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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妆品十大新闻

2018-11-22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拟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化妆品 2018年10期
关键词:化妆品电子商务电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拟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拟修订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拟修订内容涉及第一、二、三章,共13条。包括“因原定义不准确,将体用化妆品概念由‘宣称用于身体皮肤(不含头面部皮肤)的化妆品’修改为‘宣称使用于如躯干和(或)四肢大面积皮肤的化妆品’”等。此次修订结合化妆品原料及产品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参考其他相关标准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六章中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试验范围、细菌回复突变的定义、试验原理等16条。此外,新规范还对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的试验用菌株要求、菌株鉴定内容、相关试剂配制内容、数据处理和结果判断内容等进行了修订。

点评:中国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化妆品安全技术法规体系的日益完善。

进一步完善国家药监局“三定”方案揭晓新设化妆品监督管理司

据中央机构编制网日前公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药监局新设化妆品监督管理司。

按照“三定”方案,国家药监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其主要职责包括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标准管理、注册管理、质量管理、上市后风险管理以及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等。

点评:作为,副司局级监管部门,化妆品监督管理司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化妆品行业的肯定与重视。

国家药监局:全面排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风险隐患从日前召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紧急召开干部大会获悉,国家药监局将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进行全面的风险隐患排查,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身体健康。

会议要求,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全力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社会安全稳定大局,对失职、失责、失察、不作为行为严肃查处

点评: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这是安全底线。

国家统计局:8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1542亿元 同比增长9.0%

国家统计局日前发布2018年8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情况。数据显示,2018年8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1542亿元,同比名义增长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6%)。按消费类型分,8月份,商品零售28026亿元,增长8.9%。

据数据,1~8月份,商品零售215977亿元,增长9.2%。在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中,吃、穿和用类商品分别增长42.7%、23.4%和29.0%。

点评:消费数据保持五个月个位数低位增长,反映出整体的消费市场行情不太乐观。不过,居民生活服务等消费增速高企,也给市场带来新的动力。

浙江自贸区拟打造化妆品国际贸易平台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与阿里巴巴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合作项目签约仪式,日前在浙江舟山召开。该项目旨在借助浙江自贸区“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制度新政优势,缩短化妆品进口备案周期,吸引更多“进口非特”化妆品企业落户舟山,实现国际品牌化妆品中国国内同步上新,推进“进口非特”化妆品产业园区建设,共同打造更加开放、高效、合规的化妆品国际贸易平台。

据悉,浙江自贸区阿里巴巴“进口非特”化妆品项目具体实施之后,国际品牌的化妆品新品通过一般贸易形式进入中国国内的时间将从之前的一年以上缩短到三个月,甚至是两个月以内。

点评:对于国内消费者来说,将有望在各大商场专柜、电商平台上同时买到国外上新的化妆品产品。

2017 年化妆品市场规模超3600亿元人民币 仅次美国

中商产业研究院日前发布数据显示,2017年全球市场规模达到4649.42亿美元,同比增速达到5.3%。同一时期,中国化妆品市场增速始终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比增速达到9.6%。2017 年化妆品市场规模达到3 616亿元,占到全球市场的11.5%,仅次于美国的18. 5%。

全球日化用品市场中,护肤品所占比例最大,达到26.75%, 其次是彩妆、护发用品、香水等。亚洲消费者对于护肤品类需求更为显著,尤其是美白类产品。

点评: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形象与颜值的时代,化妆品越来越成为一种刚性需求。

上海家化上半年净利3.17亿元

据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公布的2018年上半年财报显示,2018年1~6月,上海家化营收达36.65亿元,同比增长9.2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3.17亿元,同比大增40.89%。

综合尼尔森以及中怡康数据显示,2018年1~6月,六神在花露水品类中的市场份额达75.3%,同比增加2.5个百分点;在沐浴露品类中的市场份额为6.1%,位列第4;在清爽沐浴露品类中市场份额达26.8%,位居第1;在香皂品类中的市场份额达4.3%。

点评:控成本效果显著,家化利润大增。

菜鸟与联合利华合作升级打通数据链备战“双11”

日前,联合利华与菜鸟宣布启动智慧供应链升级战略,这意味着,全球领先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与智慧物流平台强强联手,打通大数据链路,将销售预测、生产计划、补货计划、智能分仓等“精细到每一款商品的颗粒度”。

自去年联合利华入菜鸟仓以来,双方合作的范围和深度迅速提升,影响消费者体验的两个核心指标:签收时长和破损率不断下降。目前,双方已启动“双11”备战。菜鸟将全面升级大促保障,尤其针对退货率高的问题,推出拦截“不下线”“零秒退”等逆向物流服务,解商家后顾之忧,也让消费者“买得放心,买得舒心”。

