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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增加行政强制措施条款的建议

2018-11-19郑伟

团结 2018年1期
关键词:印刷品印刷业强制措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实践中行政执法机构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扣押财物、查封场所等。目前的印刷执法对于现场发现的涉嫌违法印刷品尤其是包含违禁内容的印刷品很有必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印刷执法主要依据的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并没有设置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条款。这就需要转引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上给印刷执法带来不便,主要表现在:

一是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限只有7日,并且是自然日。采取该措施的话,执法人员需要自采取措施之日起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期限过短,不利于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

二是引用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实施扣押措施的话,时间可以长达30日,并且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但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的效力只针对出版物印刷行为,对于印刷场所发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它印刷品无能为力。并且,引用 《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去办理印刷场所案件,实践中执法机构内部存在争议,相当多的观点认为对于印刷场所采用 《印刷业管理条例》这部专门法规办案更为妥当。

因此,建议效仿《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做法,对现行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增加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条款,具体可表述为 “印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印刷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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