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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适性合作模式下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成长的逻辑与反思
——以微马跑步协会为例

2018-11-26黄亚玲蒋宏宇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民办社团跑步

李 理,黄亚玲,蒋宏宇

主体性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原意是强调人的存在及创造历史的自动、自觉和自为的特性,对人的主体性的承认,使改革开放开始了“人的自觉”的大潮[1]。而体育社团主体性的彰显,是在我国全面深化体育改革的进程中,与体育治理理念的兴起和实践探索相伴随的,体育治理现代化建设这一目标内在的体现了对体育社团主体性成长的要求,“体育社团的自觉”成为了推动我国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前提条件。体育社团的主体性主要涉及的是体育社团在参与体育治理的过程中对自身角色的塑造和功能的发挥问题。参考学界对于个人和群体的主体性的基本定义,作为体育治理主体的体育社团,其主体性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拥有独立的社会地位,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权利,这是体育社会组织参与体育治理的重要前提;(2)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可以按照自己的目标来行事,其目标设定和运作过程中的决策方式都是自行决定的,不受其他主体的干扰和影响[2];(3)具备参与体育治理的能动性,能主动参与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并积极提高自身的能力以满足体育治理现代化建设的要求;(4)具备一定程度的价值性,能不断的开发自身在体育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并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3]。

体育社团的主体性成长与体育社团参与体育治理的实践有着十分紧密的关联,拥有一定的主体性是体育社团为群众提供多元化体育服务、表达体育诉求的重要前提。然而,从我国体育社团的实际发展状态来看,官办体育社团长期以来和政府存在较强的依附关系,而草根体育社团则因为不具备合法身份,难以获得政府认可和法律保护,二者在体育治理中的主体性均受到了一定限制。与其对应的是,以往学者对体育社团的研究,或集中在官办体育社团,如单项体育协会如何与政府脱钩,真正实现政社分离;或对草根体育社团抱以较大的热情,认为草根体育社团的兴起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体育活动中的政府主导色彩,预示着国家话语下的社会发育、体育本质的回归,而赋予草根组织以合法身份是其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4]。对于群众自发成立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拥有合法身份的民办体育社团却鲜有学者提及。事实上,尽管民办体育社团仅占我国体育社团的一小部分,但是作为一种兼具“合法性”与“自发性”的体育社团,部分民办体育社团却在参与体育治理的过程中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主体性。如本文选取的案例——微马跑步协会,自从全国第一家微马跑步协会于2014年在深圳成立以来,短短的4年时间,微马跑步协会迅速在全国兴起,并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成为一支异军突起的社会力量。

作为我国体育治理的重要主体,民办体育社团可能代表了中国体育社团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通过查阅相关媒体报道、微马跑步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并在广东、江西、湖南等省份,对部分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官员、微马跑步协会负责人进行访谈等,试图以微马跑步协会为案例,对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成长的逻辑进行探讨。认为,政府和民办体育社团之间的调适性合作推动了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的成长。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提高自身的体育治理能力,政府开始主动的培育和发展民办体育社团,而民办社团为了获得自身的良好发展,也采取了一些策略性的行动推动与政府之间的合作,这种调适性合作为我们理解新时代背景下国家与体育社团的关系变革[5]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

1 调适性合作: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审视

1.1 理论回顾: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争鸣

对于中国社会组织的研究,学者们大都习惯运用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以及法团主义(corporatism)2种理论模式。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掀起运用公民社会理论探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热潮,由于公民社会理论强调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以及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制衡国家权力的能力和对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意义[6]。因此,以公民社会为研究视角的学者们大都将目光投向草根组织,认为草根组织的兴起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公民社会的发育,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持法团主义理论视角的学者则认为,法团主义的模式更符合中国的现实,他们认为法团主义是一种“利益代表系统”,在这一系统内的社会组织由国家创立,并获得国家的承认和授权,他们通过让渡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来换取在系统内代表性的、协商性的垄断地位[7]。由于法团主义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和社会团体自上而下的形成模式,因此,持这种视角的学者通常选择官办社会组织作为研究对象。

