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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共表达权的法定性与边界

2018-12-05王生智

新闻爱好者 2018年11期
关键词:违法原则法治

王生智

作为拟态的公共空间,即第二社会的互联网,公众聚合就公共议题发表公共意见,形成极具规模的公意或众意。经过多年的互联网实践和观点辩争,政学两界在互联网的治理上渐成共识,即遵循法治原则,实行有限自由,在限制与自由之间依法确定权界。陈堂发所著的《网络公共性表达法治问题研究》(2017年12月由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以网络公共表达的法治权界为研究主题,对一些同类话题研究成果中未予深入或细化讨论的予以阐述,体现出法治思维下的应然性规则的设计与论证的思辨性价值。

自互联网媒体社会化使用以来,国内外相关话题的论著非常丰富。从价值与功能的角度看,根据所表达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网络表达分为政治表达与非政治表达,后者包括商业表达、娱乐表达与个人情绪表达;或者分为关乎公共利益且能够引发公共关注与兴趣的公共表达,与仅涉及个人利益且不能引起公共关注的个人表达。网络表达实践表明,政治表达与公共表达具有很大的交叉与重叠性,政治表达所关注的政治秩序的建立、政治权力的约束、政治利益的分配等均事关公共利益,能够引发较强的公共兴趣。从价值的重要性角度看,政治表达的社会共享价值高于非政治表达的商业或娱乐价值,因此政治表达的权界一直是政学两界的关注焦点与研究重点。

该著未将网络表达的自由或限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抽象的总体研究,也不对网络表达持绝对的自由或限制的立场,仅对以政治表达为主的公共表达的权界的法定进行专门研究。

一、网络表达的法治原则得以重点阐述

该著首先分析了当下对网络公共表达进行追责的有悖法治精神的非理性趋势,对网络表达不当追责的一些个案予以归类,并作定性描述,如起诉与审理环节中存在的诉因与审理标准的模糊,民事诉争的刑事化思维。由此,该著作提出了网络公共表达的三项法治原则,即侵害法益的事实客观存在并且可证实,适用明显与即刻危险的裁判原则,体现刑罚谦抑性。为了践行权利法定、据实批评和责罚相应的法治精神,论著主张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的违法言论应适用行为犯的犯罪成立条件,对其他违法网络表达则适用结果犯的成立条件,严格执行违法网络公共表达入罪的构成要件,避免非法律因素而降低网络公共表达的违法追责标准,将“危害社会秩序”客观化、确定化与精确化,并引入具有合理的“明显与即刻危险”非法表达入罪的裁判准则。

二、网络表达法治的诉讼制度优化

法治原則与诉讼制度的公义相互依存。一方面,法治原则是宏观的诉讼制度与具体的诉讼活动的正义导引;另一方面,抽象的法治原则经由具体的诉讼活动得以体现并发生法治效力。基于这种考量,该著作在提出网络表达的三个法治原则之后,对关涉违法网络表达的诉讼制度的以公义为旨归的优化提出建议,具体包括:坚持并强化程序正义;坚持诽谤罪的自诉制度,并顺应诽谤非罪化的国际司法趋势,对网络诽谤主要执行民事追责;由以侦查权为中心逐渐转变为以审判权为中心,并允许人民陪审员参与实质性裁判程序,实现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充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利。为了严格执行网络公共表达涉案的侦查与审理的程序正义,研究成果亦建议启动刑事检察听证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目前,社会学、政治学、法学、新闻传播学、网络安全等多学科的学者都在研究网络表达。而凝练出一个新颖的研究角度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具备较强的学术敏锐与深厚的学术积累。该著作以网络公共表达为研究客体,从违法网络公共表达追责的程序正义、法治原则与诉讼制度的优化与合法网络公共表达的民主价值及其法治保障等方面抽丝剥茧,层层推进,深入分析。全书论证严谨,分析理性,观点新颖,个案与理论知识信息量大。作为对策性研究,对优化互联网立法或执法司法工作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与表达权的法律边界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15ZDB144)

(作者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闻系副教授,新闻学与法学双聘硕士生导师)

编校:王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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