点评:从生产、销售到签收,这条链路上每天都有海量数据,其价值难以估量。

小红书新规严查广告违规宣传词

从2018年9月10日起,小红书平台将根据广告违规词限制,对化妆品、保健品、食品类商品的内容描述展开全面清查。

据悉,确认出现违规宣传的店铺将被判以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下架、流量管控、店铺冻结、扣除违约金等处罚。其中,关于化妆品广告违规宣传词包括以下:

1.特效、全效、强效、奇效、换肤、去除皱纹等绝对化或者夸大用语;

2.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医疗术语;

3.抗菌、祛疤、生发、减肥、溶脂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

4.纯天然产品等含有虚假性词意的用语;

5.数码、智能、红外线等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用语。

点评:做产品要实实在在,做宣传同样要实实在在。

强生公司爽身粉致癌案判决:赔偿22人47亿美元当地时间2018年8月22日,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巡回法院确认,22名女性针对强生爽身粉致癌的指控判决成立,判决涉及赔偿金额为46.9亿美元。强生公司表示将对此判决结果进行上诉。

8月23日,强生公司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公司将继续寻求上诉补救措施。强生否认原告指控,称其产品使用的滑石粉是安全的,此前该公司还表示,有信心在上诉时推翻判决。在8月22日晚,圣路易斯市巡回法院的Rex Burlison法官确认了2018年7月12日陪审团的决定,认定原告22名女性胜诉,其中6名已经去世。“我在此证明,这是上诉的最终判决。”

按照美国法律,强生现在能做的,是向美国密苏里州上诉法院提请审理案件。

点评: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

国家药监局发布32批次化妆品不合格通告8家标示企业否认生产

9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2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83号),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检验,标示为汕头市雪奇化妆品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生产的32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涉及标示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

汕头市雪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邦顿男士美白防晒乳和邦顿®男士保湿防晒乳(SPF30PA++),

高宝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委托方: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爽水润每日防晒露 (SPF42 PA+++),

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雅丽洁8杯水三源集萃护理系列美白防晒乳SPF25、雅丽洁美白防晒乳SPF25和清透活力防晒套装,

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好莉卡美白防晒露(欧贝姿)和卡芙兰隔离提亮防晒乳,

广州市欧珀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秋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男士·酷爽控油防晒霜,

广州市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莱仕防晒霜,

广州尚慧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洋甘菊·防晒二件套和丽雅堂美白防晒乳SPF30,

深圳市丽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丽纯防晒霜SPF20+丽纯修护精华,

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军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军医生®防晒露(SPF30+ PA+++),

广州诗妃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丽肤泉诗妃防晒霜(SPF30 PA+++),

广州莱仕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东洋丽化妆品厂制造分装)生产的莱仕防晒霜SPF30+,

肇庆市龙湖日用化工厂(广州三九科工贸实业发展公司监制/广东王妃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白补水防晒露SPF30,

汕头市澄海区雅威日用化工厂生产的美多莉雅美皙保湿防晒露SPF30+,

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谷幽兰防晒霜SPF30+,深圳市柔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柔妃(香港)国际化妆品集团〕生产的舒缓修复防晒喷雾SPF28,

广州市合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莹超凡嫩白防晒隔离霜,

成都荣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柏姿丹轻盈倍护多重美白防晒乳SPF30。

其中,经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标示广州市欧珀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秋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男士·酷爽控油防晒霜,广州市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莱仕防晒霜,广州尚慧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洋甘菊·防晒二件套和丽雅堂美白防晒乳SPF30,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军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军医生®防晒露(SPF30+ PA+++),广州诗妃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丽肤泉诗妃防晒霜SPF30 PA+++,广州莱仕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东洋丽化妆品厂制造分装)生产的莱仕防晒霜SPF30+,肇庆市龙湖日用化工厂(广州三九科工贸实业发展公司监制/广东王妃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白补水防晒露SPF30,汕头市澄海区雅威日用化工厂生产的美多莉雅美皙保湿防晒露SPF30+,深圳市柔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柔妃(香港)国际化妆品集团〕生产的舒缓修复防晒喷雾SPF28,广州市合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莹超凡嫩白防晒隔离霜,成都荣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柏姿丹轻盈倍护多重美白防晒乳SPF30等相关批次产品,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

处置结果

上述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湖北、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山东、安徽、福建、甘肃、西藏、海南、河南、江苏、天津、新疆、山西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35批次化妆品不合格资生堂、丝芙兰代理的防晒产品上黑榜

9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5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87号)显示,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等检验,标示为汕头市绮嘉化妆品有限公司、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生产(代理)的35批次化妆品不合格,涉及奥杰尼、露兰姬娜、梦蔻等多个品牌。

