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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2018-11-23张纯瑜刘燕南林伟

卷宗 2018年33期
关键词:高校管理法治化问题

张纯瑜 刘燕南 林伟

摘 要:党的十九大之后我国全面进入法治化社会,作为人才培养的摇篮,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应步入法治化的轨道。本文通过对河北省五所大学的学生和辅导员为对象进行调查研究,得出目前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

关键词:高校管理;法治化;问题;对策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总体部署,即“依法”应涉及社会各领域,党的十九大引领“依法治国”新时代,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应摒弃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实现依法治校。在法律规范内对高校实行管理创新,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增强学生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 高校学生法治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对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存在问题的研究采用定量研究方法,以问卷调查法与访谈法作为调查方法收集数据,通过spss17.0统计软件整理和分析数据。

本次调查范围为河北省A市的两所大学以及B市的三所大学,调查对象为五所大学的学生与辅导员。其中,学生采取问卷调查法,采取多段随机抽样的方法,共发放问卷900份,回收873份,有效回收率为97%;辅导员则采取访谈法,五所大学中分别抽取6名辅导员(共30名辅导员)进行结构式访谈作为研究结论的依据。通过为时两个半月的数据搜集与分析,得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存在以下问题:

1.1 管理理念的偏差

法治化管理背景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应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但事实上所调研学校中呈现出的结果却并非如此。

在对学生的问卷调查中,当问到“你觉得自己与学校管理者的关系是怎样的”时,36.36%的学生认为仅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14.55%的学生认为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43.64%的学生认为是管理与服务皆有的双重关系,仅只有5.45%的学生认为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可见关于平等法律关系的认知远远不够。在对辅导员的调查中,只有4名辅导员认为应该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大部分的辅导员表学生需要老师的引导管理,然而一旦涉及到管理,则不可避免有不公平的因素存在。

《高等教育法》强调受教育者与学校的法律地位平等以及受教育者与学校之间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知识教育合同关系。而调研结果显示,辅导员和学生,在关于两者之间关系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1.2 管理程序规范的缺失

法治化管理要求管理程序的合法化以及规范化,但是在高校学生管理的实践中却存在程序规范的缺失现象。

在对学生的调研中,当问及“学校奖惩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时,71.6%的学生认为人为操作严重,19.0%的学生认为法治化运行,9.4%的学生不清楚。当问及“学生受到处分时,学校是否会进行听证或者申辩环节”时,仅有3.3%的学生认为学校有此环节,51.3%的学生则否定此环节的存在,另有45.4%的学生不清楚是否存在此环节,可见程序化管理的现状很不乐观。在对辅导员的访谈中,当问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规范时,大部分辅导员表示并不清楚,自身只是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工作。调查结果显示高校学生管理的程序并不具备合法性与规范性。

1.3 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健全

学生法定权利得以实现得益于通畅的权利救济渠道。然而,现实中权利救济的实施并没有达到其效果。

在对学生的问卷调研中,问到多选题“维权会遇到什么样的困难”时,58.18%的学生选择不知道应该向什么部门反映,61.82%比率的学生表示对维权的相关法规不了解,36.36%比率的学生表示并不了解维权程序,还有45.45%比率的学生表示维权根本得不到回复。

在对辅导员的调研中,只有5名辅导员表示学校设立的权益部门可发挥作用,大部分辅导员表示学校虽设有权益部门,但基本形同虚设,可见高校的权利救济机制并不健全。

2 高校学生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徑及其实现机制

2.1 国家各级立法机构尽快完善高等教育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首先需要建立遵循管理规律、反映学生权益的法律体系。这需要各级立法机关的介入,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多个层面。鉴于高校管理的实际,考虑建立高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法、基本法以及实施法。其中基础法涉及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的调整,基本法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晰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准确清楚规定学生学业标准、违纪处分的标准等,明文规定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实施法为具体实行学生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比如《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这些法律往往注重实体规范而非程序规范,因此还有必要建立学生权益维护的法律,救济途径及程序规定的法律,针对特定高校内部管理规定,也可作为管理法律体系的补充。

2.2 树立正确认知学生地位转变的新理念

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双重身份,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关系也兼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双重关系。当高校以民事主体身份与学生发生关系时,学校和学生的地位是彼此平等的,如有纠纷则采取民事诉讼;涉及到奖惩、学籍学位等,高校则为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此时双方为行政法律关系。由于实际中高校与学生的地位并不对等,高校管理法治化的重点应是规范高校的行为。首先应转变高校与学生关系的定位,摒弃“人治”思维,相关法律虽然给了高校一定的行政管理权,但是实际上高校更多的是承担民事主体的身份,倘若还以老眼光进行指导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在服务层面,高校和学生之间是平等的契约关系,而在需要行政授权的学籍学位等事项方面,高校则以管理者的角度对学生行为予以制约。在这种关系下,学生的实体权利将会得以规范化,也会促进高校和学生管理者发挥积极的作用。

2.3 高校程序正当机制的构建

只有相对应的程序作为保障,才能实现高校管理的公平公正,符合高校法治化的要求。所有涉及学生利益的行为例如奖励和处罚都需有完备的程序作为支撑,并且做到处理结果都告知学生本人。严谨合理的程序是高校法治的内在要求,建立严谨的高校学生管理程序须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将高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公开给学生,包括相应事件及证据、依何种规章制度会获得何种处罚、一定的辩护准备时间等,组织学生进行系统学习。事中参与即先聆听学生的辩护,并详细向学生阐释所做决议依据的规章制度,最后再给学生阐释的机会并组织听证,最终以事实为根据做出决定,整个过程保证学生的参与。事后参与即把处理结果送达学生手中,由学生亲笔签字,并告知学生救济权行使的方式和时效,整个救济程序结束后,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2.4 高校权利救济机制的完善

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的权利救济机制,是推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的重点。高校须再次审视现行的规章制度,不利于学生合法权益的制度须予以修正,以保证学生利益的最大化。高校应重视学务公开制度,使学生对高校的管理行为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评议权,增加学生工作的透明度。要在校内建立有效的学生权利救济系统,需要完善的校内听证系统和申诉系统,听证人员和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学生,保证程序过程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2]尹晓敏.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3]张世信等,行政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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