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2种理论,都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我国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改革,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这2种根源于西方的理论,都在实际的运用中面临挑战。公民社会理论过多的强调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的抗衡,却忽视了持续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正在推动我国政府不断调整对社会组织的发展策略[8]。而法团主义则比较关注政府一方的制度安排,强调政府的权力和意志对体育社团发展的影响,却忽视了社会组织自身的行动策略对其主体性成长的影响。长期以来,对国家或社会单一维度的强调,也使得学界对体育社团的研究长期围绕着官办体育社团和草根体育组织进行,却忽视了近年来大量涌现的民办体育社团,既难以反映新时代背景下我国体育社团发展的全貌,也难以解释我国近年来大量涌现的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成长的逻辑。

1.2 理论突破:“调适性合作”模式的提出

事实上,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反映着不同类型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9],兼具“合法性”和“自发性”的民办社会组织无论是与官办社会组织还是草根组织,在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上可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更何况国家还有层次之分,对待社会组织的态度也存在着差异。基于理论争论的焦灼,部分学者开始突破“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的理论模式,试图通过直接呈现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以动态的方式来反映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他们既承认国家制度逻辑的主导功能,也认为社会组织能寻找到和国家制度逻辑的契合点,求得组织的主体性发展空间。邓莉雅等[10]认为,制约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因素中,最关键的就是它所存在的制度环境,以及它主动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前者决定了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后者则是社会组织的生命之源。唐文玉[11]以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这一民办社会组织为例,探讨了国家行为与民办社会组织生存策略对民办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影响。纪莺莺[12]则提出,国家和社会之间并不一定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对抗关系,而是可以通过“双向嵌入”实现“双向赋权”。在以上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郁建兴[5]提出了调适性合作的理论框架,他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的主动调适和社会组织的策略性行动共同形塑了当前我国的政社关系变革。

调适性合作模式的提出,为本文提供了良好的启示,可以用以解释我国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成长的逻辑。面对自身治理能力不足的困境,政府对待社会组织的态度并非是铁板一块,对于那些自下而上生成的民办体育社团,如果能够积极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国家倾向于支持这一类体育社团的生成和发展,并赋予其合法性和发挥作用的空间,而民办体育社团若能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策略性的开展与政府的合作,其主体性就能随之得到迅速的生长。因此,本研究认为,以微马跑步协会为代表的民办体育社团,之所以能区别于官办体育社团和草根体育社团,在获得合法性的同时,具备一定程度的主体性,既得益于政府的主动调适,也离不开民办体育社团自身的策略性行动。

2 “调适性合作”模式下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成长的逻辑

2.1 政府在制度层面的主动调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战略正转向更加柔性和激励导向的控制,以及更加实用的赋权[8]。继党的“十八大”提出“正确处理政社关系”,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纳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范畴以来,2016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首次提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国家层面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表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已经成为了我国政社关系发展的新方向。作为对政社关系的主动调适,我国政府在完善了社团登记审查制度的同时,也旗帜鲜明地肯定了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13],促进了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的成长。

2.1.1 完善社团登记审查制度,赋予民办体育社团以合法地位 获得官方认可的合法性,是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成长的重要前提。在政社关系不断发生变革的基础上,完善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制度、放宽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条件促使部分草根体育社团迅速向民办体育社团转变,为民办体育社团的主体性成长提供了具体的制度环境。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4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后,2016年8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总则第3条中规定,对以上4类社会团体实行直接登记制度。这一举措是对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形成的社团登记审查制度的重大改革。在中央相关精神的指引下,目前已经有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出台了以上4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规定,此举大大降低了民办体育社团登记注册的门槛。从民政部发布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来看,2012—2016年,我国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体育社团由15 060个增长至2.5万个,许多不具备官方背景的草根体育组织,正是在这样的契机下获得了合法身份。根据微马跑步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截止到2017年10月,全国一共有187个市县(区)登记注册了微马跑步协会,会员人数达到1 190 199人,其中江西省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微马跑步协会就达到35个。社团登记审查制度的完善使微马跑步协会这样的民办体育社团在获得合法地位的同时,突破了草根体育社团只能提供自娱自乐的“俱乐部产品”[14]的限制,有利于其在参与体育治理过程中的主体性成长。

