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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地缘经济的思考

2018-11-30卢敏燕

炎黄地理 2018年11期
关键词:税收一带一带一路

卢敏燕

(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福建 厦门 361026)

共建“一带一路”,是中国基于自身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和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切实可行的倡议。税收服务战略与“一带一路”建设及其利益息息相关,值得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

1.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地缘经济的重要性

在发展“一带一路”地缘经济可供选择的工具包内,恰当的税收服务策略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通行做法和共享经济发展红利最为有效的途径。

1.1 全球税收治理影响力日益增强

国际税收体系是全球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安塔利亚峰会公报将国际税收列入“增强抗风险能力”部分。在遵循共同税收权益分配原则下打击国际逃避税,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已成为抵御国际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

1.2 防控国际贸易风险日益凸显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如马来西亚、印度、土耳其等针对中国钢铁产品,印度针对中国化工产品发起多次反倾销调查,而钢铁和化工产品均是“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物资,筹划基础设施建设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而非对产品进行税收补贴与反补贴,也许是突破贸易困境的可选方案。

1.3 共享经济发展红利日益重要

税收收入是沿线国家获取“一带一路”发展红利最基本的途径。通过共商达成税收协定,在成员国之间拓展相互投资领域、推动新兴产业合作、优化产业链分工布局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既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保护被投资者的发展权益,防范因税收权益归属不清而产生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红利损耗。

2.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地缘经济中存在的问题

“一带一路”是一种开放性的区域经济合作倡议,其核心是通过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实现共赢发展。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要求,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国内税制与国际税收治理的兼容度不够

在逆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税收治理机制出现失灵。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制度,不同投资国之间的超限额与抵免余额不能相互抵消,境外亏损弥补限制过严,核算调整计算应纳税额和抵扣限额,使税务机关和企业财务核算十分繁琐。

2.2 税收协定与地缘经济发展的匹配度不够

目前尚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未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加大了沿线国家跨国企业经营和投资的税收风险。“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比例远低于国内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水平,税收协定亟待更新、优化与完善,以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税收协调的实际需要。

2.3 税收征管服务与国际营商环境的友好度不够

我国在在全球税收治理的规则制定、话语权表达上能力有限,与日益增长的全球经济地位并不相称。税务人员对“一带一路”沿线西亚、东欧、北非等国家地区的涉外业务知识储备、国际税收协定应用能力、多元文化背景下的涉税资料处理能力有限,税务机关对国际税收治理经验不足,利用征管大数据进行国际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建立全面完整的贸易投资活动电子化户籍管理等工作都需要加强。

3.服务“一带一路”地缘经济的税收选择

建立完善符合国际税收治理和全球化经贸发展要求的税制,优化完善沿线国家税收协定,加强涉外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提升税收国际话语权,必将有助于寻求利益契合点和最大公约数,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

3.1 增强税收环境的确定性

首先,应加快税收法律制度的修订。根据“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优化调整和更新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结构,清理规范税收优惠,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降低税负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其次,加快与沿线国家税收协定的谈签和修订进度,从税种范围、转让定价安排、非歧视待遇设定、双边磋商机制建设等方面增强企业在沿线国家投资经营的可预期性,协调和明确税收管辖权,尽量消除双重征税。同时通过相互协商程序和税收情报交换条款,适时建立沿线国家税收协调专门机构,加深沿线国家税收领域的交流协作、加强税收征管合作,方便税务争端的有效解决。

3.2 降低税收竞争的有害性

首先,要鼓励并正确引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规范各国国内税制,促进广义上的税制一体化协调,消除因成员国之间税制差异而造成的产品价格扭曲;其次,加强各国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服务保障,跟踪对外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及时反映境外涉税争议,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就跨境纳税人提起的涉税争议开展相互协商;再次,完善跨境税收管理,重点加强对沿线国家“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的境外税收管理工作,以合作性遵从为基本理念,提示涉税风险,辅导企业合规经营,积极协调维护各国税收权益;最后,建立税收争端解决机制和税收利益补偿机制,对“一带一路”地缘经济一体化发展和税收协调过程中产生的利益不均衡不充分进行再协调再保障。

3.3 提升税收治理的话语权

首先,主动参与、加强合作,通过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税收领域对话与协调,从国际税收规则的追随者和适应者变为引领者和参与者。其次,借助既有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区域组织等,组织建立沿线国家税收协调专门机构,通过开展税收培训、举办专家论坛、互动交流研讨等,加深沿线国家税收领域的交流协作。再次,循序渐进地组织推进沿线区域税收安排,从反避税、税收情报交换等较易的专项领域税收协定,逐渐发展到较难的综合性区域税收协定,以适应沿线国家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最后,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组织举办国际税收培训、加快国际税收人才建设,积极传播我国税收思想、治税理念,共同营造有利于深化“一带一路”地缘经济建设的国际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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