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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

2018-12-06赖勇龙

青年与社会 2018年30期
关键词:新常态机制

摘 要:目前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公司解散等股东退出机制过于局限,无法满足公司发展过程中越来突出的股东灵活退出的需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允许股东章程自由约定退股,允许公司根据章程强制回购股份,建立强制公司分立制度和授权第三方介入制度等新的股东退出机制。

关键词:新常态;股东;退出;机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现状

当前,法律规定的股东退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股权转让。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2)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通过公司回购股权而实现股东退出。《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并且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公司解散。①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②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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