2.1.2 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促进民办体育社团作用的发挥 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是我国全面推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动力。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都提出,“要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成为我国地方政府的核心职能,伴随着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国家开始自觉的放弃全能政府的角色,而转向政府和市场、社会共同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8]。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社会组织成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承接主体;2016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则提出,“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肯定。在体育领域,《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全民健身计划(2016—2010)》也明确提出,政府应当重新定位与市场、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将政府不该管的、管不了的推给市场和社会。事实上,在以上意见出台之前,在中央政府的默许下,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先于中央政府开展了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如广东省在2012年颁布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通过主动探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断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形成创新社会组织管理的“广东模式”[15]。广东省等地方政府对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进行的先行先试的改革,为微马跑步协会这类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成长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根据媒体报道和深圳微马跑步协会微信公众号的资料显示,从2014年成立以来,深圳微马跑步协会曾多次获得与政府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机会,如与政府合作举办了深圳市首届全民健身绿道行等活动。地方政府的主动赋权,促进了微马跑步协会这类民办体育社团在体育治理中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其主体性的成长。

2.2 民办体育社团的策略性行动

虽然说政府在制度层面的主动调适为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的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但是民办体育社团也并非只是被动地接受政府的制度安排。在政社关系不断改善的条件下,以微马跑步协会为代表的民办体育社团同时也主动采取一些策略性的行动,提升其在体育治理中的独立性、自主性、能动性和价值性,不但有利于自身主体性的成长,也加强了政府及其他体育治理主体对民办体育社团的认知与合作。

2.2.1 摆脱资源依附,提升组织的独立性 组织的独立性是指,组织在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方面主要依靠自身的资源[2]。在我国社会组织基本特征的研究方面,组织的独立性一直是学界较为重视的研究主题,而事实上,中国的社会组织普遍缺乏独立性也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官办体育社团对行政资源的依附使其独立性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草根体育社团往往也因为资源的短缺而转向对政府和其他主体的依附,而以微马跑步协会为代表的部分民办体育社团却非常注重通过以下途径来摆脱对政府和其他主体的依附,以提升组织的独立性。(1)组织核心成员的非官方背景。与官办体育社团不同的是,民办体育社团的核心成员一般由各类非官方背景的社会人士组成,如深圳微马跑步协会就是由41个经济精英发起成立的,协会的成员由社会各界爱好微型马拉松运动的社会人士组成,不为会员入会设置任何门槛。(2)多样化的资金来源,摆脱对政府的资金依赖对于民办体育社团独立性的保持显得尤为重要。微马跑步协会从成立开始,就非常注重通过建立基金会、与各类企业建立网络化的合作关系以拓宽资金的来源。根据微马体育基金会的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除了在成立初期就获得了41位发起人无偿捐赠的371万余元的公益基金外,截止到2016年7月份,微马体育基金会还获得了184万余元的其他资金捐赠,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各地微马跑步协会统一队服的发放和其他资助。与此同时,微马跑步协会还与国内的多家知名企业(如李宁、创维、中国联通等)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企业捐赠已经成为微马跑步协会日常运营资金的重要来源。微马跑步协会也鼓励会员为协会的日常活动提供资金和实物的支持,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对个人的捐赠给予表彰,以激发会员个人捐赠的积极性。正是由于微马跑步协会资金来源的多样性,使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政府和其他主体的资源依赖,保持了组织的独立性。