涉及的标示生产(代理)企业、不合格产品

广州市合盛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品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优歌防晒隔离霜SPF30和品姿防晒霜SPF35,

广州艾琪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爱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BLUE LIZARD防晒乳SPF30+(COOLING CUSHION 冰爽防晒CC霜)、BLUE LIZARD防晒乳SPF30+(BABY宝宝水嫩)和BLUE LIZARD防晒乳SPF30+(Sport运动型),

广州蔓蒽施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韩国玥之秘水晶防晒喷雾(SPF50+PA+++)和珍珠防晒喷雾,

汕头市绮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格兰杰润爽保湿防晒乳SPF30+、公子派男士抗黑保湿防晒乳SPF30PA+++、公子派抗黑水润防晒乳(SPF30+PA+++)、公子派男士劲爽水润防晒乳(SPF30PA+++)和金酷郎强效抗黑防晒乳(SPF30+PA+++),

温州珍瑞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韩国翰媛凝彩亮丽防晒乳(SPF30+PA+++)和水润矿物防晒霜(SPF 35/PA++),

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代理的美国奥杰尼防晒隔离乳液SPF30+,

天芮(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代理的法国天芮羽薄清透身体防晒喷雾乳(SPF30+ PA++)和天芮羽薄臻效润白防晒乳(SPF30+PA+++)。

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露兰姬娜Hold住骄阳补水修护组合、男士露兰姬娜防晒露(SPF30 PA+++)、有喜韩露美肌柔皙清爽套、梦蔻防晒霜(SPF30 PA+++)蛋宝宝水养型、梦蔻防晒霜(SPF30 PA+++)蛋白营养乳液型、露兰姬娜防晒露SPF30+、丽颜世家防晒霜(SPF30/PA+++)自然水光(喷雾型)和爱自己防晒套盒,

北京日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北京协和生物医药化妆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慧苑酷日清爽防护霜,

上海娇云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欧美姿水盈清透防晒霜,

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理的日本安热沙防晒露N(SPF30+PA +++),

其中,经生产(代理)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标示广州蔓蒽施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韩国玥之秘水晶防晒喷雾(SPF50+PA+++)和珍珠防晒喷雾,汕头市绮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格兰杰润爽保湿防晒乳SPF30+、公子派?男士抗黑保湿防晒乳(SPF30PA+++)、公子派抗黑水润防晒乳(SPF30+PA+++)、公子派?男士劲爽水润防晒乳(SPF30PA+++)和金酷郎?强效抗黑防晒乳(SPF30+PA+++),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理的日本安热沙防晒露N( SPF30+PA +++)等相关批次产品,标示生产(代理)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代理)。

处置结果

上述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上海、北京、浙江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代理)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新疆、安徽、甘肃、西藏、海南、河北、河南、湖南、山东、天津、浙江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电子商务法》出台化妆品行业有人欢喜有人忧

终于落地!经历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和修改、历时近五年,备受瞩目的《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敲定,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得益于电子商务的兴起,由于节省了商贸流通等中间环节的成本,化妆品产品的线上价格比线下价格具有优势,对消费者更具吸引力。2017年,我国化妆品零售额为2514亿元,其中网络消费规模达1691.13亿元。而在众多化妆品实体零售终端几乎被“电商”杀了个措手不及的同时,大量山寨假货的泛滥和维权的艰难也让电商屡屡遭受舆论的口诛笔伐。

2018年,历经近20年野蛮增长的电商,终于迎来了专项监管法规,而这又对化妆品行业意味着什么?该如何解读这部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

《电子商务法》为何经过四审才出台?

根据《立法法》,我国法律一般经过三审,但《电子商务法》却经过了四审。“因为和其他法律相比,《电子商务法》很复杂,它的涉及面广、规模大。”据《电子商务法》起草组副组长、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发展日新月异,《电子商务法》的制定过程是比较慎重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部法律避开了任何一个国家部委,直接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12个部委以及地方、行业协会共同起草。由此可见,这部法律背后利益之大、立法技术之难、博弈之复杂。据知情人士透露,在这个复杂博弈中,平台的发声是最强烈的,消费者和平台用户的感受和安危是很多委员关注的。

电子商务是新业态,要鼓励支持但不能搞特殊化

关于电商要不要工商登记、缴税的问题,近年来一直争论不休。对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电子商务,说到底还是市场交易行为,就应该遵守市场规则,不能搞特殊化。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这个大前提定了,一些曾经有过的争议就可迎刃而解。

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商与平台要各担其责

鉴于电商自身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那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商与平台的责任如何划分?“原来《电子商务法》写的是承担连带责任,这次提交的草案又改为了‘相应的补充责任’,最后出台的‘定稿’,是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尹中卿表示,对于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他不赞成。最后出台的定稿把“补充”去掉,改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别看就是两个字,但是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再到相应责任,这中间就体现了博弈。”

电商法落地,3000万微商可以被“正名”了?

