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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

2018-11-20

决策探索 2018年18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责任法隐私权

一、患者隐私权概述

(一)患者隐私权的内涵

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在接受诊疗的过程中,享有的要求医疗机构、医疗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因临床诊疗活动而合法掌握的有关自己的生理、内心以及其他方面的隐私不得泄露、不得非法侵犯的权利。

患者隐私权大致包含以下几方面:

1.患者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收集到的患者的姓名、家庭住址、性别、工作单位、出生年月、联系电话等。

2.患者的身体隐私。在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医务人员出于诊治病情的需要,往往需对患者的身体进行检查,然而这些活动必须严格限定在以疾病治疗为目的的范围之内。

3.患者的疾病信息。第一,患者所患的是何种疾病,特别是一些特殊的、比较容易产生道德非议的疾病,例如,艾滋病、乙肝等传染病,以及性病等。第二,患者的既往病史,曾经患过何种疾病,还包括其本人及家族遗传史等。第三,患者的病历、各种检查化验结果等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患者使用的药物。

4.患者的私人空间。患者在接受诊疗的过程中,出于治疗疾病的目的,经常需要在病房、手术室、检查室等场所暴露自己的身体器官。

(二)患者隐私权的内容

当前《侵权责任法》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隐私隐瞒权,患者隐私权还包括隐私支配权和隐私维护权。

1.隐私隐瞒权。隐私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患者对自己就医的隐私信息也享有隐瞒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接触到患者隐私信息的机构和人员,都应对该信息加以保密,免于患者受到信息被泄露的侵害。

2.隐私支配权。患者对自己的隐私享有支配权,可以允许医务人员了解其病情、个人经历,接触、检查自己的身体,进入病房等。患者上述支配自己隐私的情形是为了治疗疾病,这并不等同于患者放弃自己的隐私,患者对这些隐私信息依然享有权利,基于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做好患者隐私的保密工作。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患者可以维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一旦隐私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隐私维护权的内容包括以下3个方面:第一,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传播、利用患者的个人信息,对于合法收集到的患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允许,不得侵犯患者身体的私人领域。第三,对于患者的个人活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非法干涉、打扰。

二、患者隐私权在我国受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首次提出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但是规定得还不全面,它只规定了患者的隐私隐瞒权,对于患者的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并没有作出规定,且对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获取、使用、泄漏、出卖患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并没有作出规定,而这些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可见,《侵权责任法》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还不全面,需进一步立法完善。

(二)《侵权责任法》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欠缺之处

以下几种现象是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但《侵权责任法》并未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定。

1.临床教学、诊疗中侵犯患者的隐私。患者为了治疗疾病,常常需要告知医务人员与治疗相关的个人信息、身体情况、生活情况、过去的病历等信息,但这并不代表患者放弃自己的隐私权。在疾病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了解到的患者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这些隐私。在临床教学中,医生在接诊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疑难病例,在之后做讲座或者讲课时,有些医生会将这些疑难病例作为典型案例进行讲解,泄露患者隐私。再比如,医生为患者诊治的过程中,常常有实习生跟踪学习,实习生泄露患者隐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2.干涉、监视患者私人活动。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他人不得监视、干涉。医务人员可以从诊治患者的角度对患者的日常活动予以观察,劝阻患者不利于诊治的行为,但不得强行监视、干涉。

3.侵入、窥视患者私人领域。患者出于诊疗的目的,常需要配合医务人员将身体暴露在病房、手术室等地方,患者享有隐私支配权,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暴露自己的身体、暴露哪些部位以及向哪些人暴露,因此未经患者同意,实习医学生、病人等其他人员观看治疗过程,以及医疗机构在病房、治疗室、手术室等地方安装监控,是对患者私人领域的窥视。

三、《侵权责任法》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完善对各种侵权形式的规制

1.增加诊疗过程、临床教学中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患者对自己的隐私享有支配权,患者如果明确表示允许医疗机构将患者的隐私作为教研病例,医院才可以使用该病例进行临床教学,否则将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权,从而可能使医患关系变得更加紧张。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如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有各种形式的侵权,甚至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损失。对此种侵权形式,法律应加以详细规制,让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

2.预防监视、干涉患者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应该限制医护人员过分干涉、监视患者私人活动,以防侵害患者的隐私。对于必须对患者进行监护的,要严格规定其监护的范围、程度。否则,应由医疗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医护人员个人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由医院和医护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3.完善患者隐私权与相关利益冲突协调的规制。患者隐私权与其他权利有时候存在冲突,应对此加以系统性的规定。这种冲突的表现形式多样,比较典型的有患者隐私权与医疗知情权、临床教学权、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冲突。

我国当前的法律条文虽然对医疗活动作出了一些规制,但还没有形成体系;虽然也对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比较分散且规定得过于抽象,大多是原则性的保护,缺乏具体可操作性。随着患者隐私权受侵害的现状越来越突出,使得医患关系更加紧张,甚至进一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通过《侵权责任法》对保护患者隐私权作出明确、完善、具体的规定,完善患者隐私权的内容,细化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责任主体,协调患者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二)细化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一,停止侵害。人格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则难以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弥补,应当尽量预防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发生,因此,《侵权责任法》应当将停止侵害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首要民事责任方式,适用停止侵害措施及时制止行为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有效地避免或者降低损害结果。适用停止侵害的方式,要注意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停止侵害的字面意思来看,停止侵害针对的是正在发生中的侵权行为,假如侵权行为已经终止或者尚未发生,则不适用停止侵害的方式。二是如果患者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停止侵害的要求,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三是停止侵害这一责任承担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如果侵权行为还给患者造成了其他的损失,停止侵害也可以与其他责任方式合并适用。

第二,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上的赔礼道歉是指法院通过判决强制被告人向受害人道歉,这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话语责任。对于受害人来说,侵害人的赔礼道歉行为使受害人受伤的内心得以安慰;对于侵害人,通过赔礼道歉使得侵害人认识到侵害行为的错误,以避免类似行为再发生。虽然人格利益一旦受到侵害难以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弥补,但有时赔礼道歉给受害人带来的心灵上的抚慰,是其他责任承担方式不能相比的。在患者隐私权受侵害的案例中,应当对赔礼道歉的方式和场所作出限制,这样才能使受害人免受二次侵害。

第三,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侵害人是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但对赔偿的标准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和加害人往往对赔偿的数额产生争议。患者隐私权受侵害的结果,主要表现为精神痛苦,有时也包括因隐私权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这里主要是指受害人因为隐私被泄露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而产生的其他疾病的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等;还包括受害人进行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等),给予被侵权人物质补偿可以对受害人起到一定的安慰作用。因此《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赔偿的标准及其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解决现实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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