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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税立法的相关探讨

2018-11-15/

长江丛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出让金使用权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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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税法推出尚需时日

房地产税问题是国家新时期所关注的一大重要问题。自2015年3月以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施行,已经为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并且,由于《立法法》的修改也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法制定的原则。从税收法原则角度来看,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开展,可以为国家税法体系的完善提供帮助。受税收法原则的“法定原则”属性的影响,制度设计成为了税法立法中的关键要素,它对国家税法体系的实效性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以房地产税为例,征收范围的明确,是房地产税制度建构过程中的重要内容。针对税法体系建构过程中所遇到的新问题,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在2015年国家财政预算草案报告中提出了这样的方案:“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计划安排,配合做好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船舶吨位税等立法工作。”根据这一观点,国家在房地产税领域开展的立法工作的总体框架和要求局优化最大一致性的特点此案,但是在立法工作的具体要求方面,不同人士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如果各方没有就房地产税税的总体框架和要求等方面达成共识,国家在房地产税领域需要持有更为谨慎的态度。

在历年“两会”,与房地产税征收话题有关的讨论居高不下,并且持有不同观点的人们各抒己见。认为不该征收的一方表示,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形势还不明朗,尤其是房地产业上下游的相关产业非常广泛,一旦出台房地产税很容易导致其他相关行业受到牵连,对于人们的就业情况造成较大的影响。并且,从我国在上海、重庆等地的房地产税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效果来看,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房产税的收入在地方财政领域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认为改征收房地产税的代表们认为,我国地方政府需要关注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框架的构建。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营业税税种向增值税税种的转化,已经为分税制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现阶段分税制需要在省级以下的地方得到落实,在分税制实施以后,房地产税需要成为营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征收房地产税的措施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开展,也能够将房地产的财政收入进行合理规划与利用,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于国于民有利是立法的根本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表示,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还需要进行不断的研究论证。他表示,对于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还是非常谨慎的,对于广大人民的呼声、大家关注的焦点也一定要充分的进行考虑。在这样的提议下,大量的网民针对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很多的网友反对针对普通民众征收房地产税,主要的观点就是“征收房地产税属于重复征税”;而且我们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在这一基础上征收房地产税不合理;还有的认为目前征收房地产税非常的复杂且混乱,必须要明确房地产税征收的目标。通过这些网民的意见进行统计,能够发现,大部分的网友所关注的内容集中于法理层面。发力曾弥漫因素是网络舆论中的房地产税问题的争议焦点。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以后仅仅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限仅为70年。商品房的销售过程是可以被看作是交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过程。人们缴纳相关费用以及房屋契税以后并未获得土地产权。国家征收房地产税实施以后,土地产权并没有归属于个人,却还要求个人支付房地产税,这样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来看,针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国家仍然需要采取免纳房产税的措施。自2011年以来,上海和重庆两地处于调控楼市的需要,开始开始针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但是从这一措施的实施情况来看,针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措施的落实,在影响居民正常的住房刚性需求的同时,已经导致了很多方面的问题。抑制房价与增加地方税收的关系不紧密,而且房产税在征收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在这一基础上,中央停止了关于房产税试点地区的扩大,进一步积极转变为积极推进房产税立法工作。

三、支持与反对房地产税立法的合理性

针对目前针对房地产税立法出现的两种不同声音进行分析,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根据一些支持房地产税征收着的观点,房地产增值税是地方政府的公共设施投资的产物,对于国家而言,房地产增值税既可以在拥有环节征税,也可以在转让环节征税。因而与房地产有关的不同增税方式并不存在实质性区别。房地产增值税的征收,可以为政府公共投资的价值的实现提供一定的保障,并且在转让环节进行征税具有很多方面的好处。比如,在转让环节进行征税能够有效的实现价值增值,投资收益的实现,可以被看作是房地产增值税的主要征税依据;在拥有环节则主要为了保证个人的居住,提供更加便利的生活,所以不宜征税;国家在房地产转让环节进行征税的征税依据为增值收益,基于增值收益的征税机制的构建,可以为征税机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供保障。这一征税机制也具有着执行便利,易于推广的特点。从这一征税机制的实施来看,给予增值收益的征税依据可以为并且社会所广泛的接受。如果将征税措施应用于拥有环节,房地产税征收机制的现金流支撑的稳定性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房地产领域的投机问题是影响

住房刚性需求的重要因素,在房地产转让环节进行征税是控制房地产市场投机问题的重要措施,这一措施的出台,可以在鼓励民众拥有自住房产的基础上,满足群众的刚性需求,进也就是说,利用房地产税的措施,可以让房子真正的成为“住”的,而不是“炒”的。反对征房地产税的人们也有很多合理的依据。首先,我国税收体系中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例如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房地产拥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就表现出了这一问题。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者仅仅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拥有权归属于国家。对于土地使用者而言,他们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产物,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租金,是土地出让金的实质。从土地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土地所有者为房地产税真正的征税对象。房地产税的征收,会让本属于土地所有着的负税负担转移到了房地产使用者。从房地产税问题的研究现状来看,一些法律专家已经从法律角度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国家虽然将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规定为70年,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人民群众的住房使用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物权法》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房地产税能够有效抑制房价上涨

通过房地产税的立法与改革来进一步稳定现在过高的房价,从而保障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从房地产税法治改革的实质来看,主要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通过完善的税制来实现收入分配合理调节,保障和规范最广大人民的住房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尽管目前的房价非常高,但是其中土地出让金的比重相对较大。土地出让金是房地产行业地价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土地招拍挂制度实施以来,房价上升问题也成为了地价变化所带来的次生问题。根据相关数据的统计,商品房价格的上涨幅度远远低于土地价格的上涨幅度。土地价格的累计上涨幅度更是与商品房的上涨幅度有着数倍的差距。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取消土地出让金是不现实的。如果既收土地出让金又征收房地产税,那么根本无法有效的调控房价。

除此之外,房地产税以及房地产领域的其他税收之间的关系也必须加以重视。但是经过近些年来房地产税的改革,无论是试点地区还是全国,对于房地产税的改革只局限在房地产业税收,在其他房地产税种的改革工作中,国家尚未实施一些与房地产税收相同步的改革措施。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统计结果,从2003年至2012年,国家税收增幅表现出了房地产税收的增幅高于了总税收增幅的特点,从具体的数据信息来看,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前,来自房地产业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五大税种总收入已经由2003年的900多亿元,上升为201.01万亿元,这一时期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是促进税收增加的一大重要原因。从税收增幅的变化情况来看,房地产税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社会实践,都已经与初衷相背离,无法有效的成为利国利民的法制改革。

总而言之,通过房地产税就能够有效的控制房价上涨,在很多的情况下不仅无法有效的实现调控房价的目标,甚至还会起到反作用。一方面房地产税与房价之间的关系并不大,房价之所以上涨,还是人们不断扩大的需求来决定的。所以要想有效的控制房价增长,必须要提高房地产市场的供应情况。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建立在市场规律基础之上,未来一段时期以内,如果房地产市场仍然处于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商品房的价格仍然存在着继续上涨的可能性。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产权人在拥有环节增加了很多的额外成本,所以在统一的卖方市场中,必须将这些额外成本计算其中,才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由此可见,房地产税的征收,无法实现控制房价,更不用说于国于民有利。

参考文献:

[1]峻岭.房产税与普通百姓有什么关系?[J].上海企业,2015(10).

[2]税制之变:从房产税到房地产税[J].房地产导刊,2014(04).

[3]付涛.我国现行房地产税与房产税改革[J].中国房地产,2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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