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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网络反腐研究

2018-12-06丁西泠

青年与社会 2018年31期
关键词:谣言网民官员

一、“网络反腐”的兴起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要求“坚持无禁区、权覆盖、零容忍”,并提出“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等反腐败重要思想,蕴含着新时期反腐败斗争已经开始注重从法治角度进行“顶层设计”,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走向制度化,法治以其规范性、普遍性和强制性,已经成为反腐倡廉的基本方式——“永远在路上”的反腐败行动踏上法治反腐新征程。

(一)何为“网络反腐”

资讯时代,随着网络使用越来越普及,反腐也由传统领域逐渐扩展至网络,“网络反腐”应运而生。网络反腐,是指以公民为反腐败主体,以网络空间为载体,发布举报信息,政府等有关单位在网络空间核查贪腐线索;或者网民在非官方平台发布官员贪腐消息,引发舆论传播,倒逼政府等有关单位查处政府官员不当言行,通过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两种方式达到预防和惩戒腐败现象的过程。

(二)“网络反腐”的发展

网络反腐最初是由网民曝光一个个吸引大众眼球的腐败事件,得到有关机关的重视、迅速查处,有图有真相的网络爆料与各方网友福尔摩斯般的“人肉搜索”、抽丝剥茧般的还原真相、完善证据中,腐败官员逐一落马,引来网民欢呼,反腐参与性高涨,似乎反腐成为了一项全民事业。

后来,网络反腐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民众自发行为,得到官方的支持和鼓励,近年政府“网络反腐”举措主要有:2005年底,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向社会公众公开举報网址;2006年初,开放全国行贿档案查询系统;2007年底,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上线;2009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开通了全国纪委监察举报网站;2009年,中央党校出版的《中央党建辞典》,郑重收入“网络反腐”一词,此为网络反腐得到我国官方承认的标志性事件。

随着网络发展的日新月异,网络使用的日益普及,网络反腐也步入“快车道”,2013年至今,网络反腐更是全面深入发展,并进行着制度化的探索尝试: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意味着网络反腐制度化已经提上国家议事议程。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等先后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安全法》等,从法律层面为网络反腐制度化提供了保证。

二、“网络反腐”的特点

(一)网络反腐便捷高效、成本低廉

人们只要一条网线,一台电脑就可以在网上畅游,自由地在网络世界发表言论意见,举报、揭露腐败官员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以及其共同的非法利益联盟等事实比起以往去法院起诉、去公安报警、去纪委、反贪局检举、配合调查也更加轻而易举、快捷方便且成本低廉。

(二)网络反腐参与主体多元,监督对象广泛,载体丰富

正因为网络反腐比起制度反腐更加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反腐的参与主体也趋向多元化,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遇到贪赃枉法的不公平不之事上网吐槽已经成为常态,普通民众也逐渐成为网络反腐的重要主体,网络反腐创造了民主参与的新领域。网络反腐监督的对象也不单单是“老虎”,还有人们认为在处理矛盾过程中决定于己不利的“可能有腐败问题”的小官员,甚至办事员。监督的载体也日渐丰富,已经由最初的互联网载体逐步扩展到手机、数字电视等载体,网民揭发反腐也从原来的门户网站发展为微博、BBS发帖、微信群聊、公众号、网络视频网站等诸多途径爆料。

(三)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共筑反腐高墙,形成全面的反腐体系

传统的制度反腐是当今世界各国反腐的主要手段。制度反腐设计周密、发展稳健、运作有效,而作为新兴事物的“网络反腐”,则如燎原之火,存在突发性、选择性,其发展方向及效果如何,也同样难以预判,因此,制度反腐与网络反腐,两者各有侧重。如果能将网络反腐科学规制,促进其理性发展,积极搭建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的合作平台,则可构筑立体反腐监督网,形成较为全面的反腐格局。

(四)网络言论真伪难辨,网络反腐容易出现谣言、侵权等现象

网络反腐遵循的规律一般为“反腐信息公之于网—网民热议—舆论发酵—事件影响扩大—反腐相关机关介入—处理结果公布—真相大白”,反腐信息的公布是网络反腐的首要前提,公布的载体是网络,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高效性、平面化与非稀缺性让人人都是传播者、围观者,同时也可能会让许多网络反腐主导者义愤填膺的反腐爆料在资讯爆炸的网络世界中石沉大海,激不起一丝波澜。于是,为了获得更多网友的关注、传播,引起更多网民的激愤、共鸣,以形成舆论倒逼国家权力机关采取反腐行动之势,主导者就不得不在人们对各类资讯审美疲劳的网络环境下,采用更耸人听闻的标题、更极端的细节、更血腥的图片、更夸张的描述来推动进程。如此,曝光事件中的水分大增,真实成分大打折扣。有时甚至有网民为了报私仇、泄私愤而有意捏造、歪曲事实,无中生有,致使网络谣言大行其道,对官员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也在所难免。在目前网络反腐相关管理规范不足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若长此以往,被真假难辨的资讯裹挟着的网络环境让人们彼此的信任度不断降低,也会导致刚刚兴起的网络公共领域,如网络反腐,日渐式微。

