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一案
2018-12-06林桂燕
青年与社会 2018年30期
一、案情
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7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指定辩护人姚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温州市鹿城区马路上,趁被害人驾驶轿车路过时,故意伸右脚让车轮碾压,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造成陈某某右脚受伤的交通事故,骗取医药费等共计2172元。之后,被告人分别于2014年至2016年12月8日,窜至东阳市、温州市、路桥区、某某县赤城街道三江菜场以及环城西路,五次趁被害人驾驶轿车路过时,以上述方式骗取医药费等共计10974元。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二、审判
某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 2014年10月12日8時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温州市鹿城区民航路蒲鞋市菜场处前路段,趁被害人吴某某驾驶浙C67N78轿车路过时,故意伸出右脚让车轮胎碾压,使被害人误认为自己造成被告人陈某某右脚受伤的交通事故,骗取被害人医药费、误工费共计4134元。
2. 2014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路桥区粮库路与邮电路交叉口附近马路上,趁被害人车某某驾驶浙JH9979轿车路过时,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医药费400元左右。
3. 2014年10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某某县赤城街道三江菜场前路上,趁被害人曹某某驾驶浙JBH339轿车路过时,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医药费、误工费共计3936元。
4. 2016年12月8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某某县赤城街道环城西路西桥头马路上,趁被害人裘某某驾驶浙J5KB96轿车路过时,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医药费570.9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