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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的国际信用证应用

2018-11-15孙琳琳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8年16期
关键词:第三国电建承包工程

文/孙琳琳 编辑/韩英彤

对基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国际信用证,尤其是在工程物资需要从第三国采购的情况下,受理信用证开立的银行须加强对海外承包工程收付汇真实性的审核力度,以确保申报类型及数据真实、准确。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境外承包工程的流程一般为:海外业主发布招标公告;国内承包企业(具备海外承包工程资质)投标并中标后,与海外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ETC)。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物资的采购、安装、调试事宜。承包工程物资的采购,根据海外业主的要求,可区分为第三国采购和国内采购两种方式。海外业主的工程价款结算通常是按照里程碑(即承包工程进度)制定付款时间表,分段付款至国内承包企业。对于国内承包企业来说,无论是对第三国采购工程物资,还是对海外业主支付工程价款,都可能采用国际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此类情形下的国际信用证与普通的货物贸易项下的国际信用证相比,其付款要求及单据条款设置均存在较大差异。为充分了解对外承包工程中国际信用证的应用特点,本文将主要讨论境内承包企业从第三国采购物资的情形。文中基于境内承包企业的角度,将从第三国采购物资时采用的国际信用证视为进口信用证,将海外业主支付工程价款的国际信用证视为出口信用证。

国际信用证应用解析

在对外承包工程中,海外业主通常会要求使用国际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应用于境内承包企业在第三国的物资采购及业主海外工程价款的结算。境内承包企业为确保资金周转能力、减少资金垫支,通常会倾向于将海外业主支付工程价款的出口信用证与采购工程物资的进口信用证匹配使用。应用于对外承包工程中的国际信用证通常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交易金额大、时间周期长。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项目多为电力、交通等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合同金额大都超千万美元。而从第三国采购的工程物资通常为尖端设备,价格高昂。考虑到自身财务实力的限制,无论是海外业主还是境内承包企业,对银行资金的依赖度均较高。因此,通常会占用自身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开立大额国际信用证用于对外支付,以缓解资金周转的压力。另一方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通常要经过前期准备、编写实施方案、采购物资、现场施工、调试验收等阶段,合同执行期一般较长,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承包合同极为常见。为覆盖整个基础承包工程,国际信用证的效期也较长,尤其当包含工程项目调试验收阶段的价款支付部分时,效期通常都在一年以上。

二是分批支付按时间节点。常见货物贸易中的国际信用证分批支款,是基于货物的分批装运:对应每一批货物,提交相应的运输单据,支取信用证下对应的款项。而对外承包工程中涉及的进口信用证(用于第三国采购工程物资)的分批支款,则多以采购合同签订后的时间长度为标准来划分支付节点,按合同总价的固定比例,分成数期支取信用证款项。每期付款期限通常为即期付款。对外承包工程中的出口信用证(用于海外业主支付工程款),则是按照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里程碑,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规定信用证款项的支取。其按时间节点支款的特点更为明显。同时,上述信用证按时间节点支款时,要求提交的单据较简单,通常凭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及验收证明等,即可支取相应款项。

三是起运/卸货港口的填写不同于一般的货物贸易。按照海外业主对于工程物资规格和型号的要求,境内承包企业通常从第三国采购部分尖端设备用于项目所在地的工程施工建设。采购设备通常从第三国直接运至工程项目所在地,不经过我国港口。也就是说,虽然是境内承包企业从境外采购相关的物资设备,但信用证中所体现的起运港和卸货港则均为国外港口。作为工程物资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海运提单,通常并不要求在信用证支款时提交,而是直接由物资提供方寄往施工项目所在地,且提单中起运港和卸货港的显示,也与信用证中规定的港口一致,并无货物经停中国港口。

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

四是国际收支申报有不同的要求。对外承包工程项下采用国际信用证作为资金结算的方式,其资金收付的国际收支申报规则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境外承包工程业务操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申报。《指导意见》中区分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可能涉及的不同跨境收支场景,对各类情况的申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1)境内承包方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实体的境外承包工程,基本申报在服务项下;(2)境内承包方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实体的境外承包工程,基本申报在直接投资项下;(3)境内承包方全权委托境外公司实施建设工程的,视为服务外包,申报在服务项下。

案例分析

我国某电建公司与海外业主签订了海外电站建设承包总合同(ETC),由电建公司作为承包方承接海外(印度尼西亚)大型电站建设项目。在海外承包总合同中,海外业主对该大型电站项目所需的机组设备品牌和型号给出了明确的采购要求和规定,由境内承包方(即电建公司)负责从瑞士采购,由瑞士设备制造商设计、生产、检验调试后,直接运至项目所在地(印度尼西亚),用于当地电站项目的建设。

根据上述ETC电站项目对设备的需求,电建公司与瑞士A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共采购两组设备(每组设备包括燃气涡轮发电机、余热回收蒸汽发电机及蒸汽涡轮发电机)。瑞士A公司作为设备卖方,负责设计、采购设备零部件并生产制造设备。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见附表。

其中30%的合同总价部分采用即期付款信用证结算,在合同约定中是购买设备的预付款。根据合同约定,该部分预付款使用信用证结算,分8部分支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付款时间节点从合同签订日后1个月开始,逐月按比例支付(5%或是3%);最后一笔付款时间在合同签订日后第9个月。该信用证中,每部分款项的支取,仅须在信用证项下提交受益人出具的发票即可。收到30%预付款后,瑞士A公司开始分批发货,电建公司将继续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按比例在银行陆续开立国际信用证用于支付后续设备款项。瑞士A公司之所以要求电建公司以开立国际信用证的方式支付预付款,是希望能通过银行信用的加入,保证电建公司的预付款能根据合同要求的节点按时支付,以保障其能收到货款并用于设备的设计及制造。

除预付款部分外,其他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三部分价款,分别对应前述不同类型的发电机。信用证款项的支取,均为按照时间节点(里程碑),凭借受益人提交的发票、设备检验证明、设备生产制造进度表等单据用以兑付。因采购的发电机将直接从瑞士运往工程项目所在地印度尼西亚,故体现发电机发运的海运提单将由瑞士直接寄往印度尼西亚,以便于项目当地凭借提单提货后,直接用于电站施工建设。信用证中对于按时间节点、分批支取款项的单据要求,也仅是受益人出具的发票、检验证明类文件等,并不要求提交海运提单。

综上,对外承包工程与国内工程相比更加复杂,风险也更大。采用国际信用证作为采购海外物资以及业主支付工程款的结算方式,通过引入银行信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项目各当事方的资金支付风险。但基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国际信用证,尤其是针对工程物资需要从第三国采购的国际信用证,其付款时点的设置及单据要求,均与常见的货物贸易国际证存在较大区别;因此,需要受理信用证开立的银行加强对海外承包工程收付汇真实性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承包工程的《指导意见》,完善国际收支申报,确保申报类型及数据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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