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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亟待加强

2018-12-03

汽车与安全 2018年5期
关键词:受访者电动生产

我国电动自行车的产量及销量都非常巨大,它们小巧灵活、便利、易操作,成为短途出行最佳的交通工具。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屡现违法行为引发大量交通事故,一直为人所诟病。以致很多行人甚至是机动车对电动自行车都“敬而远之”。

八成受访者希望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 2008名受访者中有89.4%的受访者直言电动自行车不文明行驶现象普遍存在,83.6%的受访者支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64.4%的受访者建议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的巡查,59.3%的受访者建议规范对使用者的身份登记。

受访者中,63.5%的人拥有电动自行车,36.5%的人没有。来自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受访者占32.9%,二线城市的占42.9%,三四线城市的占20.0%,县城和城镇的占3.8%,农村的占0.4%。

北京市民余芳(化名)家中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天气好的时候,她经常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单位离我家6公里左右,没有直达的交通工具,骑电动车更方便省力。”余芳说,她在路上骑行时,经常看到一些电动自行车危险行驶,“有的外卖、快递运送员,一只手打电话,另一只手扶车把,车速还很快,我都替他们捏把汗。电动车逆行也很常见。我们小区里还有人私自从家中拉出电线给电动车充电。”

在北京上学的李思妤曾经被一辆电动自行车剐蹭到。“我骑单车在路口等红灯,后面一辆电动自行车蹭着我胳膊肘闯红灯过去,我险些摔倒。”李思妤说,此后她每次过马路,尤其是在一些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总要停下来左右观察,防止被一些突然冲出来的电动车碰到。

针对有关电动自行车不文明行驶的提问,72.8%受访者认为横穿马路是最常见的不文明行为;其次超速行驶、闯红灯和逆行也较为常见,其他还有:在机动车道行驶、携带超长超大物品、车体超重、自行改造车体结构等。

“我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进行了登记,但感觉对实际使用没有什么影响。电动自行车不像机动车那样,扣分超过12分就不能继续使用了。”余芳认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才能让电动车出行更加安全、便利。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调查中,64.4%的受访者建议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驶行为的巡查,59.3%的受访者建议规范对使用者的身份登记,54.4%的受访者建议在生产环节加强监督和质量检查,46.4%的受访者建议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行驶安全知识,41.5%的受访者建议加大对不文明行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承认合理性的前提下强化管理

目前,我国尚未在国家层面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专门管理。在地方层面,一些城市,如太原、海口等结合本地出行特点,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还需要进一步立法探索,以及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定位。

和机动车相比,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管理存在诸多难点,除了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管理,还有对电动自行车不安全使用行为的管理,如占用机动车道、超速行驶以及无证驾驶等。

肯定其作用是前提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交通所所长赵杰认为,从定位来看,自行车是城市中一种需要加以呵护的交通工具,而电动自行车是一种更加省力的自行车,从城市交通系统发展角度看,电动自行车是一种值得鼓励的绿色交通出行方式,应该在肯定其作用前提下,针对其事故频发、超速超载以及不按规定行驶等问题进行规范管理,以更好地发挥其正面作用。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鹏同样建议,在承认电动自行车存在社会合理性前提下,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相关部门要转换观念,更新管理方式。电动自行车的存在有其社会必然性。所以,采用“堵”的方式不能解决问题,还是要采用疏导的方式。在管理过程中,对于是否要设置专门道路等问题需要考证,然后制定针对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安全规范。

全环节管理

在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管理上,对速度的管理十分重要,在自行车道上超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会存在安全隐患。此外,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也应该是管理的重点。可以通过上下游联动,减轻在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管理上的压力。要卡住生产这第一道关口,不允许生产超速度、超规模的电动自行车。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电池的厂家,包括一些相关配件、充电器的生产厂家着手,检查整个产品质量是不是符合安全规范、是不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销售环节,应该禁止商家为了迎合一部分人追求速度的心理而加装提速装置。

另外应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尊重电动自行车存在价值的前提下,对违规违法行为应采取有力的惩罚措施、惩戒措施。

多方参与

各地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特点,组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的专项讨论。生产企业应从调研电动自行车的市场需要入手,通过技术创新,生产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电动自行车。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也应为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提供支持。此外,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的解读和宣传。

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超标电动自行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自行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并强调各级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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