从2013年底正式启动立法进程至今的5年,也是微商从繁荣到断崖式下滑,再到调整转型时期。此前,坊间关于电商法将为3000万微商“正名”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

电商法第九条规定,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意味着,微商、社交电商、网红等从业者或平台都被纳入到电商范畴。电商法并没有专门为微商、社交电商“正名”,只是将“微商”“社交电商”等纳入进法律监管范围。其实,与其说需要国家“正名”,微商更需要重构信任体系。

C端自营电商更受新法影响,淘宝店主或转行微商?

此前,个人开网店并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不少个人网店进驻各大电商平台几乎是“零门槛”。“电子商务经营者”概念的诞生,将强制个人网店也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些店铺在网络的市场运营规则几乎与实体店无异。

《电子商务法》在第四条中明确指出,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在不少微商人士看来,这次电商法新规影响淘宝C店的程度更甚,对于微商反倒没有太大影响。由于微信平台并不是开放式平台,特别是利用朋友圈卖货的微商并不像淘宝C店那么好征收各项税费。未来不少淘宝C店特别是代购店铺,极有可能将经营重心转移到微信端。

平台促销活动将更重视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的情况要承担责任,“应当知道”的要求比之前更严格一些。如“双十一”或者“双十二”的大促展位,直通车的链接,都要经过严格筛选审核。链接里如有明显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甚至是刚刚发生过的典型案例且链接里有明显侵权信息的,以淘宝的“打假力量”来说,是“应该知道”的。

目前《淘宝规则》的《淘宝网出售假冒商品认定和处罚规则与实施细则》规定,“对利用阿里妈妈营销推广平台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卖家,淘宝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升级处理。”正是对这一情况的针对性规定。相信今后会执行的更加严格。

重拳砸向假货,知名品牌生存环境优化

在公众眼里,电商行业是假货的“重灾区”。阿里巴巴今年初发布报告显示,2016年对18万个疑似售假店铺做了关店处理,2017年这个数字为24万个。即便打假成效明显,但每1万笔订单中仍有1.49笔为疑似假货。从国际一线品牌到国货G8品牌在电商中均有被仿冒销售的案例。

《电子商务法》的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通知平台对侵害方进行删除、屏蔽、终止交易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可以处200万以上罚款。

可以预见,备受知名美妆品牌困扰的山寨假货问题或将获得缓解。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是否意味开始向卖家征税?

在福建省电子商务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执业律师刘奕岑看来,这不是单纯的由《电子商务法》决定的问题。《电子商务法》确实为电商征税铺平了一些道路,但不是决定性因素。“《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征税问题肯定是有明确的效果。按照法律,电商应该缴税,平台也应该配合提供数据。目前没有征收的原因,恐怕还是对于小电商,对于新兴业态特别是能就业的新业态,在处理征税上要非常慎重,应该更多支持发展。”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工商登记和平台数据共享这两个义务,工商登记解决了征收对象问题,数据共享解决了征收手段问题。同时,针对电商,《电子商务法》中表述“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国家会保护小电商对于就业和经济的贡献,大卖家的税务成本的增长应该会比较小卖家明显。

代购或将无利可图,自营电商也得上税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在中国境内的代购要如实报税、纳税,跨境电商需要在采购国和中国两次缴税。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都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业内人士评价这一规定“堪称为对代购的致命打击”。“以化妆品为例,不少代购的利润空间便是各国之间的汇率及税收差,约30%左右。今后,利润在30%以下的化妆品代购便彻底无利可图。”

打击虚假宣传,实体店迎来新机会

《电子商务法》着重打击虚假宣传,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商经营者需要在醒目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而对于化妆品卖家来说,行政许可信息指的就是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等信息。

一直以来,由于对实体店产品备案的抽查更为严格,不少进口产品的上架周期往往要大大高于电商。据知情

人士透露,一些自营电商的进口商品几乎没有备案,特别是一些需要特证的产品,“如美白、防晒类产品在国外不需要特证的,而中国市场的备案时长往往需要8个月到1年。按《电子商务法》规定,此类产品未来在电商平台也一律不允许被销售。”

而对于实体店来说,显然欢迎更加公平的商业环境,这意味着更多的机会。

值得一提的还有,在处罚力度上,《电子商务法》对虚假宣传着以重手,“违反《电子商务法》的卖家最高可被罚 50 万人民币,平台最高将被罚 200 万人民币,造成偷税、漏税需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更高的罚款。”这意味着线上浮夸的宣传和疯狂的刷单将被监管,原本的不正之风有望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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