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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公司担保制度势在必行

2018-11-25余尘

法人 2018年5期
关键词:效力主体法律

文 余尘

国内对于公司担保制度并没有专人以专著形式进行论述,期刊中的一些论文的研究视角均是局限在对《公司法》相关发条的规范属性进行分析。余尘的博士论文著作《公司人格论——以公司担保制度为中心》从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角度研究公司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这也是作者的创新之处

法人成为法律主体,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有一种说法,公司是股东的成年孩子。公司法人从出生那一刻起,就具备意思表示能力以及独立的责任财产。因此与自然人一样,法人也拥有独立人格。

法人人格权的产生

人格一词在英语中指personality,其来源于拉丁语persona,原指希腊戏剧中演员所戴的面具,后演变成指代面具之后真实的自我。罗马词语中也沿用了这一语词,但其义已延伸至“自由民”“享有法律地位的任何人”以及“声望和尊严”。但该词已侧重于指代主体具有各种不同的身份。这些意义已经与现代意义上的“人格”具有极为近似的含义。后罗马法中将用以表示“头颅”之意的词“caput”引入法律之中,用以表示法律主体最为重要的内涵即精神和物质的总和,用“caput”来指代法律主体的这种综合属性。

据考证,汉语中出现“人格”,首现清末民初著名学者章炳麟的《诸子略说》:“孔子平居教人,多修己治人之言,不求超出人格。”但这里“人格”一词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之意。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一词源自日文,系指法律主体所具有的精神和物质最为本质的属性,这些属性包括尊严、健康、身体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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