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中10个期限规定
2018-11-20
支部建设 2018年9期
关键词: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已正式公布并施行,以下这些时限规定需要在具体监察工作中注意和严格执行。
1.与案件无关的冻结财产的解除冻结时间(查明后3日内)。
《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2.与案件无关的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解除查封、扣押时间(查明后3日内)。
《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3.经批准后的技术调查措施有效时间(3个月+3个月+…)。
《监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4.留置时间(3个月+3个月)。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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