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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改革质疑

2018-11-16谢小剑

东方法学 2018年6期

谢小剑

内容摘要:将批捕与起诉职能设在同一部门,正在成为当前检察院内部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是影响检察制度发展的重要问题。然而,“捕诉合一”以强化引导侦查,密切侦诉关系为前提可能导致侦捕合一,从而使批捕丧失中立性,削弱侦查监督。“捕诉合一”不当拔高了逮捕证明标准,进一步促使“够罪即捕、一捕到底”,还损害了审查起诉对逮捕案件的制约。为司法效率牺牲司法公正,得不偿失。未来,仍应当坚持检察院捕诉机构分离,并剥离批捕权的追诉职能,通过强化公诉部门直接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提高案件质量。

关键词:“捕诉合一” 引导侦查 诉讼效率 侦查监督

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检察院行使逮捕权。同时,检察机关又是唯一的公诉机关。大部制改革时,许多检察院将审查批捕和公诉职能放入同一部门,实行“捕诉合一”。虽然学界多持反对态度,〔1 〕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 〔2 〕似乎有推进“捕诉合一”之意,“捕诉合一”的学术争议日渐激烈。笔者也持反对态度,认为现有“捕诉合一”的论证逻辑存在重大问题。与域外不同,我国的捕诉关系要放在法律监督权的框架内思考,还要处理捕诉和侦查监督的关系。同时,我国公诉权虽然不包括侦查权,但“捕诉合一”以密切侦诉关系为目标,需要思考其给捕诉权配置带来的冲击。对“捕诉合一”改革需要从上述视角展开理性反思。

一、捕诉关系变革的历史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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