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发票以外其他单据货描的审核

2018-12-05廖起平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8年12期
关键词:内容

文/廖起平 编辑/韩英彤

实务中,发票之外的其他单据(不包括证明书)显示信用证货描规定货物本身以外的货物,或是因为显示的额外信息改变了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性质、等级或类别,银行一律可以提出不符点并凭以拒付。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对于发票的货描审核有严格的规定,但对于其他单据货描的审核则只做了一个概括性的要求。那么对于发票以外其他单据的货描审核具体应当如何把握呢?就此问题,笔者将结合实际展开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就发票的货描而言,ISBP745 C12 b条规定:发票不得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货物、服务及履约行为,即便发票中超出信用证所规定数量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或者样品和广告材料,都表明为免费,该规定仍然适用。另外,在ISBP745 C5条中又有规定:发票显示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描述的同时,也可以显示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相关的额外数据内容,只要这些数据内容看似不会涉及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不同性质、等级或类别。

而在发票以外其他单据货描的规定方面,ISBP745大多表述为:单据上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所规定相符的货物描述,或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不相矛盾的统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产地证,ISBP745 L4b.另有规定:援引其他规定单据中或原产地证明书,不可分割附件中显示的货物描述。ICC的用意在于:信用证实务要求原产地证明必须显示货物,或是如果没有直接显示货物则必须显示与信用证规定货描的某种关联,才足以确认其在UCP中的可接受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内容
内容回顾温故知新
内容回顾 温故知新
内容回顾温故知新
内容回顾温故知新
内容回顾 温故知新
内容回顾 温故知新
内容回顾 温故知新
引言的内容
引言的内容
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