2.2.2 加强内部治理,提升组织的自主性 组织的自主性,意味着组织可以按照自己的目标来行事,其目标设定及自身运作过程中的决策方式都是自行确定的[2],保持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是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成长的重要因素。以微马跑步协会为代表的部分民办体育社团,十分注重通过加强内部治理的方式来提升组织的自主性。(1)组织发展目标的自主性。对于社会组织而言,一个清晰的组织性承诺是最为重要的[11]。微马跑步协会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也主动开展与政府和企业的接触与合作,但是,协会发展的目标始终由协会自行讨论决定,较少受到政府或其他主体的干预。如深圳微马跑步协会在成立之初就承诺,协会将在保证民间性、拒绝商业化的前提下,为会员带来阳光、快乐和正能量。(2)组织人事安排的自主性。微马跑步协会的人事安排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较少受到政府的干预和控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微马跑步协会也开始注重提升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各地的微马跑步协会都设置有法律顾问、文宣队员、队监、队医等职务,这些职务由本地的律师、教师、记者、医生和普通公务员等社会精英担任。(3)组织决策的自主性。各地微马跑步协会建立了较为严格的理事会制度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自我决策与自主提供体育服务的能力较强,较少受到政府干预,在内部运作过程和活动领域等方面均体现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同时,目前全国的187个微马跑步协会下属的1 328支微马分队,都通过“微马体育基金会”官方网站、“微马五公里”微信公众号平台等展开互动交流,虽然体现出了明显的跨地域横向合作的特征,但是各地微马跑步协会拥有决策权上的自主性,不受其他协会的干预。

2.2.3 强化专业能力,提升组织的能动性 在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以微马跑步协会为代表的民办体育社团充分借助中央政策文件的相关精神自下而上的推动与政府的合作,通过积极宣传全民健身、开展社团品牌化建设,以及与政府合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等方式强化自身的专业能力,体现了组织主动参与体育治理现代化建设的能动性。(1)强调协会致力于全民健身事业的社会责任。在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和健康中国的背景下,微马跑步协会十分强调自身在国家体育事业和全民健身事业中的社会责任,不但通过协会的官网、微信公众号积极宣传全民健身,还充分利用红军长征60周年、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等契机举办各类主题健身活动,表达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支持。(2)多途径开展组织品牌化建设。为了体现自身服务于全民健身的专业性,微马跑步协会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组织的品牌化建设。如邀请奥运冠军和各类社会知名人士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扩大协会活动的影响力;与其他体育社团、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通过不断地学习提升服务的专业化程度;创办深圳市微马跑步基金会的官方网站,以及“微马5公里”“微马TV”“微马画报”等微信公众号,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的同时,为协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3)与政府合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成立4年以来,各地的微马跑步协会除了利用微信对会员进行“叫早”服务,组织协会会员进行定期的晨跑、夜跑,参加各种马拉松赛事以外,还热衷于承办和举办各类群众性的健身活动,为政府分担了部分公共体育服务的职能。如2016年2月,贵州微马跑步协会在江口县举办了“梵净山新春祈福第一跑·万人微型马拉松”活动,来自北京、深圳等29个省市55个城市近10 000名微马运动队员参加了这次活动。微马跑步协会通过以上途径,向政府部门展示了自身提供体育服务的专业能力,加强了政府对协会的认知,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政府的肯定和支持。