三、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网络反腐的理性发展

(一)确立“良法善治”的网络反腐规制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将承载更多使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良法善治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治国理政的更高追求。所谓“良法”,就是有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善治”就是正确运用国家法律和制度体系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能力和成效。目前,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陆续出台,但仍然存在问题,有的对谣言和网络谣言过于敏感,理解偏颇;有的遏制网民言论自由,损害了网络包容平等的和谐环境;有的立法内容不明、模糊不清。因此,在网络反腐的立法、司法过程中,秉持“良法善治”之理念完善立法、司法进程,确有必要。

(二)网络反腐走出谣言之泥淖的立法建议

(1)对现有立法的修改。网络谣言的规制需要有法可依,因此最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如两高于2013年颁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并明确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则为“情节严重”,该解释出台之后,网民哗然。从中可见,我国对网络谣言的态度缺乏宽容、处罚严厉。如此一来,寒蝉效应显现。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突出,层出不穷的负面新闻事件导致政府公信力不高,甚至还曾发展出为平众怒而欲盖弥彰的“官谣”,使政府的公信力进一步下降,在防民之口的同时,又阻塞了网民质疑、讨论、批驳、交锋、求真的渠道,网民内心不认同,又不能或不敢在网络发声,容易加剧社会矛盾激化,并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若想让刚刚兴起的“网络反腐”持续发展、成熟,就应该修改较为苛刻的法律法规,放弃对所谓“谣言”的全面否定、坚决打击态度,营造一个自由宽松且充满活力的公共讨论空间,民主参与的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才有实现的可能。毕竟,“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与控制言论所能带来的理论上的、未经证实的利益相比,促进言论自由的利益要重要得多”。

(2)对解决“网络反腐”谣言的立法创新。依靠国家强制力管制网络言论,必然导致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和对公民意识觉醒的扼杀,因此,是否可以转换思路,从提高政府公信力入手,加强相关立法,如提倡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强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时应如实公布相关消息,如有“官谣”视情节轻重承担适当责任;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名誉权涉及公共事务、公共利益时,是否能成为网络反腐主导者的法定抗辩事由、举证责任应如何承担等等。只有权力机关将网络谣言当做消息来源之一而加以正视,广开言路,笑纳八方,才能让“网络反腐”走得更稳健、更长远,与制度反腐共同打造好结实坚固的“权力的笼子”,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法治反腐中国特色。

(三)推进网络反腐理性发展的司法考量

在司法领域,每个新闻媒体大肆报道的有关网络反腐谣言的司法个案都会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法官对相关法律如何理解和运用,对谣言发布者的言论自由与官员隐私权、名誉权出现冲突时的如何进行取舍以及对网络反腐认同还是反对的态度决定着很多网友对网络反腐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對法律信仰的构建。法官应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社会影响、社会期待与案件的社会导引作用,审慎地争取言论自由与法律管制之间的平衡。

对于网络反腐谣言的规制应慎用刑事公诉、自诉,合理使用民事侵权之诉。公诉是国家公权力的直接介入,只有当网络反腐谣言导致的官员名誉权、隐私权被损害的情形已经具有“社会危害性”,引发了社会混乱或者导致了国家利益损失才可以启动公诉。应防止“诽谤罪”成为国家公权力打压公民言论自由的工具。刑事自诉是指受到网络反腐谣言侵害的官员为维护自身权利,追究网络反腐谣言制造者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法官应明辨网络信息中的“事实部分”是否主要涉及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由此提出举证责任要求。前者应由权利受损的官员举证证明谣言制造者的“实际恶意”,后者则应由网络反腐谣言制造者对事实的真实性进行举证。至于网络信息中的“评论部分”的言辞过激或者讽刺夸张,只属于个人意见的表达,而不是对事实的描述,并非“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网络反腐谣言的民事侵权之诉是受到网络反腐谣言侵害的官员为维护其名誉权、隐私权,追究网络反腐谣言制造者的民事责任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需要有违法行为、行为的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网络反腐谣言所涉官员承担举证责任,网络反腐谣言制造者可以提出抗辩事由,如官员隐私权、名誉权涉及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等。

网络反腐作为民主参与反腐的创新领域,在蓬勃发展之初,像一个蹒跚学步的孩子,确有其不成熟、不完善、甚至娇纵任性之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政府机关、政府官员应持宽容的态度,像一位和蔼慈祥的长辈一样,合理规制,界定其“行为底线”之余,允许她多做尝试、自我管理、成长壮大。为“反腐”尽其所能,使“腐败”无处遁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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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23-525.

基金项目:文章为主持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项目资助计划《网络时代大学生人格权保护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研究方向:YQ2015211。

作者简介:丁西泠,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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