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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促进作用

2018-12-06黄婷婷

北方经贸 2018年7期
关键词:营业税税负增值税

黄婷婷,李 婷

(西南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成都610500)

一、引言

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为推动国家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需要社会大众积极加入创新创业队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深入民心,当代大学生作为创新创业的中坚力量更应起到榜样作用。创业主要分为机会型创业和生存型创业,作为思维开拓,敢想敢做的大学生,较多的是机会型创业,特点是高科技含量、高资金投入、高市场风险、高人力资源需求。而这一类企业多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或文化创意类产业,正是增值税的主要征收范围。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试点。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扩展到全国。如今,“营改增”已从当初的“1+6”扩展到“3+7”,在全面推行“营改增”的时代下,加快了我国经济发展结构的转型升级,其中创新创业类企业受其影响颇深。因此,探讨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下,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促进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营改增”前中国企业的状态

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我国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税制。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并行的税收制度的缺点日渐暴露出来,重复征税使得企业发展动力不足,甚至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经过一系列的“营改增”的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营业税自此退出历史舞台。

(一)企业的税负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转型关键期,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而企业的税负轻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税制造成重复征税等问题给企业带来了较重的税收压力,使得企业的发展动力不足。

首先,营业税交纳企业的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不能与销项税额进行抵扣,需要计入成本,但是产品销售时又需全额征收营业税,这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其次,在改革之前,增值税抵扣范围十分狭小,大多数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业均交纳营业税。企业新增的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这对企业成本造成不利影响。再次,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渠道和资格限制较大,许多企业在改革之前都不曾使用过增值税,因此,无法通过该方式减轻纳税压力。

(二)小微型企业的税负

小微型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参加者,占据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和机会。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底,中国小微型企业名录收录的小微型企业已达7 328.1万户;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每户小型企业能带动7-8人就业,一户个体工商户带动2.9人就业。由此可见,小微型企业的发展状态极大地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动力。

对于小微型企业,“营改增”前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额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对小微型企业而言,这项规定间接增加了税收,加重了小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其发展。另外,“营改增”之前,对部分现代服务行业的小微型企业来说,附加税是按照营业税(5%)的12%征收,其附加税的征收额较高。

(三)现代服务业税负

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东南沿海地区的用工成本迅速增加,原低成本、低工资以及低价格的制造服务业等优势已逐渐消失,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因此,只有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型,尤其是加快现代服务行业的发展,形成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发展结构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

在改制之前,中国大多数服务业被排除在增值税纳税范围以外,进行全额征收营业税——按照5%营业税(价内税)的税率纳税,且外购劳务承担的营业税不能进行抵扣,进而导致企业的成本过高而使其放弃专业化分工。这种现象严重限制了第三产业即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阻碍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三、“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解读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持有《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 000元为限额依次减扣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且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营改增”是指以前交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交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营改增”的推行,目的在于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能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负。“营改增”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样的抵扣机制将从深层次来影响产业结构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税率实行5级制(17%、13%、11%、6%、0),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四、“营改增”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积极作用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营改增”确实对降低企业税负具有正向积极的影响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为“大众创业”和小微型企业营造了较为宽松的创业环境。通过“营改增”实现减税和降低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议价能力和生存发展的能力,尤其是对资金不足,竭力降低创业成本的大学生来说,更是一剂良药。

(一)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创业热情

在校大学生上学期间可以通过获取《就业创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长达三年增值税优惠政策,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根据我国营业税的征税方式(应缴纳营业税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税适用税率)可知,在不存在扣除项目的大多数情况下,营业税上一环节所缴纳的税额,在下一环节中仍然被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中,造成了重复征税的现象。改革后,根据增值税计算的方式[应缴纳增值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率]可知,这种计算方法只针对相关环节的增值税进行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大学生创业前期普遍为小微企业,充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进制角色,根据国家相关增值税征收的规定,“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3%)的12%的税率进行征收,相较于之前营业税5%的税率来说,降低了2个百分点。税收负担的下降,能够提高该类企业的议价能力和生存能力,激发大学生创业的发展动力,对我国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现代服务业优势明显,优化创业环境

“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展到购买信息技术等现代服务的行业,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改变了原有的征税方式,降低了征税额度。同时服务出口享受与产品出口同样的出口退税待遇,鼓励各企业购买信息技术等现代服务和服务出口,大大提高了信息技术等现代服务发展水平和应用水平,促进现代服务业的蓬勃发展。

据统计,2012年以来,随着“营改增”地不断推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2012年的45.50%提高到2015年的50.50%。第三产业占全社会固定资产的投资比重由2012年的52.60%提高到2015年的56.60%。与此同时,2015年服务业对就业的贡献率约高出第二产业的20%,“营改增”的全面推开有效促进了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的发展。

在这个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民众创业热潮高涨,社会对创新创业类企业包容度更高,社会资源也逐渐向其倾斜,使其得到更优化地配置。作为创新创业的主力军,大学生的创业环境充满生机与活力,机遇与挑战并存。

(三)提升企业的经营绩效,促进未来发展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对创新创业类企业的综合经营绩效具有提升作用。其中对企业的偿债能力以及营运能力的提升作用较为明显,降税减费对创新创业类企业的经营绩效产生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创新创业类的企业可以调整其经营模式,将部分边缘服务外包,只保留核心服务,促进自身核心服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的提高,加快公司自身发展的转型升级。在全面推行“营改增”的时代背景下,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者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有挑战才会发掘成功的途径,因此,大学生们要紧跟时代的步伐,解读相关政策,抓住发展机遇。

“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是最基本的目标,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是最终目的。“营改增”的实施,将有效减轻大学生创业企业的税收负担、优化现代服务业创业环境、提升企业经营绩效,从而进一步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优化创业环境。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将会进一步掀起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浪潮,彰显我国蓬勃的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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