2.2.4 扩展职能领域,提升组织的价值性 组织价值性的提升,是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成长的重要因素。为了实现组织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作为一个互益型的体育社团,微马跑步协会十分注重将自己的职能扩展到公益领域。(1)微马跑步协会确立了“公益、平等、健康、阳光”的社团使命,通过各种途径宣传自身纯公益的组织理念,各地微马跑步协会开展的公益跑活动均通过微马体育基金会及微马微信公众号“微马TV”等平台进行发布。(2)微马跑步协会也注重采取“行动倡导”的方式来践行自身的公益使命。微马体育基金会“公益资助指南”明确规定,在微马公益服务系统发起并开展的“公益活动”,经基金会认定后将按照活动签到人数的50%发放队服作为资助。近3年以来,各地微马跑步协会除了联合政府部门举办“禁毒日”“质量日”“学雷锋日”“环保日”“宝贝回家”“为下一代奔跑”等主题活动外,还积极参与抗洪救灾、灾后重建等公益性活动,获得了社会的赞誉和好评。如2017年2月,由深圳微马跑步协会举办的“为下一代体育奔跑—微马公益跑(暨川藏高原“理塘校园足球场”捐赠)活动”在深圳市深圳湾运动公园举行,本次活动得到全国各地微马跑步协会的大力响应,全国100个地市微马团队数10万人在各地同时参加了这一活动。微马跑步协会对公益使命的追求,不但提升了组织的价值性,也加强了社会对协会的认同和支持。

3 有限调适: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成长的反思

虽然,本文以近几年来快速发展的微马跑步协会为例,探讨了调适性合作模式下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成长的逻辑,但并不能据此就认为,一旦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出现,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成长的问题就迎刃而解。虽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呈现出更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也肯定了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受长期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监护型”控制[16]总体逻辑的影响,政治控制和社会稳定仍然是我国社会组织政策的核心,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呈现出“控制与赋权”并存的逻辑[8],这种有限的调适对民办体育社团的能动性和自主性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造成了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成长的缺陷。

3.1 政府的选择性支持限制了民办体育社团的主体性成长

受渐进式治理模式的影响,我国社团管理制度与实践存在“制度明确、实践宽松”[16]的特点,虽然当前中央政府颁布的重要政策文件都肯定了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但是这些政策文件普遍存在着“模糊发包”的特征,导致不同层级的政府对中央政策的执行表现出不同的执行思路[17]。这意味着,民办体育社团的发展将受到地方政府制度执行的影响。在宏观政策模糊性的影响下,出于政府公共发展和自身发展的双重制度逻辑[18],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对民办体育社团开展选择性的支持,不利于民办体育社团在体育治理中应有作用和能动性的发挥,限制了其主体性的成长。

3.1.1 对民办体育社团功能的选择性支持 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其在公共空间的功能主要表现为2个方面;公共服务的提供和公共利益的表达[11]。因此,在体育治理体系中,民办体育社团不但能为社会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还应当成为“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主体。然而在实践中,出于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需要,政府倾向于支持民办体育社团的发展,出于对权力的控制和部门利益的考虑,政府却倾向于对民办体育社团的公共体育利益表达功能进行限制,以维护政府的权威。以微马跑步协会为例,在访谈中,多位微马跑步协会的负责人都表示,地方政府一方面对协会积极参与公共体育服务表示积极的支持,如派政府领导人出席协会的重要活动、对协会表示官方的嘉许等;另一方面,协会参与监督政府、影响政府公共体育政策的机会几乎是没有的。在此情境下,微马跑步协会也十分注重压缩自身的公共体育利益表达功能,并降低政治上的敏感性。目前,各地微马跑步协会的交流平台都严禁会员讨论与政府及政治相关的话题,要求会员主动保持与政府目标及理念的一致性。总之,政府的选择性支持将导致民办体育社团倾向于在政府设计的道路下专注于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却主动限制了其公共体育利益的表达功能。

