全不受非法宗教势力的威胁。其次,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需要持续推进宗教的中国化。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体系,和宗教规范体系都对社会成员行为具有影响力,只是影响力的效力和范围不同而已。因此,法治也要为宗教规范的作用发挥提供一定的空间,使宗教规范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宗教的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构建,是现代中国国家治理的题中要务。民族宗教事务因其棘手性质,在国家治理中处于重要地位。民族宗教事务治理的法治化,核心是推进宗教管理法治化,也是促进政府宗教管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突破口,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8 ]使纷繁复杂的民族宗教事务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得到普遍规范,统一在中国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下,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重大成就。

四、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价值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实质上是建构国家、人民、民族三位一体的现代国家要素体系,基本路径是融国家整体民族建设于国家法治建设之中,具有目标性和功能性的双重价值。目标性价值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建构提供了宪制法治框架,功能性价值与法治的功能密切相关,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提供了规范依据、整合手段和强制力保证。

(一)目标性价值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目标是最终在民族的意义上完成现代国家的构建,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确立宪制法律地位,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权化。中国国家建设的现代化目标,是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宪制体制,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中国宪制体制的民族主体表现形式。通过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宪法化,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法权主体对外代表中华民族,对内统合国内各少数民族,避免国内民族处于分散的状态。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提供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框架和路徑,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引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二)功能性價值

法治的基本表征是其规范性和强制性。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不同于文化建构与政治建构,具有规范和强制的属性。所谓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规范性,就是通过制度的形式,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各项建构措施提供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使得各项措施的落实都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有利于各项建构措施的顺利推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是一个国内各民族整合的过程。宪法和法律是民族整合的强有力工具,为国家各民族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实现有机整合,提供了手段和路径。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整合,因为宪法和法律的本身的属性,具有战略的价值,是最终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稳定长期存在的基础保障。

五、结 语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将是一个长期且综合的工程,法治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是重要路径之一。在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需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结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下来审视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对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宪法和法律思维、理念和规范进行不断修正,构建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相匹配的国家宪制体制和法律体系,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意识熔铸成为宪法法律制度,奠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永续发展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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