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里的9个“新词”
2018-11-20
支部建设 2018年9期
1.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监察法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源自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源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丰富发展,源自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重大创新,是全面从严治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我们要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相信我们一定能破解自我监督这个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
2.国家监察职能
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监委的神圣职责。监察机关从政府系统中分离出来,组建监察委员会,和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比如,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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