3.1.2 对不同类型体育社团的选择性支持 在我国,由于生成方式的不同,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出身、主要功能等与政府的资源支持(包括经费、合法地位的获得、社会资本等)之间有直接的关系,从而直接影响了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在治理体系中的平等地位[19]。由于不同类型的体育社团与政府的关系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导致政府呈现出对不同类型体育社团的选择性支持,限制了民办体育社团在体育治理中发挥作用。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为例,近年来,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背景下,各地方政府纷纷开展向体育社团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但是,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竞争性机制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在体制内的人脉关系以及政府的信任,官办体育社团在政府开展的采购和竞标活动中仍然处于优势地位,成为政府公共职能的延伸,而体制外的民办体育社团通常情况下并不能获得和官办体育社团平等竞争的机会。根据齐超对上海市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调查,2014和2015年上海市民体育大联赛的市场化招投标改革,承接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体育社团主要是官办色彩较浓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20]。某市微马跑步协会的负责人也在访谈中表示:“虽然说我们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了,也具备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资质,但是和单项体育协会相比,在竞争中我们并不具备优势。”

3.2 政府的隐性控制限制了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的成长

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地方政府对民办体育社团的发展往往存在着2种倾向,既希望其发挥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功能,又担心其社会组织若是成为真正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力量,其在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的同时又具有挑战政治稳定性的可能[21]。因此,政府在支持民办体育发展的同时,也采取了相对柔性化的方式对其进行隐性控制,限制了其主体性的成长。

在调研中发现,在培育和发展体育社团的过程中,政府更为看重体育社团的数量,却并不希望体育社团的发展规模过大。当个别民办体育社团在发展过程中呈现横向化和“社团合作”的特征时,政府就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干预,对其发展规模进行隐性控制,导致民办体育社团的自主性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以微马跑步协会为例,该协会在发展过程中曾试图通过跨属地的横向联合来扩展自身的活动范围和社会影响力,呈现出一定的“社团合作”特征[22],然而正是这种横向化的发展模式,引起了部分地方政府的疑虑。在访谈中,某县体育局局长对此充满忧虑:“虽然微马跑步协会表示各地的协会之间是独立的关系,但其相同的发展模式,统一的标志、队服和口号,仍旧让我们产生疑虑。深圳微马跑步协会曾经提出要在我们县召开全国微马跑步协会的年会,被我们果断拒绝了,微马跑步协会这几年在全国的发展速度太快,我们并不赞同我们县的微马跑步协会和深圳微马跑步协会联系太紧密”。而该县微马跑步协会的负责人则表示:“体育局领导曾通过多种途径暗示我们要控制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在这种背景下,微马跑步协会也表现得谨小慎微,开始主动改变组织运作的方式。如为了避免与《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中“不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等条款相冲突,同时也为了避免组织规模的扩大引起政府的担忧,微马跑步协会不设立全国性的正式机构,深圳微马跑步协会强调该组织与全国各地微马跑步协会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关系;同时,在全国微马跑步协会的会员大规模增长的同时,微马跑步协会采取了自我限制组织发展规模的策略,尽量以属地为活动边界,并以设分队和小队的策略缩小日常活动的规模。政府的隐性控制,使得部分民办体育社团在其生存策略中呈现出对政府的主动迎合,降低或曲解了组织的境界和追求,限制了其“主体性”的生长。

4 结语

“调适性合作”模式下民办体育社团“主体性“成长的逻辑,为我国体育社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发。政府在制度层面的主动调适和民办体育社团的策略性行动,是民办体育社团能突破官办体育社团和草根体育社团的发展瓶颈,在参与体育治理的过程中获得主体性成长的关键因素。以微马跑步协会为代表的民办体育社团的兴起,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体育社团发展的新趋势。然而,拥有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并不意味着中国体育社团改革和发展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在政府的有限调适下,民办体育社团的主体性成长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民办体育社团与政府的合作还不具备民主合作的内涵。在我国对社会组织“监护型”控制的总体逻辑下,民办体育社团要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还需要选择牺牲自身的能动性和自主性,以此来获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在政府的选择性支持和隐性控制下,民办体育社团只能充当政府的“服务之手”,游离于正式的体育治理网络之外。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民办体育社团若要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在参与体育治理的过程中体现出更强的主体性,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放低姿态,以服务者的态度给予更多的积极引导和扶持;另一方面,也需要民办体育社团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提高服务于全民健身、反映体育诉求等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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