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转让规则对海域使用权抵押的适用逻辑及规范配置
2021-12-03李志文柴芳玲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李志文,柴芳玲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颁布以来,海域使用权的流转不再局限于海域所有权人与海域使用权人所构建的一级流通市场之中,为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海域使用权人也在积极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跻身二级流通市场。其中,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是海域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之一,海域使用权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新增的一种抵押财产类型,由此,抵押权制度在海域使用权上具有可适用性。但是,我国海域使用权二级流通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尤其是海域使用权的抵押问题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缺乏对应的法律依据,同时海域使用权有其特殊的取得和转让条件,那么在海域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理论依据何在?若直接适用《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具体规则,抵押和转让两种海域使用权流转方式在《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民法典》之间如何接洽?海域使用权抵押实现时抵押权人应当选择何种实现方式才能最快实现自己的权益?《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中海域使用权抵押和转让的公权性与《民法典》抵押财产转让的私权之间如何进行体系上的安排?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研究《民法典》抵押财产转让制度在海域使用权抵押中的运用,有效协调《海域使用管理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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