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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

2018-12-06林桂燕

青年与社会 2018年30期

[案情]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 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向卢良照借款人民币20万元,因一直未归还,卢良照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将某某公司所有的浙JVY907小型汽车予以查封。2013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该车被查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阜林典当行工作人员,致使该车被卖至今无法追回。

(二)2013年至2017年,本院以(2013)台天商初字第02446号、(2014)台天商刑字第00047号、(2016)浙1023民初04324号等判决书、调解书判决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归还陈林阳、陈启红、崔军明等人借款。2017年10月11日,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获得某某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處给予该公司的拆迁补助款1242341元,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在明知该公司以及本人在某某县人民法院还有大量借款未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某指使被告人何某某携带身份证、银行卡、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始丰街道办事处办理拆迁补助款的领取事项,将该1242341元转入被告人何某某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何某某按照被告人周某某的吩咐,以将该笔拆迁补助款部分归还给徐某某,部分转账到洪小飞的银行账户等方式予以转移。

两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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